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賣家和海外買家談出口,很多時候不是價格談不攏,而是雙方對用詞的理解不一樣。**下面三種情況最常見:
- 買家要的是「歐盟 GMP 標準(EU-GMP) 的花」,也就是按照歐盟藥品製造標準處理的花。賣家卻寄來一張 GACP 證書。GACP 是種植標準,買家拿去用不上。
- 賣家報價「THC 0.2% 的工業大麻」,買家所在國的實驗室卻驗出 1.8%。同一個批次為什麼會有兩個數字,第 2 節會說明。
- 發票上寫「CBD 花」,貨物送到的國家允許 CBD,卻禁止大麻花,結果貨被扣下。
這份詞彙表會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並說明每份文件由哪個機關核發。兩個市場用法不同的詞,也會特別標出來。
上篇談植物和各個部位、檢驗報告上的 THC 數值,以及泰國的法律用語。下篇談品質標準、貿易與海關文件,以及在不同國家意思會變的詞。
下文有些數字出自律師事務所公開發表的評論,不是法律條文本身。這些地方都標成「律師事務所評論」,提醒你引用前要先查證。
1. 植物及其部位
泰國法律下的大麻(กัญชา)與工業大麻(กัญชง)。泰國法律主要依 THC 含量區分兩者。THC(四氫大麻酚)是產生精神作用的成分。葉片和花序的 THC 含量以乾重計不超過 1.0% 的植株,就屬於工業大麻。
1.0% 這條線來自《工業大麻部令》佛曆2563年(2020年)所建立的工業大麻管理架構。資料來源是律師事務所 Tilleke & Gibbins 的 Cannabis and Hemp Business Guide – Thailand(2025年版,2025年11月更新,律師事務所評論)。以國際標準來看,1.0% 偏高很多。下篇會拿它和歐盟、瑞士、捷克比較。
較舊的文獻也用亞種來分:工業大麻是 subsp. sativa,大麻是 subsp. indica。植物學界對這種分法有爭議。看到這類寫法時,把它當作過去的說法就好,現行法律不用這個標準。
重點是:**依佛曆2568年公告,工業大麻的花序不論 THC 含量多少,都是管控草藥。**1.0% 的門檻並不會讓工業大麻花脫離管控草藥的規定。什麼是「管控草藥」,第 3 節會說明。
佛曆2563年的定義可能已經受到佛曆2568年公告和佛曆2569年兩項部令影響。引用之前,請先向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hai FDA,อย.)確認現行條文。
**你可以這樣做:**每份報價單和合約除了寫 THC 數值,也要寫明是哪個植物部位(花、葉、種子或纖維)。泰國法律先看植物部位來分類產品。寫清楚部位,出貨前就知道要適用哪些規定。
**花序/花/花苞(ช่อดอก)。**指雌株乾燥後的開花頂端,是這份詞彙表裡最重要的詞。泰國法律現在是依「植物部位」管理花,而不是看效力強弱(見第 3 節的「管控草藥」)。
**成熟莖稈、纖維和種子。**世界上大多數麻醉品法律在定義大麻時都排除了這些部位,花和葉則仍在定義範圍內。英國《1971年藥物濫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 1971)是最清楚的例子(資料來源:英國內政部藥物許可說明文件)。
因此,一個「允許工業大麻」的市場,可能只允許莖稈、纖維和種子,花在當地仍然可能被禁止。
**你可以這樣做:**向國外買家推銷「工業大麻」之前,先用書面詢問對方:當地法律允許哪些植物部位?這樣在付錢做檢驗、辦文件之前,就能知道花到底能不能進口。
譯者註:哪些工業大麻產品可以合法從泰國出口(萃取物、種子、纖維和化妝品),請看論壇主題〈哪些工業大麻產品真正能從泰國出口:萃取物、種子、纖維與化妝品〉。
2. 檢驗報告上三種不同的 THC 數值
一份檢驗報告可能列出三個 THC 數字,各自代表不同的東西。
- **Δ9-THC(delta-9-THC)**是產生精神作用的分子。
- THCA(四氫大麻酚酸)是植物實際合成的酸性形式。剛乾燥好的花裡,和 THC 有關的含量大部分是 THCA。
- **總 THC(Total THC)**是業界通用的合計數值,計算方式如下:
總 THC = Δ9-THC +(0.877 × THCA)
THCA 受熱後會失去一個二氧化碳(CO₂)分子,變成 Δ9-THC,這個過程叫做脫羧。轉換後的 THC 分子比原本的 THCA 輕。0.877 這個係數就是兩者分子量的比值(分析領域的標準慣例)。
**為什麼檢驗方法會改變數字。**實驗室主要使用兩種方法:
- HPLC(高效液相層析)在接近室溫的液體中分離各種成分。THCA 不會轉換,報告上會分別列出 THCA 和 Δ9-THC 兩個結果。
- GC(氣相層析)會在 250–300 °C 下注入樣品。高溫會讓 THCA 在儀器裡轉換成 THC,所以「THC」結果有一部分是檢驗過程本身產生的。
