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泰國將卡痛移出麻醉品管制,之後又專門為這種植物制定了一部獨立法律。東南亞沒有其他國家這樣做過。
本文說明四件事:泰國的規定、罰則、部分鄰近國家的法律,以及出口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本文屬於一般性教育內容,不是法律意見。凡是有爭議或尚未證實的數字,文中都會註明。
重點整理
- 在泰國種植、持有及販售卡痛葉不需要執照,但進口與出口需要。
- 不得向未滿18歲者、孕婦或哺乳中的婦女販售卡痛葉或含卡痛葉的食品。凡是販售的地方都必須張貼告示說明這項規定,網路銷售也一樣。
- 光有泰國的文件,出口並不會因此合法。買方所在國家也必須允許該產品;如果買方在美國,買方所在的州也必須允許。
1943年至2024年的法律變遷
早在被禁之前,泰國人就已經使用卡痛很長一段時間了。
- 1943年:《佛曆2486年卡痛法》禁止這種植物。歷史資料指出,主要原因是稅收,而不是健康。當時鴉片生意由國家課稅,而卡痛與鴉片爭奪市場。
- 1979年:《佛曆2522年麻醉品法》將卡痛列入第5類。這是限制最寬鬆的麻醉品類別,大麻當時也在這一類。
- **2019年:**卡痛在醫療用途上除罪化。南部各府試行一種由地方社區自行管理卡痛使用的模式。
- 2021年:《麻醉品法(第8號)佛曆2564年》於2021年5月26日刊登於《政府公報》(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泰國公布新法律的官方刊物)。該法自2021年8月24日起將卡痛移出第5類。從此種植、持有與使用卡痛不再是犯罪。
- 2022年:《佛曆2565年卡痛植物法》(พ.ร.บ.พืชกระท่อม)於2022年8月26日刊登於《政府公報》(第139卷,第52ก篇),並於2022年8月27日生效。
- **2024年:**2024年9月4日,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hai FDA,อย.)公布指引,限制卡痛膳食補充品中的帽柱木鹼(mitragynine)含量。帽柱木鹼是卡痛葉中最主要的活性成分。
跨國研究所(Transnational Institute)是一家追蹤整個區域毒品政策的政策研究機構。該機構的報告指出,泰國已將卡痛除罪化,並採取措施建立合法且受管制的市場。
**該怎麼做:**在採信任何卡痛相關文件或外國文章之前,先確認它的日期。2021年8月24日以前寫成的內容,都把卡痛當成泰國的麻醉品,而這已經不是現行法律。
哪些需要執照,哪些不需要
種植、持有與販售卡痛葉
這三件事都不需要執照。《卡痛植物法》只針對進口與出口核發執照(第10條)。種植方面請參閱在熱帶氣候種植與採收卡痛。
加工產品
依第3條,卡痛一旦用於草藥產品、藥品、食品或化妝品,就適用該類產品的法律。因此,卡痛食品或保健產品必須取得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生產卡痛食品的工廠也必須符合GMP(優良製造規範,即生產過程的衛生與品質標準)。
進口與出口
依第10條,你需要向**麻醉品管制委員會辦公室(ONCB,ป.ป.ส.)**秘書長申請執照。每一批貨也都必須另外申報。執照效期為五年。
為了自用或治療而攜帶卡痛葉出入境可以豁免。豁免有數量上限,由部長規章(部長依該法發布的規定)訂定。出發前請先向ONCB詢問目前的上限。
誰可以申請進出口執照
- 年滿20歲、居住在泰國的泰國國民
- 依泰國法律登記的法人(公司及其他法律實體)
- 社區企業(已登記的村落或農民團體)
- 政府機關
外國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有外國股東的泰國公司是否符合資格,需要請教律師。
譯者註:如果你是外國投資人,打算透過泰國公司出口,請先取得泰國律師的書面意見。這一步要在簽訂供貨合約或大量收購卡痛葉之前完成。這樣才不會手上壓著一批無法出貨的庫存。
法律禁止的事項
以下是賣家最常弄錯的規定。
- 不得向未滿18歲者、孕婦或哺乳中的婦女販售卡痛葉或含卡痛葉的食品(第24條)。賣家必須在銷售地點張貼這項規定的告示,網路銷售管道也包括在內。
- 不得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宿舍、公共公園、動物園或遊樂園販售卡痛葉,也不得用自動販賣機販售(第25條)。
- 不得以廣告或行銷鼓勵他人飲用混合了麻醉品或精神藥物的卡痛(第26條)。最為人知的混合飲品叫做「4x100」。飲用這類混合飲品是違法行為(第27條),讓別人飲用也同樣違法(第28條)。
