翻譯與編輯自:Martin Woodbridge,A primer to medicinal cannabis(入門讀物,Bedrocan International,2018年)。
荷蘭自2003年起持續推行醫用大麻計畫,從未中斷。在這項計畫中,由醫師開立處方,藥局負責調劑。它是全球歷史最悠久的同類計畫之一。兩位參與荷蘭計畫的醫療人員介紹了三個工作習慣:只在證據充分時開處方、從低劑量開始,以及把藥局當作對病人的第二道臨床把關。
發言者是誰,該給多少參考比重
本書作者 Martin Woodbridge 訪問了兩位荷蘭醫療人員。一位是疼痛專科醫師,曾在荷蘭萊登市(Leiden)從事麻醉與疼痛醫學工作。另一位是海牙(The Hague)的藥師。文中對兩人職務的描述以2018年為準,之後可能已有變動。
這本書由荷蘭醫用大麻生產商 Bedrocan International 出資,版權也歸該公司所有。該公司當時販售的正是書中討論的這類產品,因此存在利益衝突。2026年10月,荷蘭法院宣告 Bedrocan 破產。讀到兩位醫療人員列舉的好處時,請記住這一點。
本文描述的是另一個國家的實務做法,寫給醫師、藥師、主管機關人員與持照業者。本文不是臨床指引,不是治療方案,也不是醫療建議。單一國家的兩位臨床人員只是個案研究,不能證明某種做法有效。
你可以做的事: 把以下每一點都當作「兩位荷蘭醫療人員在2018年的工作方式」來讀。依據任何臨床要點採取行動之前,先對照現行指引確認。
譯者註:泰國的相關規定(2026年10月)。
- 大麻花(ช่อดอกกัญชา)屬於管控草藥。依據是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該公告依佛曆2542年《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發布,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
- 大麻花只能憑獲授權醫療人員開立的 PT 33(ภ.ท.33)處方出售。每張處方的用量不得超過30天。
- 公告也規定,出售的大麻花必須來自通過 GACP 標準認證的來源。GACP 即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是藥用植物的種植與紀錄標準。
- 禁止為大麻花做廣告,也禁止在網路上販售。
- 2026年4月又陸續發布兩項佛曆2569年部長規章。關於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的規章於2026年4月26日生效。《管控草藥部長規章(第2號)》於2026年4月30日生效,對大麻花設定了更嚴格的許可證標準。
- 《大麻管制法》草案尚未成為法律。內閣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
在泰國,以下描述的每一項臨床決定,都由開立處方的醫療人員在上述規範內作出。
譯者註:為什麼種植者也該讀這篇。 本論壇大多數讀者是種植者,從持照的 GACP 農場到在家種植的人都有。在泰國,農場生產的大麻花只能透過 PT 33 處方和大麻藥房送到病人手中。第3節說明處方醫師依賴的兩個條件:有效成分含量已知且受控,產品沒有汙染。
對持照農場來說,這代表三件實際的事:
- 為每個批次保存紀錄,讓大麻藥房能把任何產品追溯回它所屬的批次。
- 每個批次都送檢,並學會自己閱讀檢測報告(實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
- 只使用在泰國農業廳(กรมวิชาการเกษตร)登記的農藥,並依照標籤使用。請參閱泰國 GACP 下可合法噴灑哪些產品。
對在家種植者來說,重點是關於販售的法律。大麻花只能憑 PT 33 處方出售。依佛曆2542年(1999年)《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第78條,無照販售管控草藥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和/或最高20,000泰銖罰金。如果你或家人因健康問題使用大麻,請告訴你的醫師。第5節說明病人在沒有醫療監督下使用時會出現什麼問題。
1. 諮詢步驟
這位藥師最值得借鏡的,是她怎麼看自己的工作。她認為,藥師的角色與處方醫師同等重要。她的工作包括四個部分:
