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大麻产品标签由一组声明组成,监管机构可以逐项核查:产品归哪一项公告管辖、含有什么成分、是否印有官方警示语。本指南为每项要求注明了出处,方便您自行核对。
适用哪些规则
适用哪套标签规则,要看产品怎么分类。分类又取决于三点:产品含有什么、用途是什么、对它作了哪些宣称。以饮料形式销售的工业大麻饮品属于食品。同一配方如果宣传能缓解压力或改善睡眠,就可能被当作未经批准的药品。在花钱做标签设计之前,请先向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泰文简称 อย.)或有资质的泰国法规顾问确认产品的分类。
泰国法律用佛历(B.E.)纪年,减去543就是公历年份。下文的“公共卫生部”指泰国公共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MoPH),这些公告都由它发布。
- 食品(《食品法》佛历2522年(1979年)): 公共卫生部第427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含有大麻或工业大麻部位的食品》,经第438号公告(佛历2565年,2022年;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修订。第429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经第439号公告(佛历2565年,2022年)修订,适用于含大麻二酚(CBD)提取物的食品。第425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经第437号公告(佛历2565年,2022年)修订,适用于火麻仁、火麻仁油、火麻仁蛋白以及含有这些成分的食品。第424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列出了禁用食品:大麻和工业大麻的花序(花头)不得用于食品。标签的一般内容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公告,即第367号公告(佛历2557年,2014年)及其修订。
- 化妆品(《化妆品法》佛历2558年(2015年)): 适用公共卫生部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工业大麻的公告,2021年1月生效。2021年发布的其他几项公告涵盖化妆品中的工业大麻和大麻植物部位,以及CBD提取物。
- 药品和草药产品: 适用《药品法》佛历2510年(1967年)和《草药产品法》佛历2562年(2019年)。本文不涉及这两部法律下针对具体产品的标签规则,请向泰国FDA核实。
- 大麻花: 属于管控草药,适用《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佛历2568年)》。该公告依据《泰国传统医药保护法》佛历2542年(1999年)发布,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大麻花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化妆品原料。
- 2026年许可: 两项佛历2569年部级条例收紧了许可要求。第一项针对大麻/工业大麻提取物,2026年4月26日起施行。第二项是《管控草药(第2号)》,收紧了大麻花许可证的发放标准,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两项条例都没有改变PT 33(ภ.ท.33)处方的规则。PT 33是获授权执业者开具大麻花处方时使用的表格。
- 《大麻管制法》目前仍是草案:内阁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并已提交众议院。
请记下产品所属类别和适用的公告编号。这样,下面每一项标签内容都能对照这一份文本逐条核查。
各类别的THC和CBD限量
THC(四氢大麻酚,大麻中主要的致醉成分)和CBD的限量因类别而异。“% w/w”指占产品重量的百分比。
| 类别 | 限量 | 出处 |
|---|---|---|
|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一般) | 每包装单位 THC ≤ 1.6 mg,且 CBD ≤ 1.41 mg | 第427/2564号,经第438/2565号修订 |
| 调味品 | THC ≤ 0.0032% w/w;CBD ≤ 0.0028% w/w | 第438/2565号 |
| 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供食品工厂使用的原料) | 按工厂的使用方式确定。标签须注明:“ห้ามจำหน่ายตรงต่อผู้บริโภค”(不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 第438/2565号 |
| 含CBD提取物的食品(如膳食补充剂) | 由第429/2564号及其修订规定。本文未能核实具体数值 | 第429/2564号 |
| 含火麻仁油/提取物或工业大麻/大麻部位的化妆品 | THC ≤ 0.2% w/w。据泰国媒体(Thansettakij,2021年5月)报道,口腔用、生殖器部位用以及油剂/软胶囊类产品的规定更严。投产前请在公告原文中核实 | 2021年公共卫生部化妆品公告 |
| 大麻花 | 不设产品限量。只能凭PT 33处方调配 | 《管控草药(大麻)》佛历2568年 |
泰国FDA关于大麻和工业大麻食品的问答页面指出,以下食品不得添加大麻和工业大麻部位: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含咖啡因饮料,以及部分有既定标准的食品,例如速溶咖啡和大多数种类的巧克力。
在确定配方或包装规格之前,请委托实验室检测每包装单位的THC和CBD含量,再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COA)把结果与上表对照。如果某一行注明数值未经核实,请在投产前向泰国FDA问清该数值。
大麻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内容
一般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公告要求标注:
- 产品名称
- 泰国FDA核发的食品注册号(เลขสารบบอาหาร)
- 配料
- 以公制单位表示的净含量
- 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 日期标示
规则有要求时,还须标注营养信息。
