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病人拒絕癌症治療、改用大麻:拒絕治療的權利與存活數據告訴我們什麼(上篇)

一位了解自身處境的成年人,有權拒絕癌症治療,包括選擇改用大麻。已發表的研究顯示,罹患可治癒癌症的人若拒絕標準治療,死亡會來得比較早。這兩件事都是真的。而必須在兩者之間權衡的人,通常正處於恐懼之中,能用來做決定的時間也不多。

本篇說明拒絕治療的權利、存活研究的發現,以及一個審慎的拒絕決定是怎麼做出來的。下篇則談兒童的醫療決定、泰國法律對網路上提供醫療建議的規定,以及哪些內容可以放心發布。


本文不是醫療建議,也不是法律建議。本文不建議接受或拒絕任何治療。 本文說明已發表的治療結果數據顯示了什麼,以及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本文也會談到給予建議的人會面臨什麼處境。幾乎沒有人會問這一點,但它恰恰最可能帶來不好的後果。如果你正面臨這個決定,請和你的腫瘤科醫療團隊(為你治療癌症的醫師與護理師)討論。法律問題請諮詢你所在國家的合格律師。

1. 三個不同的問題

這個主題的討論,常常變成沒有結果的爭吵。原因是大家把三個不同的問題當成同一個問題來回答。

  1. 具備決策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拒絕治療嗎? 這是法律與倫理問題。在大多數國家已有定論,答案是可以。
  2. 做出這種選擇的人,後來怎麼了? 這是證據問題,已有發表的數據。
  3. 鼓勵病人拒絕治療的人,在法律上會面臨什麼處境? 這是法律問題,答案和第1題不同。下篇會說明。

把這些問題混在一起,會產生兩種常見的錯誤論點。第一種是:「這是我的身體,所以數據不適用在我身上。」 這是把權利當成能改變可能結果的東西,但權利並不會改變結果。

第二種是:「數據很差,所以不該讓你自己選。」 這犯了相反的錯誤:可能結果不好,並不會讓權利消失。兩種論點錯在同一個地方:都把「權利」和「預測」當成同一件事。

你可以這樣做: 閱讀或參與這個主題的討論時,先弄清楚對方在回答三個問題中的哪一個,然後只回答那一個。這樣可以避免討論變成每個人各說各話的爭吵。

2. 成年人拒絕治療的權利

現代醫療建立在知情同意的基礎上:病人在被告知治療的好處、風險與其他選項之後,才同意接受治療。它的另一面是知情拒絕:有能力同意的人,也有能力說不。

在大多數法律體系中,具備決策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拒絕治療,即使拒絕預期會導致死亡。就算別人認為他的理由是錯的或不理性,這項權利依然成立。即使理由出自別人不認同的信念,這項權利也依然成立。

有些國家採用普通法(common law)體系,許多法律來自法院判決,英格蘭就是一例。在那裡,未經同意就治療一位具備決策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構成毆擊(battery),也就是非法的身體接觸。不論那項治療原本會多有幫助,都是如此。

決策能力決定這項權利是否適用

決策能力是指在某個特定時間、做出某個特定決定的能力。一個廣為人知的判定標準來自英國的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2005年心智能力法)。它檢視當事人能否做到以下四件事:

  • 理解與這個決定相關的資訊;
  • 把這些資訊記住,記到足以做出決定;
  • 衡量這些資訊,進而做出決定;
  • 表達自己的決定。

根據該法,成年人被推定具有決策能力。和醫師意見不同,並不能證明一個人缺乏決策能力。其他國家的判定標準用語不同,但大多數有相同的基本概念。

決策能力是一次針對一個決定來看的。一個人可能對某個決定有能力,對另一個決定則沒有。決策能力也可能隨著病情、藥物和疼痛而改變。

泰國法律怎麼說

在泰國,明文寫入法律的權利範圍比較窄。 《國民健康法》(National Health Act)佛曆2550年第12條允許個人訂立預立醫療指示,也稱為生前預囑。這是一份事先寫好的書面聲明,說明自己不想接受哪些照護。

