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6月26日起,依據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大麻花在泰國一律屬於管控草藥,與THC含量無關。大麻花只能透過取得執照的醫療管道出口。因此,想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工業大麻業者,必須把目光放在植株的其他部位與產品上。
本篇介紹這些產品:種子、纖維與莖稈、化妝品及食品。本篇也說明海關稅則號列與基本出口文件,最後附上一份產品優先清單,依通過法規的難易度排序。THC含量不超過0.2%的萃取物是泰國已解除管制的產品,已在上篇說明。
本文為下篇。上篇:https://asiannabis.com/t/1439
4. 種子、纖維與成熟莖稈
大多數國家的麻醉品法律,都把這些部位排除在「大麻」的定義之外。以下舉三個例子:
- 英國。 《1971年藥物濫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 1971)豁免成熟莖稈、取自成熟莖稈的纖維,以及種子。
- 澳洲。 工業大麻種子可用於食品。2018年的一項海關核准,也讓部分工業大麻種子及纖維產品不必再申請進口執照與許可。
- 紐西蘭。 莖稈與種子均獲豁免,脫殼種子也可作為食品。葉與花仍受管制。
對泰國出口商來說,這是法律問題最少的產品類別。難處在於一般的生意問題。這類產品每公斤價值低,必須仔細衡量運費是否划算。國外已有成熟的纖維與種子生產商,價格競爭也很激烈。
在泰國這一端,這些產品不必走麻醉品執照程序,主要也不歸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hai FDA)管轄:
- 種子一般需要泰國農業廳(กรมวิชาการเกษตร)核發的植物檢疫證書。這份植物健康證明載明貨物已經檢驗,並符合進口國的病蟲害規定。種子也受泰國種子與植物品種相關法規約束。若是用於播種的種子,也可能須符合佛曆2563年(2020年)《工業大麻部長令》的條件。
- 纖維與莖稈一般依照正常的海關及農產品出口程序辦理。
第一批貨出口前,請先向泰國農業廳和海關廳確認你的產品需要哪些許可。
在歐盟這一端,工業大麻種子食品不屬於新穎食品(Novel Food,第7節會說明這個名詞),但歐盟對它們設有全區統一的THC上限。Regulation (EU) 2022/1393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現已併入彙整版的污染物法規 Regulation (EU) 2023/915,訂定Δ9-THC當量的最高限量。「Δ9-THC當量」是指THC和THCA都要算進去。限量如下:
| 產品 | Δ9-THC當量上限 |
|---|---|
| 工業大麻種子及種子製品 | 3.0 mg/kg |
| 火麻仁油 | 7.5 mg/kg |
根據專門報導亞洲市場法規的新聞服務 ChemLinked,南韓《食品法典》(Food Code)對工業大麻種子設定的參考值為 THC ≤5 mg/kg、CBD ≤10 mg/kg。工業大麻種子的營養面,請見火麻仁:九種必需胺基酸一應俱全、離胺酸為限制胺基酸,以及泰國食品法的要求。
譯者註: 採收與脫粒時,種子會沾上花朵的樹脂。這些殘留是種子無法通過嚴格THC限量(例如歐盟的3.0 mg/kg)的常見原因。泰國雨季時,潮濕的種子也可能發霉,在植物檢疫時出問題。請把種子徹底清潔、乾燥,並在簽約前先送一批去檢測。
該怎麼做: 把一批清潔過的種子送到實驗室,取得以 mg/kg 表示的Δ9-THC當量數值,報價前先和目標市場的限量比對。
5. 海關稅則號列與基本出口文件
每項出口產品都必須以一個海關稅則號列申報。這就是HS編碼(Harmonized System,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是國際通用的商品編號系統。前六碼幾乎所有國家都相同;泰國和進口國會在後面再加上更多位數,用於各自的關稅分類。
這個編碼重要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它決定進口關稅,以及目的地要求哪些許可。第二,編碼和產品描述不符,是貨物被扣留的常見原因。
種子、油、纖維、莖稈、萃取物和化妝品,各自歸在不同的稅則項下。例如,未經紡紗的真正工業大麻纖維,不論是生纖維或已加工,都歸在第5302節。工業大麻種子通常以1207.99目申報,火麻仁油則以1515.90目申報。不要照抄其他賣家發票上的編碼。請在泰國海關稅則中查詢你的產品,並在第一批貨出口前向海關廳確認。泰國海關提供書面的稅則分類預先核定(advance ruling)。你可以透過海關廳網站線上申請,或到其稅則分類辦公室申請,核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