GC 裡的轉換不完全,轉換比例也不固定。因此,GC 的結果既不是樣品裡實際的 THC 含量,也不是可靠的總 THC。這個結論出自 NIST(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針對 GC-MS 檢測中 THCA 脫羧的研究。GC-MS 是氣相層析搭配質譜偵測器的檢測方法。
**出口商容易踩到的坑。**歐盟檢查工業大麻品種的官方方法,目前規定在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126 的附件 I,適用 2023–2027 年。這個方法使用氣相層析,所以實際上讀到的是總 THC。各國海關和麻醉品實驗室可能採用其他方法,所以要問清楚目的地的實驗室怎麼報告 THC。
舉個實際算例。一份泰國的檢驗報告(COA,也就是單一批次的檢驗報告)顯示 Δ9-THC 0.2%、THCA 1.8%。總 THC = 0.2 +(0.877 × 1.8)≈ 1.78%。可以預期歐洲實驗室會把這個批次看成大約 1.8%,而不是 0.2%。這就是開頭提到的「0.2% 工業大麻」案例。
美國也在改用明確的總 THC 標準,並把 THCA 算進去。2025年11月修訂的聯邦工業大麻定義,原本把生效日訂在 2026年11月12日(據 DLA Piper,律師事務所評論,2025年11月)。2026年9月2日簽署的一項法律(H.R. 6500)把生效日延到 2026年12月11日(據 Foley Hoag,律師事務所評論,2026年9月)。
**你可以這樣做:**除非主管機關以書面告知不同做法,否則一律假設每個市場都採用總 THC。請實驗室分別列出 THCA 和 Δ9-THC,再用上面的公式自己算出總 THC。這樣簽約前就知道國外實驗室大概會讀到什麼數字。
譯者註:泰國的檢驗報告有時只列一個「THC %」。請問實驗室用的是哪種方法,這個數字是 Δ9-THC 還是總 THC。報告上沒寫的話,先請實驗室出修正版報告,再把數字放進銷售報價。
3. 泰國法律與法規用語
管控草藥(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這是《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1999年)規定的一種法律地位。《衛生部關於管控草藥(大麻)之公告》佛曆2568年把大麻花序列入這個類別,從 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
關於這項規定,常見的錯誤有兩個:
- 它是「公告」(ประกาศ),不是國會通過的法律(Act,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
- 並沒有所謂的「管控草藥法」(Controlled Herbs Act)。英文文章裡常出現這個名稱,但它是錯的。
這份公告依植物的屬(大麻屬 Cannabis)和植物部位來界定管轄範圍,所以工業大麻的花也從同一天起納入管制(據 Tilleke & Gibbins,律師事務所評論)。
依照這份公告:
- 花不得在網路上銷售或廣告;
- 花不得供娛樂用途;
- 銷售或出口的花必須來自取得 GACP 認證的種植場。
**第 46 條許可證。**這是依 1999年法律核發的許可證,用於研究、研發、出口、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泰國的花出口商必須持有這張許可證。
**你可以這樣做:**檢查你的第 46 條許可證有沒有涵蓋出口,而不只是銷售或加工。買家的合規團隊通常第一個要看的就是這份文件。
譯者註:1999年法律的第 78 條規定,最高可處 1 年有期徒刑、2 萬泰銖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罰。例如未持有第 46 條許可證,而為商業目的研習、出口、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就適用這條罰則。
**DTAM。**DTAM 是泰國傳統醫學與替代醫學廳(กรมการแพทย์แผนไทยและการแพทย์ทางเลือก),隸屬衛生部,負責 GACP 認證。根據下面引用的律師事務所評論,第 2 號部令要求的現場人員訓練也由這個單位負責。
**《佛曆2569年部令(第2號)》。**全名是《關於許可研究、研發或出口管控草藥,或為商業目的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之部令(第2號)》佛曆2569年,從 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資料來源:DTAM 公布的《皇家公報》條文)。這項部令對花的出口、銷售和加工許可訂了更嚴格的條件。
據報導的條件包括(據 Juslaws & Consult,律師事務所評論):
- 證明你有權使用營業場所;
- 專用倉儲空間,和其他貨物分開存放,而且不可直接放在地上;