- 以用藥評估支援處方醫師,也就是把病人所有的藥物放在一起檢查。
- 與病人討論好處與風險。
- 減少濫用與傷害。
- 收集關於安全性、藥效以及任何副作用的回饋。
她的諮詢步驟在任何國家都適用:
- 先問病人已經知道哪些醫用大麻的相關知識。從病人既有的認知出發,而不是照固定講稿說。
- 說明藥物的作用方式、使用方法、劑量計畫、可能的副作用,以及安全的保存方式。
- 確認病人了解與其他藥物的相互作用。也要確認病人了解禁忌症,也就是不應使用的情況。
- 下次回診時,詢問使用情況。 重點放在是否有幫助,以及出現了哪些副作用。
工作人員最常略過的是第1步。她給剛進入這個領域的藥師的建議,說明了這一步為什麼重要。她說,要接受培訓或廣泛閱讀,因為病人通常知道很多,但也相信一些錯誤資訊。第1步讓你知道病人哪些想法正確、哪些錯誤。少了這一步,你的說明可能無法糾正錯誤的認知。
她的藥局會給一到兩週的時間,再判斷藥物是否有效。人體吸收與清除 THC 的方式因人而異,差別很大。不同產品、不同使用方式之間也有差異(請參閱大麻素藥物動力學)。因此,請把一到兩週視為這家藥局自己的規則,而不是經過測量的事實。
譯者註: 在泰國,第2步(安全保存)需要特別注意。室溫30–35 °C,加上雨季濕度高,放在悶熱房間或沒封口袋子裡的大麻花容易變質。請提醒病人把藥密封,放在陰涼避光處,並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詳情請參閱儲存:濕度、光線、氧氣與保存期限。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在大麻藥房工作,把這四個步驟印成紙本檢核表,每位新病人都照著用。回診時,記下病人回報的效果與副作用。這份紀錄能顯示產品是否有幫助,也讓處方醫師拿到具體事實,而不只是印象。
2. 從調劑紀錄發現濫用
這位藥師說,濫用的情況很少見。她的藥局靠追蹤每位病人領取的數量,以及回來領藥的頻率來發現濫用。發現濫用時,藥師會先與病人商定處理計畫。如果行不通,藥局就請處方醫師想辦法解決。
她把藥物警戒視為藥師工作的核心之一。藥物警戒是指收集並評估醫療人員與病人通報的副作用。向病人如實說明好處與風險,是這份工作的另一個核心。
處方醫師從醫師的角度描述了同樣的問題。荷蘭的健康保險公司曾經為許多病人給付醫用大麻的費用。那段期間,有些病人帶著含糊的醫療理由前來。有些人把處方當成便宜的管道,用來取得自己本來就在用的藥物。他一提到濫用,有些人就強力施壓,甚至憤怒回應。他的做法是對每位病人套用相同的規則,而不是憑直覺判斷。他只為證據充分的病症開處方。濫用情況一旦明確,他就公開討論。
這種把關不需要特殊技術。只需要調劑紀錄,以及有人定期閱讀這些紀錄。
譯者註: 對泰國的大麻藥房來說,這是本文中最能直接派上用場的習慣。PT 33 處方最多涵蓋30天。在2026年6月報導的 PT 33 稽查行動之後,大麻藥房也面臨更嚴格的檢查。
你可以做的事: 每次售出時,為每位病人記下日期、產品與數量。每月固定一天檢視這些紀錄。留意比處方允許的時間更早回來的病人,或每次領取量都在增加的病人。這些情況應先與病人討論,再與處方醫師討論。
3. 處方醫師的經驗
2018年,萊登的這位疼痛專科醫師主要看兩類病人。第一類是晚期癌症病人,他們食慾不振、噁心嘔吐,而且已經在服用多種藥物。第二類是中樞神經病變性疼痛(由腦部或脊髓損傷引起的神經痛)病人,常用止痛藥對他們沒有幫助。關於疼痛方面的證據,請參閱大麻與慢性疼痛。
從證據充分的病症開始。 他給新手處方醫師的建議是:先專注在證據充分的病症。先治療界定明確的成人族群,在預期效果已知的範圍內累積經驗。他認為,已經在娛樂性使用大麻的人,不適合作為起步的族群。這些人可能會施壓,要求為證據不足的病症開處方。他的重點在於新手處方醫師如何安全地累積技能,並不是在評斷這些病人。
好處,以及好處的限度。 他列出以下好處:
- 緩解神經痛。
- 減輕噁心、改善食慾,視產品而定。
- 某些品種有鎮靜效果。
- 在成人身上沒有已知的器官損傷,但可能對心理健康有風險。他拿常見的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NSAIDs,例如 ibuprofen 布洛芬)作對比:這類藥物使用不當時可能造成器官損傷。
最後一點需要平衡看待。大麻還有其他有文獻記載的副作用,包括大麻素劇吐症候群(長期使用者反覆發生劇烈嘔吐)、心臟與血管事件,以及依賴性。他本人也把抽吸與心血管事件連結在一起(見下文)。第1節連結的禁忌症文章涵蓋了這些風險。他清單上的每項好處都是緩解症狀,沒有一項能治療根本的疾病。