工業大麻產品的基本出口文件通常包括:
- 商業發票——銷售品項、數量、價格、買賣雙方,並註明HS編碼
- 裝箱單——貨物的包裝方式、重量與箱號
- 出口報單——向泰國海關申報
- 植物檢疫證書——由泰國農業廳核發,適用於種子及其他未加工植物材料
- 分析證明書(COA)——買家或邊境會檢查THC或CBD含量的產品都需要
- 原產地證書——買家想依貿易協定申請較低關稅時需要
- 其他許可——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目的地針對該產品類別要求的任何許可(萃取物部分請見上篇)
每份文件上的產品名稱與HS編碼都要一致。合法大麻出口的收款、轉運國與完整文件流程,請見從泰國合法出口大麻如何收款和如何把泰國合法出口的大麻送到買家手上。
該怎麼做: 每項產品寫一行,列出品名、HS編碼和所需文件。把這一行拿去向海關廳和泰國農業廳確認,然後先出一小批試運,再接正式訂單。
6. 化妝品
泰國允許本地製造商在化妝品中使用四類來自大麻與工業大麻的成分,前提是成品的THC重量比不超過0.2%。ChemLinked 列出的四類為:火麻仁油或種子萃取物;花以外的植株部位(樹皮、莖、纖維、枝條、根和葉)及工業大麻種子;CBD萃取物(不得使用進口或合成CBD);以及來自大麻或工業大麻的萜烯。
歐盟
歐盟的化妝品受 Regulation (EC) 1223/2009 規範。CBD本身並未被禁止。不過,附件II第306項禁止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Single Convention)所列的麻醉品。因此:
- 以花頂製成的萃取物、樹脂或酊劑中的CBD,禁止使用
- 合成CBD,或來自不含花頂之葉片與種子的CBD,則不在禁止之列
2026年,SCCS(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負責化妝品安全的科學諮詢)認定,化妝品中CBD含量在0.19%以下屬於安全,作為雜質的THC上限為0.00025%。這些是建議參考值,目前尚未寫進法規成為有約束力的限量。
歐盟標示與泰國標示是兩件不同的工作:
- 成分必須以INCI名稱(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國際化妝品成分命名,即標準成分名稱)標示,例如 Cannabis Sativa Seed Oil 或 Cannabidiol。
- 歐盟以外的製造商,需要一家設立在歐盟境內的責任人(Responsible Person)。這家公司在歐盟承擔產品的法律責任,其名稱與地址必須印在標籤上。
- 強制標示文字必須使用各會員國要求的語言。若要在多國銷售,通常需要多語標籤或各國專用標籤。
亞洲
亞洲市場比歐盟嚴格得多,而這些限量有多嚴格,常被業者低估:
- 日本。 修正後的《大麻取締法》(Cannabis Control Act)於2024年12月12日生效。舊制只允許以成熟莖稈或種子製成的產品;新制改為檢測THC含量。殘留THC上限為:油類與粉末10 ppm,固體與黏稠產品(包括化妝品)1 ppm,水溶液0.1 ppm。
- 中國。 自2021年5月28日起,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大麻來源成分。CBD被列入禁用原料清單。大麻(Cannabis sativa)葉萃取物、果實及籽油被列入禁用植(動)物原料清單。這不是像日本那樣的較嚴限量,而是全面禁止。
日本的ppm上限,比0.2% THC的規格低100到10,000倍(0.2%等於2,000 ppm)。依泰國限量製造的化妝品,不會自動通過日本的標準。
該怎麼做: 先決定目的地,再寫配方。依該國的限量調配,並將成品送驗,確認符合該限量。
7. 食品,以及CBD食品為何在歐盟受阻
在歐盟,新穎食品(Novel Food)是指在新穎食品法規所訂的截止日期之前,歐盟境內並不普遍食用的食品或成分。這類食品必須通過安全評估並取得許可,才能上市。食品中的CBD需要這項許可,而目前尚無任何一件獲准。
EFSA(歐洲食品安全局)訂定的暫定安全攝取量,約為成人每天2 mg CBD。這遠低於大多數CBD食品的含量。
任何食品標示還須遵守另外兩項歐盟法規:
- 《食品資訊提供消費者法規》Regulation (EU) 1169/2011 規定標籤必須載明的內容
- 任何健康宣稱都受 Regulation (EC) 1924/2006 規範
可吸食的產品根本不算食品。所以各國是透過麻醉品法或菸草法來限制可吸食的花。例如:
- 義大利——依據2025年安全法令(Decree-Law 48/2025,經 Law 80/2025 轉為正式法律)
- 奧地利——透過菸草法
- 英國——依據《藥物濫用法》
該怎麼做: 不要以為許可很快就會核准,並據此規劃在歐盟推出CBD食品或保健食品。如果你的產品是食品,請從不屬於新穎食品的工業大麻種子產品開始。