卡痛膳食補充品(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引,2024年9月)
- 以卡痛葉粉末或葉萃取物製成的補充品,上限為每日0.2毫克帽柱木鹼;水萃取補充品的上限為每日1毫克。
- 這個上限也把產品中天然存在的7-OH(7-羥基帽柱木鹼)算在內。7-OH是卡痛中的一種相關化合物。
- 禁止在產品中添加7-OH。
- 標示必須警告消費者不可連續使用超過七天,也必須警告不要與酒精或其他卡痛產品併用。
這些規定適用於已登記的補充品,不適用於生卡痛葉。大部分7-OH是在採收後才形成的,原因是葉片中的化合物發生氧化(與空氣起反應)。所以富含7-OH的產品,作用和卡痛葉並不相同,上方連結的卡痛化學文章對此有詳細說明。
如果你在泰國販售卡痛葉,該怎麼做
- **在每個銷售地點張貼第24條的告示。**包括店面櫃台、市場攤位,以及你用來接單的任何網頁或聊天帳號。光是漏貼告示,本身就可能被罰款。
- **不要在第25條列出的地點販售,也不要用自動販賣機販售。**如果攤位或取貨點靠近學校、宿舍或公園,選定之前先確認這一點。
- **絕對不要發布或說出任何鼓勵卡痛與其他藥物混用的內容。**銷售頁面上的玩笑話和「配方」貼文也算在內。
譯者註:只要買家看起來年紀輕,就要求查看證件。每位替你販售的員工,都要教他們認清三類不得購買的對象。如果你要為卡痛食品打廣告,也請閱讀泰國佛曆2569年食品廣告準則:2026年7月28日起,大麻、工業大麻與卡痛食品及飲料有哪些改變。
《卡痛植物法》的罰則
| 違法行為 | 最高罰則 |
|---|---|
| 販售給未滿18歲者、孕婦或哺乳中的婦女(第24條),或未張貼規定的告示 | 罰款30,000泰銖(第33條) |
| 在禁止地點或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第25條) | 罰款50,000泰銖(第34條) |
| 飲用混合麻醉品或精神藥物的卡痛,即「4x100」(第27條) | 罰款50,000泰銖(第36條) |
| 以廣告宣傳混合飲用(第26條) | 2年徒刑、罰款200,000泰銖,或兩者併罰(第35條) |
| 讓他人飲用或強迫他人飲用這類混合飲品(第28條) | 1年徒刑、罰款100,000泰銖,或兩者併罰。若受害人未滿18歲、懷孕或正在哺乳,加倍為2年徒刑/罰款200,000泰銖(第37條) |
| 未取得執照而進口或出口(第10條) | 1年徒刑、罰款100,000泰銖,或兩者併罰(第32條) |
這些數字有多可靠
這些數字並未與《政府公報》的原文逐條核對。
- 第33條與第34條的數字來自泰國新聞報導。
- 第36條來自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某個府級辦公室的摘要。
- 最後三列的金額來自律師事務所與ONCB的摘要;這幾列的條號則來自一份泰國新聞對該法的摘要。
進出口執照的申請費用無法在部長規章中獲得確認,所以本文不列出費用。英文報導通常只摘要主要條文,不提罰則表。
**該怎麼做:**開設攤位或網路商店之前,先讀表中與你相關的那幾列。如果你已自行核對過《政府公報》原文,請在本主題下方貼出條文出處,以便修正表格。
卡痛與大麻受不同類型的法律管轄
卡痛有國會通過的專法。大麻花則由《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管轄,這份公告是依據《佛曆2542年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發布的。公告由部會發布,不需要經過國會表決,所以比較容易修改。
《大麻管制法》草案目前還不是法律。內閣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
譯者註:實務上,這兩種植物的販售規定差別很大。在上述限制範圍內,你不需要執照就能販售卡痛葉。大麻花則屬於管控草藥,相關公告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大麻花只能憑PT 33(ภ.ท.33)處方販售,每張處方最多涵蓋30天。大麻花也禁止廣告與網路販售。
**該怎麼做:**不要把卡痛的規定套用到大麻上,也不要把大麻的規定套用到卡痛上。大麻相關規定請閱讀泰國大麻法規 2022–2026(上篇)與下篇。
部分鄰近國家
區域內沒有其他國家跟進泰國的做法。下表只涵蓋部分國家。越南、寮國、柬埔寨和菲律賓沒有列入,因為找不到可靠的第一手資料。這幾個國家請直接查閱該國的國家法律。
| 國家 | 現況 | 資料來源 |
|---|---|---|
| 泰國 | 受管制。2021年8月24日移出麻醉品管制;《卡痛植物法》於2022年8月27日生效 | 《麻醉品法(第8號)佛曆2564年》;《政府公報》,2022年8月26日 |