依第12條,個人可以拒絕只是延長生命末期的醫療服務,也可以為了結束疾病帶來的劇烈痛苦而拒絕照護。佛曆2553年的部長規章訂定了相關程序。依照有效指示行事的醫療人員,不必為此負責。

第12條談的是生命末期。從條文字面來看,它並不涵蓋拒絕根治性治療(以治癒癌症為目標的治療)的決定。

泰國更廣泛的知情同意與知情拒絕原則,出現在**《病人權利與義務宣言》(Declaration of Patient’s Rights and Duties)**中。這份宣言由泰國醫務委員會(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與其他醫療專業委員會於2015年共同發布,賦予病人以下權利:

  • 在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緊急情況除外;
  • 向另一位沒有參與治療的醫療專業人員,尋求第二意見;
  • 未滿18歲的病人,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這些權利。

這份宣言是專業標準,不是國會通過的法律。泰國法律評論者指出,它訂的是大方向的原則,而非詳細的法律程序。

由此可以得出什麼

有些病人已經了解接受治療與不接受治療時的預後(疾病預期的發展),仍然選擇拒絕。這樣的病人是在行使權利,不是犯了需要別人糾正的錯誤。

在這種情況下,醫師不必同意病人的決定,但必須持續提供照護,並讓病人隨時能方便地回來治療。

如果你是病人,可以這樣做: 請醫師說明接受治療和不接受治療時的預期結果。這樣你的選擇就是根據事實,而不是出於恐懼或猜測。如果你想把生命末期的意願寫成書面,請詢問你的醫院如何處理第12條的預立醫療指示。萬一你之後無法親自表達,書面指示可以幫助確保你的意願受到尊重與執行。

譯者註: 本節只涵蓋一般原則與泰國法律。其他東南亞國家對拒絕治療和預立醫療指示各有規定,本文沒有整理。如果你住在泰國以外的地方,在依賴上述任何一點之前,請先諮詢你所在國家的律師。

3. 存活數據顯示了什麼

行使拒絕權利的人,有權獲得正確的資訊,了解這個選擇要付出什麼代價。

最常被引用的治療結果研究,是美國耶魯大學醫學院(Yale School of Medicine)由 Skyler Johnson 領導的研究團隊,於2018年發表的。他們使用美國國家癌症資料庫(National Cancer Database)的紀錄,對象是罹患可治癒(未轉移)乳癌、攝護腺癌、肺癌或大腸直腸癌的病人。他們比較了兩組人:

  • 另類療法: 用非標準療法取代標準癌症治療的病人。這一組的存活情況明顯較差。
  • 輔助療法: 在標準治療之外另外使用非標準療法的病人。這一組的死亡人數也比較多。多出來的死亡可以用一件事解釋:這些病人比較常拒絕部分標準治療。

可以量測到的傷害,和拒絕治療有關,而不是和使用那些療法本身有關。

這些是觀察性研究。研究人員記錄病人做了什麼選擇、後來發生什麼事,但沒有隨機分配選擇,所以兩組之間的其他差異,可能解釋了部分結果。這些研究談的也是一般的另類療法,而不是專指大麻。

另一項觀察性研究,觀察的是正在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晚期癌症病人。這是一類免疫治療藥物,作用是鬆開免疫系統的「煞車」,讓它能攻擊癌細胞。這項研究由 Bar-Sela 等人在以色列進行,2020年發表於 Cancers 期刊,追蹤了102位病人,其中34位使用大麻。

在這項研究中,使用大麻的病人疾病惡化時間(癌症再次開始生長之前的時間)比較短,存活時間也比較短。但這只是一種關聯。研究無法排除**混淆因子(confounding)**的影響,也就是可能有另一個因素解釋了這個關聯。例如,如果病情較重的病人比較可能使用大麻,那麼不論大麻有沒有影響,他們的結果本來就會比較差。這項研究並不能證明大麻干擾了藥物作用。

詳細數字及其限制,請見大麻與癌症:哪些有證據支持,哪些沒有。一種被廣泛推廣的製劑,請見瑞克·辛普森油(Rick Simpson Oil):它是什麼、主張從何而來,以及證據顯示了什麼。