- 具備一項符合資格的證照:醫院、草藥產品、藥品製造或第五類麻醉品許可證、民俗療法師證書,或是供貨給持照買家的種植場;
- 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受過 DTAM 訓練的員工在場;
- 設有除臭和排煙系統。
這項部令沒有改變 PT 33 處方規定(見下文)。
**你可以這樣做:**用上面這份清單自我檢查場地。現在發現的任何缺口,申請許可證時的現場稽查也很可能會查到。
**第五類麻醉品。**依泰國《麻醉品法典》,THC 重量比超過 0.2% 的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屬於第五類麻醉品,必須取得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發的許可證。
相關規定是《關於許可生產、進口、出口、銷售或持有第五類麻醉品(限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之部令》佛曆2569年,從 2026年4月26日起生效(資料來源: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麻醉品管制司)。
商業經營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申請這類許可證:必須是泰國法人(公司和其他已登記的法律實體),而且依《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不屬於「外國人」。政府機關和泰國紅十字會也符合申請資格(據 Mahanakorn Partners,律師事務所評論)。
所以這裡牽涉到兩個機關:DTAM 把花當作管控草藥來管理,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則把 THC 超過 0.2% 的萃取物當作麻醉品來管理。
**你可以這樣做:**如果你的公司有外國股東,又打算出口 THC 超過 0.2% 的萃取物,請找合格的泰國律師確認:依《外國人經商法》,公司是否算「外國人」。這個答案決定了公司到底能不能持有這張許可證。
**PT 33(ภ.ท. 33)。**這是管控草藥的處方箋表格(PT 33 如何運作)。花只能憑經授權的醫療人員開立的 PT 33 處方調劑,每張處方最多 30 天份。
仍是草案:《大麻管制法》。《大麻管制法》草案目前還不是法律。內閣在 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草案通過後,這份詞彙表裡的定義可能會改變。
**你可以這樣做:**在長期合約裡,每個用語旁邊都註明法律依據,例如「花序,依佛曆2568年公告所涵蓋之範圍」。日後法律修改時,雙方都知道當初約定的是哪個版本。
分享你的經驗
如果你完成過合法、持照的出口或進口,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大家哪些用語最容易造成誤會:是總 THC 和 Δ9-THC 的差別,還是泰國的許可證用語?請只分享合法、持照的交易。
上篇引用資料
- Tilleke & Gibbins,Cannabis and Hemp Business Guide – Thailand,2025年版,2025年11月更新(律師事務所評論)。
- 英國內政部(UK Home Office),藥物許可說明文件。
- NIST(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GC-MS 定量檢測中 THCA 脫羧的相關研究。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126,附件 I(歐盟檢查工業大麻品種 THC 的方法)。
- DLA Piper,關於美國聯邦工業大麻定義的律師事務所評論,2025年11月。
- Foley Hoag,關於美國總 THC 標準延後實施的律師事務所評論,2026年9月。
- 《佛曆2569年部令(第2號)》的《皇家公報》條文,DTAM 公布版本。
- Juslaws & Consult,關於《佛曆2569年部令(第2號)》的律師事務所評論。
- 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麻醉品管制司,關於佛曆2569年第五類萃取物部令的說明。
- Mahanakorn Partners,關於萃取物許可的律師事務所評論。
本文是參考資訊,提供給在各自所在地合法經營的讀者,不構成法律、海關或稅務建議。文中所述法律經常變動,各國規定也不同。部分數字出自專業評論而非法律條文本身,文中已一一標明。進行任何交易之前,請向相關國家的主管機關和合格律師逐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