| 緬甸 | 違法。種植、持有、散布及運送卡痛都屬犯罪,可處長期徒刑。據報導,2013年與2014年曾在緬甸南部的德林達依省銷毀卡痛作物 | 《1993年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法》;跨國研究所 |
| 馬來西亞 | 帽柱木鹼受《1952年毒藥法》(Poisons Act 1952)管制,販售與加工都屬犯罪。自2023年1月1日起,第30(3)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RM100,000、五年徒刑,或兩者併罰;在此之前為罰款RM10,000、四年徒刑,或兩者併罰。卡痛樹本身並未被禁止 | 《1952年毒藥法》(2022年修正);Khalil et al., UUM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20) |
| 印尼 | 未列為麻醉品。自2024年起管制出口。國內的法律地位仍有爭議:國家麻醉品管理局希望將卡痛列入第一級(Schedule I,最嚴格的麻醉品類別),婆羅洲的地方政府則反對 | 貿易部2024年第20號及第21號條例(2024年8月發布);跨國研究所 |
| 新加坡 | 違法 | 跨國研究所 |
對印尼要格外小心。印尼是全球市場的主要供應國,但卡痛在國內的法律地位仍有爭議。政府管制出口,並不代表這項產品在印尼國內是合法的。
譯者註:在你泰國的店裡或園子裡合法的卡痛葉,一過邊境就可能讓你被捕。**該怎麼做:**絕對不要攜帶或寄送卡痛到緬甸、馬來西亞或新加坡。寄到其他任何國家之前,都要先以書面確認該國現行的國家法律。
出口:由買方國家決定
泰國法律只告訴你可以把什麼運出泰國,並不告訴你買方能合法收到什麼。出口交易最常卡在的,正是後面這個問題。
美國(截至2026年10月)
- **卡痛葉並未列入美國聯邦毒品法。**美國緝毒局(DEA)曾在2016年試圖將它列管,但在民眾抗議與國會議員施壓之下,於2016年10月撤回。
- 依據進口警示54-15(Import Alert 54-15),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可以對卡痛膳食補充品及散裝原料採取**「免檢扣留」(Detention Without Physical Examination)**。實際上,這代表你的貨可能在邊境被扣下,而且根本沒有經過檢驗。
- 7-OH的規定正在收緊。2025年7月29日,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建議將7-OH列入第一級(Schedule I),也就是聯邦最嚴格的毒品管制類別。FDA也已對七家販售濃縮7-OH產品的公司發出警告信。
- 2026年7月6日,DEA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美國政府的官方刊物)刊登意向通知,提議發布臨時命令,將超過特定濃度門檻的7-OH列入第一級。2026年10月14日,DEA撤回這份通知並刊登新的通知。新通知涵蓋7-OH及一種相關化合物——帽柱木鹼假吲哚酮(mitragynine pseudoindoxyl),只要其中一種或兩者合計超過HHS於2026年10月8日建議的新門檻,就會納入管制。截至2026年10月,臨時命令本身尚未發布。出貨前請先確認它是否已生效,以及訂定的門檻是多少。
- 禁止卡痛的州包括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印第安納州、佛蒙特州、威斯康辛州、路易斯安那州(禁令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和田納西州(禁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其他州也已限制卡痛或7-OH,所以這份清單並不完整。
- 羅德島州以《羅德島州卡痛法》(Rhode Island Kratom Act,R.I. Gen. Laws ch. 21-28.12)取代原本的禁令,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該法規定買家最低年齡為21歲,賣家必須持有執照,並另外課稅。
- 各州與地方對卡痛和7-OH的規定一年會變動好幾次。每次出貨前,都要再確認一次目的地州的現行法律。
美國主管機關的方向是限制濃縮7-OH,同時允許卡痛葉。泰國的補充品規定也早已畫出同一條界線。出口卡痛葉並附上顯示未添加7-OH的檢驗結果,在兩邊的制度下都站得住腳。販售富含7-OH的萃取物,則與兩邊的規定都相牴觸。