他認為效果較好的做法:
- 從低劑量開始,在安靜、舒適的環境中使用。 對從未用過大麻的病人,主要顧慮是心理反應。病人第一次用藥的環境,和劑量一樣重要。
- 止痛時,以蒸氣吸入大麻花取代口服(荷蘭的做法)。蒸氣吸入是加熱大麻花,但不燃燒。他提出三個理由:劑量較精確、起效較快,而且不產生煙。請參閱給藥途徑。
- 絕對不要用抽菸的方式使用。 他把抽大麻與心臟病發作和中風連結在一起,並提出兩個原因。第一,大麻會刺激心臟與血管,對脆弱的心臟很危險。第二,煙會讓血液中的一氧化碳增加(形成碳氧血紅素),使血液攜帶的氧氣變少。
- 確切了解你開的是什麼。 來自合法受管制生產商的大麻花,可以向病人保證有效成分含量受控,產品也沒有汙染。關於背後的製造標準,請參閱歐盟 GMP(EU-GMP)與 PIC/S GMP。GMP 即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譯者註:泰國的給藥途徑。 泰國禁止進口與販售電子煙,被查獲者可能依海關法遭到起訴。我們查閱的資料並未明確說明草本蒸氣吸入器是否屬於這項禁令。因此,不要以為在泰國用蒸氣吸入器使用大麻是合法途徑。只使用 PT 33 處方上,以及所調劑產品登記資料中寫明的給藥途徑。
兩種初診情境。 面對從未用過大麻的年長病人,他在初診時很少主動提起大麻。如果病人條件合適,而且其他治療的緩解效果不足,他會把大麻當作選項之一提出。接著讓病人和家屬在下次門診前有時間考慮。
第二種是主動要求使用大麻、已有使用經驗的人。這類病人有時會把其他治療說得比實際更糟。他會在初診時就與他們完整討論大麻。主要問題在於病人是否符合開立處方的標準。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開處方,在第一次開立前,先把病症與相關證據寫進病歷。對每位病人套用相同的標準。如果你經營供貨給大麻藥房的 GACP 農場,每個批次都要附上實驗室檢測報告。沒有這份報告,處方醫師就無法「確切了解自己開的是什麼」。
4. 劑量與安全:講原則,不講數字
這家藥局的劑量建議是針對2018年在荷蘭販售的標準化產品而寫的。原文沒有重複這些數字,本改寫版也不列出。劑量數字若沒有搭配產品的 THC 與 CBD 含量,在臨床上就沒有意義,也不能套用到其他產品。能沿用的只有原則:從低劑量開始,以小幅度緩慢增加,並依所開立的特定產品決定劑量。 請參閱從低劑量開始,緩慢增加。
吸入使用時,藥局給病人三項指示:
- 每次吸入之間要等一段時間。
- 一出現精神作用(「嗨」的感覺)的跡象就停止。這表示劑量已經過高。
- 換成不同品種後,要重新找出合適劑量。從較弱的品種換到較強的品種時尤其重要。
藥師列出的禁忌症有:思覺失調症、心律不整及其他心臟疾病。她認為最大的風險是:
她也指出,對兒童的長期影響尚不清楚。
處方醫師最擔心的,是與其他會抑制腦部、導致嗜睡的藥物之間的相互作用。強效止痛藥(鴉片類藥物)就是其中之一。這類藥物與大麻併用時,可能讓年長病人明顯更加嗜睡。
藥師也提醒經由 CYP450 產生的相互作用。CYP450 是肝臟中一組負責分解許多藥物的酵素。大麻可能改變這些酵素分解其他藥物的速度。第1節連結的藥物相互作用與禁忌症文章,對這兩個主題有詳細說明。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是病人,用簡單的日記記下產品名稱、劑量、時間和當時的感受。每次回診都帶著日記,連同你正在服用的所有其他藥物清單。這樣醫師就能根據你的實際反應調整劑量。
5. 病人的回報
本書也摘要了比利時根特大學(Ghent University)研究人員 Frédérique Bawin 所做的訪談。她訪問了法蘭德斯(Flanders,比利時北部的荷語區)自稱因醫療原因使用大麻的人。完整結果收錄在她的博士論文 Self-reported medicinal cannabis use in Flanders: a study of user profiles and patterns of use(根特大學,2020年)。
本書也引用了2016年的一份荷蘭病人問卷。那是大學生的專題作業,不是經同儕審查的研究。原文編輯查不到這份問卷的出處,因此這裡不重複其數據。
緩解症狀,而非治癒。 病人表示大麻減輕了症狀,但沒有讓症狀消失。多數人不把它當作治癒方法。有些人說,對某些症狀只有部分幫助,甚至完全沒用。以疼痛來說,痛還在,但變得可以忍受。劑量較高時止痛效果較好,但副作用也較多。有些病人說一般止痛藥效果更好。他們仍選擇大麻,是因為它的副作用比較適合自己。