8. 泰國工業大麻業者務實的產品優先清單
以下清單依各產品通過法規的難易度排序,而非依利潤高低。最容易的排在最前面。
- 食用的工業大麻種子、脫殼種子與火麻仁油。 最單純的路線,前提是產品符合歐盟3.0與7.5 mg/kg的限量,或目的地國家的相應標準。
- 纖維、麻稈芯(莖稈中央的木質部分)與麻混凝土原料。 完全不涉及大麻素問題。限制在於運費。請見麻混凝土:數據告訴我們什麼。
- 符合泰國0.2%萃取物門檻的CBD萃取物與分離物。 對買家的規格標示為總THC ≤0.2%,並以化妝品原料或企業對企業(B2B)原料的形式銷售。這類產品在泰國已脫離麻醉品管制,但仍受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產品法規管轄。在目的地,要面對的是化妝品法或食品法,而不是麻醉品法。
- 化妝品成品。 可行,但要依目的地的規定調配。日本以ppm訂定殘留THC上限;中國則全面禁止大麻來源的化妝品成分。
- 銷往歐盟的CBD食品與保健食品。 目前受新穎食品規定所阻。不要把上市計畫建立在許可很快核准的假設上。
- 未加工的工業大麻花。 自2025年6月起在泰國端即受管制,在許多目的地國家也被禁止或限制。請見管控草藥與第五類麻醉品:泰國 THC 0.2% 與 1.0% 兩條界線,目的地市場如何看待這類產品,則請見未加工CBD花與萃取物。
譯者註: 對泰國的小規模種植者來說,前兩項所需資金最少,除了一般農產品與出口文件之外,也不需要特別執照。先從一項產品、一個目的地開始,出一小批試運,並記錄對方要求了哪些文件。這份紀錄比任何摘要都更能告訴你一個市場的實際情況。
該怎麼做: 從前三項中選一項產品、一個目的地,跑一次試運。記下每一份被要求的文件和每一次延誤。
歡迎在本主題下方分享你的經驗。 如果你從泰國出口工業大麻種子、纖維或萃取物,哪個目的地的麻煩最少?這裡不是指最賺錢的市場,而是文件一次就被接受、貨物從未被扣留的那一個。規劃第二個市場時,這是最有用的資訊,而且沒有任何地方公開過。
Asiannabis 延伸閱讀
- 本文上篇:https://asiannabis.com/t/1439
- 泰國出口商的五大醫用大麻花市場比較
- 大麻花出口前檢測:海外買家要求的檢測報告必須載明哪些內容(總THC與Δ9-THC的差別)
- 泰國執照暫停與撤銷:大麻執照持有人的完整罰則一覽
- 從泰國合法出口大麻如何收款;未加工CBD花與萃取物(兩篇皆已於上文附連結)
資料來源
- 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泰國《皇家公報》(2025年6月23日簽署,2025年6月25日公布):https://ratchakitcha.soc.go.th ;Thai PBS 報導:https://www.thaipbs.or.th/news/content/353622
- Tilleke & Gibbins,泰國工業大麻的定義與0.2%萃取物門檻: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marijuana-hemp-and-kratom-in-thailand-the-current-legal-paradigm-and-its-complexity
- Regulation (EU) 2022/1393: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1393/oj/eng ;已併入 Regulation (EU) 2023/915
- SCCS 關於化妝品中大麻二酚的意見書: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opinion-cannabidiol-cbd-casec-no-13956-29-1-689-176-3-used-cosmetic-products_en
- 中國國家藥監局(NMPA)化妝品原料禁令(ChemLinked):https://cosmetic.chemlinked.com/news/cosmetic-news/the-end-of-cbd-products-in-china
- 日本:厚生勞動省(修正後的《大麻取締法》、殘留THC上限);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藥物執照說明;澳洲藥物管制辦公室(Office of Drug Control);紐西蘭衛生部;ChemLinked(泰國與南韓法規)
本文為參考資訊,供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使用,不構成法律、海關、食品安全或稅務建議。本文提及的每個市場,其食品、化妝品與麻醉品法規都不相同,且變動快速。調配配方、製作標籤或出貨之前,請先向主管機關及合格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