如果你是病人,可以這樣做: 問你的腫瘤科醫師兩個問題,並把答案寫下來:以我的癌症和目前的分期,接受治療的預期結果是什麼?不接受治療的預期結果又是什麼?接著問這兩個估計對你個人來說有多確定。有了這些答案,你就能用真實的數字比較兩種選擇。

譯者註: 在泰國,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只能憑PT 33 處方販售,每張處方最多30天份。如果你使用任何大麻產品,包括大麻油,請告訴你的腫瘤科醫療團隊。如果你正在接受免疫治療,這一點尤其重要。這樣醫療團隊才能檢查交互作用,並在判讀你的檢查結果時把它納入考量。

4. 知情拒絕在實務上是什麼樣子

當病人想拒絕治療時,正確的回應既不是施壓,也不是放手不管,而是一個清楚的六步驟流程。每一步都有它的目的。

  • 有真正理由懷疑時,才確實評估決策能力。 決定不合別人的意,並不是理由。目的: 確認拒絕的權利適用於這個決定。
  • 具體說明。 不要只說「你應該做化療」。要說明接受治療的預期結果、不接受治療的預期結果,以及這兩個估計對這位病人有多不確定。目的: 讓病人根據真實資訊做決定,而不是根據籠統的建議。
  • 找出拒絕背後的原因。 可能是害怕某種特定副作用,或是親人有過不好的經驗;也可能是費用、不信任醫師,或相信某種另類療法。目的: 每一種原因都是不同的問題,各有不同的解法。其中有幾種,不需要任何人改變對大麻的看法就能解決。
  • 把兩個決定分開看。 拒絕化療和使用大麻製劑,是兩個不同的選擇。病人可以拒絕某一項治療,但仍接受手術或放射治療(用輻射進行的治療);也仍可以接受症狀控制(處理疼痛、噁心和其他症狀)和安寧緩和照護(以舒適和生活品質為重點的照護)。目的: 病人不會因為拒絕一項治療就失去所有照護。拒絕不是全有或全無,也絕不應該被這樣呈現。
  • 把討論內容記錄下來。 目的: 留下說明了什麼、決定了什麼的紀錄。病人日後回來時,這份紀錄也有幫助。
  • 讓病人容易回來。 人會改變心意。目的: 改變心意的病人,不必先克服難為情,才能回來接受治療。

譯者註: 家屬常會參與,甚至主導這些對話。如果病人具備決策能力,決定權仍然在病人身上。請醫師除了和家屬談,也要直接和病人本人談。如果拒絕的原因是費用,在做決定前,請先詢問醫院的社工室或病人權益辦公室,了解你的健保或醫療保險給付哪些項目。如果你對第一位醫師的意見有疑慮,《病人權利與義務宣言》賦予你尋求第二意見的權利。

如果你是病人或照顧者,可以這樣做: 下次回診時帶著這份清單,和醫師一步一步討論。結束時,你應該清楚知道相關數字、自己猶豫的真正原因,以及不論你怎麼決定,哪些照護都仍然可以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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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是醫療建議,也不是法律建議。法律條文係根據截至2026年10月已發表的資料整理,日後可能變動。在依賴這些內容之前,請先向合格的專業人士確認現行規定。

參考資料

  • Johnson SB, Park HS, Gross CP, Yu JB. Use of alternative medicine for cancer and its impact on survival.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2018;110(1):121–124. doi:10.1093/jnci/djx145
  • Johnson SB, Park HS, Gross CP, Yu JB. Complementary medicine, refusal of conventional cancer therapy, and survival among patients with curable cancers. JAMA Oncology, 2018;4(10):1375–1381. doi:10.1001/jamaoncol.2018.2487
  • Bar-Sela G, Cohen I, Campisi-Pinto S, et al. Cannabis consumption used by cancer patients during immunotherapy correlates with poor clinical outcome. Cancers (Basel), 2020;12(9):2447. doi:10.3390/cancers12092447
  •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英國)。
  • National Health Act B.E. 2550(《國民健康法》佛曆2550年,2007年)第12條(泰國),以及佛曆2553年關於相關程序的部長規章。
  • Declaration of Patient’s Rights and Duties(《病人權利與義務宣言》),泰國醫務委員會(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及其他醫療專業委員會,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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