病人與醫師之間的落差。 根據書中對這項研究的描述,許多病人自行取得大麻,也沒有告訴家庭醫師。他們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自行選擇產品、劑量與使用途徑。這並非他們所願。他們希望有醫療監督,卻發現有大麻使用經驗的醫師很少。真的去看醫師時,往往只拿到一張處方和非常籠統的建議。
書中形容這是醫病關係的顛倒:最後變成病人向醫師提供資訊。第1節的四步驟流程,正是為了填補這個落差而設計。
譯者註: 在泰國,病人若在 PT 33 制度之外取得大麻花,也會出現同樣的落差。這種情況下,他們也不知道產品的 THC 含量,或產品是否受到汙染。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因健康問題使用大麻,請告訴醫師你用了什麼、用量多少、多久用一次。如果你自己種,也要說出來。自種大麻花的成分含量未知,醫師需要這項資訊來檢查藥物相互作用。
6. 哪些做法適用於泰國,哪些不適用
| 做法 | 能否沿用到泰國? |
|---|---|
| 只為證據充分的病症開處方 | 可以,任何國家都適用 |
| 從低劑量開始、緩慢增加、依產品決定劑量;首次使用的病人在安靜環境中用藥 | 可以 |
| 給一段時間再判斷效果,不要第2天就下結論 | 可以,作為原則;合適的時間因病人與產品而異 |
| 避免抽吸 | 可以,作為臨床原則 |
| 蒸氣吸入 | 無法安全沿用。 泰國禁止進口與販售電子煙,草本蒸氣吸入器是否包含在內尚不明確(見第3節);只使用 PT 33 處方與產品登記資料上的給藥途徑 |
| 藥師作為第二道臨床把關 | 原則上可以;取決於當地調劑業務的組織方式 |
| 追蹤數量與頻率以發現濫用 | 可以;只需要調劑紀錄 |
| 先問病人已經知道什麼 | 可以,而且不花任何成本 |
| 荷蘭的滴數與容量 | 不可以。 這些數字只適用於單一產品與劑型 |
你可以做的事: 建立或檢討調劑服務時,把標示「可以」的那幾列當作檢核表。凡是依賴「不可以」那幾列的步驟,一律移除。
7. 這份資料來源的限制
這些內容來自單一國家的兩位醫療人員,記錄於2018年。本書由 Bedrocan International 出資,版權也歸該公司所有。書中自己也說明,這些個案研究取決於當地背景。書中也說,不應以這些個案作為處方醫師與藥師決策的依據。
本書依據的臨床資料只更新到2018年6月,這個領域此後已有變化。請把本書當作一份描述成熟計畫如何運作的資料,在你設計服務時參考。它不能取代你的主管機關所發布的指引。
你可以做的事: 改變你的處方或調劑方式之前,自己先讀現行的泰國法律原文。可以從泰國大麻法規與合規:閱讀法律原文開始。
8. 泰國要面對的問題
官方管道難以取得時,病人仍會繼續使用大麻。他們會在無人監督下,自行取得成分不明的產品。這會讓病人安全面臨風險。
原文編輯提出以下看法,這是觀點,不是研究結果。如今限制這套制度的,可能不只是法規:受過訓練、有足夠信心妥善運用 PT 33 的醫療人員太少,影響可能同樣大。即使法規變得更嚴格,這一點可能依然成立。
歡迎在本主題下方回覆:
- 泰國及區域內的臨床人員與藥師: 在你的工作環境中,哪個部分最難複製?是培訓、品質穩定的產品、足夠的諮詢時間,還是紀錄保存?
- 病人: 你的處方醫師給了你具體的指引,還是只有籠統的建議?
- 供貨給持照大麻藥房的種植者: 處方醫師或藥師會問你哪些關於批次的問題?
Asiannabis 社群:本文為供專業參考的一般資訊,不構成醫療建議或臨床指引。在泰國,大麻花只能由獲授權醫療人員以 PT 33 表格開立處方後供應。
參考文獻
- Martin Woodbridge,A primer to medicinal cannabis(入門讀物,Bedrocan International,2018年)。由 Bedrocan International 出資,版權歸該公司所有。
- Frédérique Bawin,Self-reported medicinal cannabis use in Flanders: a study of user profiles and patterns of use,博士論文,根特大學(Ghent University),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