大麻专项内容。 根据泰国FDA的工业大麻指南,标签必须写明用作配料的是大麻或工业大麻的哪个部位,或者是CBD提取物。标签还必须注明每包装单位的THC含量,例如“มีสาร THC ไม่เกิน 1.6 มิลลิกรัม ต่อหน่วยบรรจุ”(每包装单位THC含量不超过1.6毫克)。“植物提取物”之类的笼统说法不符合这项要求。官方泰文声明须原样照抄,包括小数点在内,不要改写,也不要改格式。
产品名称。 名称中不得含有健康宣称。比如“Pain Relief CBD Oil”(止痛CBD油)就是把宣称写进了名称里。
批号。 请使用真实的批号,并确保能据此追溯到该批次的生产记录。
“不含THC”(THC-free)。 目前没有找到任何已公布的泰国规则给这个说法下定义,或指定某家实验室。任何关于含量的宣称都必须属实,并有实验室分析作依据。如果您在没有该批次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印上“不含THC”,一旦受到质疑,您将无法为这一宣称举证。
语言。 在泰国销售的食品,标签必须使用泰文,可以另加其他语言。有两条可能存在的规则本文未能核实:一是要求泰文在字号或位置上与其他语言相当;二是仅供出口产品另有一套标签规则。这两点请向泰国FDA核实。
官方食品警示语
泰国FDA的工业大麻食品指南列出了以下声明。具体适用哪几条,要看产品类型。
- “เด็ก สตรีมีครรภ์ และสตรีให้นมบุตร ไม่ควรรับประทาน”: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 “หากมีอาการผิดปกติ ควรหยุดรับประทานทันที”:如出现异常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
- “ผู้ที่แพ้หรือไวต่อสาร THC หรือ CBD ควรระวังในการรับประทาน”:对THC或CBD过敏或敏感者,食用时应谨慎。
- “อาจทำให้ง่วงซึมได้ ควรหลีกเลี่ยงการขับขี่ยานพาหนะ หรือทำงานเกี่ยวกับเครื่องจักรกล”:可能引起嗜睡,应避免驾驶车辆或操作机械。(适用于含大麻叶或CBD的产品。)
- “ไม่ควรบริโภคเกินวันละ 2 หน่วยบรรจุ”:每日食用不宜超过2个包装单位。(适用于大麻叶产品。)
- “ข้อมูลสำหรับผู้แพ้อาหาร : มีโปรตีนจากเมล็ดกัญชง”:过敏原信息:含火麻仁蛋白。
- 膳食补充剂:“ควรกินอาหารหลากหลาย ครบ 5 หมู่ ในสัดส่วนที่เหมาะสมเป็นประจำ”(应经常均衡摄入五大类食物,比例适当)。膳食补充剂和火麻仁产品:“ไม่มีผลในการป้องกัน หรือรักษาโรค”(无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
据InfoQuest于2022年10月25日报道,2022年的修订另外新增了两条标签声明。这两条尚未与公告原文核对:
- “ไม่ควรบริโภคเกินปริมาณที่แนะนำให้บริโภคต่อครั้ง”(每次食用不宜超过建议食用量)
- “ไม่ควรใช้ร่วมกับผลิตภัณฑ์อาหารที่มีกัญชาหรือกัญชงเป็นส่วนประกอบ”(不宜与其他含大麻或工业大麻成分的食品同时食用)
泰国FDA的消费者指南指出,心脏或血管疾病患者应避免食用这类产品。目前无法确认这是不是强制性的标签文字。“不适合18岁以下人士”“请咨询医生”或一般性的用药警示,这些措辞与任何一条官方文本都对不上,不要拿它们代替官方警示语。本文没有核查化妆品的警示语和最小字号要求。设计稿定稿之前,请查阅适用于您产品的公告。
持证店铺调配的管控草药大麻花
大多数读者接触的是大麻花,而大麻花不按消费品的方式贴标签:
- 只有持证场所才能调配大麻花,并且必须凭获授权执业者开具的PT 33处方。
- 每张处方最多覆盖30天的用量。
- 用于销售或出口的大麻花,必须来自通过GACP(良好农业与采集规范)认证的种植场地。GACP是药用植物在种植、采收和处理环节的质量标准。
- 大麻花不得在网上销售或做广告,也不允许用于娱乐用途。
- 大麻花不得用作食品原料(第424号公告,佛历2564年)。
目前没有找到已公布的、逐项列明调配大麻花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内容的清单。包装和记录要求以佛历2568年公告和场所许可证上的条件为准。设计大麻花包装之前,请向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厅或您所在府的公共卫生办公室核实这些要求。
译者注:无证销售管控草药,违反《泰国传统医药保护法》佛历2542年(1999年)第46条。依照第78条,最高可处1年监禁、最高20,000泰铢罚款,或两者并处。
宣称、广告与二维码
标签不得宣称能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关于宣称和广告的规则,见话题#1293和#1297,此处不再重复。泰国FDA办公室的佛历2569年食品广告标准已于2026年7月27日在《皇家公报》上公布。
目前没有找到泰国FDA要求大麻食品或化妆品标签必须印有用于追溯的二维码的一般规定。除非某项具体公告或许可证条件有要求,二维码可印可不印。请先查阅适用的公告和许可证条件。如果两者都没有要求,只有在二维码能帮您追溯自己的批次时,才有必要加上。
印刷之前
泰国的公告会更新。本文依据的是2026年10月核查过的资料。推出任何产品之前,请到 fda.moph.go.th 和 ratchakitcha.soc.go.th 阅读泰文原文。
译者注:对东南亚其他国家的读者来说,这些规则只适用于在泰国销售的产品。在泰国合规的标签,到了其他国家不一定合规。出口之前,请向目的国的食品或化妆品监管机构核实。
如果您有标签方面的问题,请在本话题下方留言,并写明产品类别和公告编号。
主要法律依据:《食品法》佛历2522年(1979年);公共卫生部第367号公告(佛历2557年,2014年),第424、425、427和429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第438号公告(佛历2565年,2022年);《化妆品法》佛历2558年(2015年)及2021年公共卫生部关于工业大麻/大麻化妆品的公告;《药品法》佛历2510年(1967年);《草药产品法》佛历2562年(2019年);《泰国传统医药保护法》佛历2542年(1999年);《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佛历2568年(2025年);佛历2569年(2026年)部级条例。现行状态请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