每批貨出口前的檢查清單
- **ONCB進出口執照,加上每批貨的申報。**兩者缺一不可。執照讓你可以做這門生意;申報則只針對那一批貨。
- **如果產品是加工食品或保健產品,而不是生卡痛葉,需要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沒有核准,產品連工廠都不能合法運出。
- **一份分析證明書(COA)(實驗室檢測報告),註明7-OH含量,並且出自買方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實驗室。**這份報告就是未添加7-OH的證明。寄送樣品之前,先請買方以書面告知他們接受哪些實驗室和檢測方法。
- **以書面確認目的地現行的規定。**也就是目的地國家;如果是美國,還包括所在的州。阿拉巴馬州的買家無法合法收貨,不管你的泰國文件怎麼寫都一樣。
- **出貨到美國,要在出貨前、而不是出貨後,確認進口警示和聯邦對7-OH的管制狀態。**一批貨被扣留,就會卡住你的庫存和資金。
合法不等於安全
泰國合法化並沒有讓卡痛變得無害。相關風險的證據整理在卡痛的風險:死亡報告顯示了什麼、肝損傷、依賴與戒斷(上篇)。法律地位和安全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談論這種植物時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拿其中一個當作另一個的證明,不論是哪個方向。
**該怎麼做:**在販售卡痛或建議任何人使用之前,先讀這篇風險文章。你販售的任何產品,都加上補充品標示規定的那些警語:不可連續使用超過七天,也不要同時飲酒或使用其他卡痛產品。
對販售、執照或出口有疑問嗎?請在本主題下方留言提問。
參考資料
- 《政府公報》,《佛曆2565年卡痛植物法》(第139卷,第52ก篇,2022年8月26日)
- Tilleke & Gibbins, “Thailand’s New Legal Framework for Kratom” (2022)
- Tilleke & Gibbins, “Thailand Decriminalizes Kratom in Amended Narcotics Act” (2021)
- Tilleke & Gibbins, “Thailand’s Updated Guidelines on Kratom in Food and Herbal Products” (2024)
- Thairath 與 The Standard,關於第24、25、33及34條的報導(2022年8月)
- Transnational Institute, “Kratom in Myanmar and Southeast Asia: time for legal regulation?”
- Tempo, “Indonesia Implements Regulations for Kratom Export Trade” (2024)
- Khalil et al., UUM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20)
- Utusan Malaysia, “Hukuman baharu jual ketum denda RM100,000, jel lima tahun”(2023年6月)
- Transnational Institute, “Kratom: the creation of a threat”
- Formichella & Sritawat, “Thailand’s Kratom Regulation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2026)”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Temporary Control of 7-Hydroxymitragynine (7-OH)…”
- Federal Register,2026年7月6日(DEA意向通知,2026-13580)及2026年10月14日(DEA意向通知,2026-20943)
- JS100,《佛曆2565年卡痛植物法》罰則條文摘要
- FDA Import Alert 54-15
- R.I. Gen. Laws ch. 21-28.12
- Louisiana Act 41 (SB 154) of 2025
- Metro Nashville Beer Permit Board,關於田納西州卡痛禁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