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大麻產品與加工:CBD萃取、品質檢測、法規與貿易文件(下篇)

工業大麻收成後,可以當作纖維、種子或CBD萃取物來賣。每一條路線需要的機器、執照和買家都不同,而且都要在種植前先確定。三條路線中,萃取需要的資金最多,執照要求也最嚴格。品質檢測和法規則三條路線都適用。

本篇介紹CBD的萃取與精製、品質管制,以及泰國、歐盟和東南亞其他國家的法規。接著說明貿易文件,以及本區工業大麻事業有哪些機會。文末附一份簡短的檢查清單。

本文為下篇。上篇:https://asiannabis.com/t/1465


3. 萃取與精製

先取得執照

在泰國,生產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必須取得執照。《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於2026年4月26日生效,並收緊了相關執照的發放。THC含量超過0.2%的萃取物,現在只發照給三類申請者:

  • 依《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
  • 政府機關
  • 泰國紅十字會

2026年的變動詳見泰國佛曆2569年兩項部級條例。

本節內容都不是在家自行萃取或無照萃取的教學。

譯者註:在詢問任何設備價格之前,請先確認您的公司結構能不能取得這張執照。如果公司依《外國人經商法》被認定為「外國人」,THC超過0.2%這條路就走不通。

萃取方法比較

方法 溶劑 典型產出 參考資本支出(CAPEX)* 關鍵考量
CO₂ 超臨界萃取 CO₂ 較純淨的粗油,供後續精製 高(數萬至數十萬美元) 高壓設備複雜;沒有有機溶劑殘留
乙醇萃取 食品級乙醇 粗油 低至中(約一萬美元至二、三十萬美元) 需要溶劑回收,並檢測殘留溶劑
碳氫化合物萃取(BHO)/松香壓榨機(rosin press) 丁烷/丙烷/不用溶劑 THC濃縮物 — 不在本文的工業大麻/CBD範圍內

*CAPEX 指資本支出,也就是購買設備的前期費用。表中金額只是參考。實際報價取決於產能、自動化程度,以及當地要求的認證。

表中有兩個術語需要說明:

  • 超臨界 CO₂:二氧化碳在高壓、高溫下會同時具備部分氣體和部分液體的特性,此時能溶解大麻素。詳見大麻的 CO2萃取。
  • BHO(丁烷哈希油):用丁烷或丙烷製成的萃取物。松香壓榨機則靠加熱和加壓萃取,不用溶劑。這兩種方法都用來製作THC濃縮物,所以本文不介紹。

商業化生產CBD主要採用CO₂萃取和乙醇萃取。兩者產出的粗油都比較純淨,可以用成熟的既有流程繼續精製。乙醇萃取請見大麻的乙醇萃取,各種方法的比較請見大麻萃取方法全解析。

粗油精製步驟

每一個步驟不是去除某些成分,就是轉化某些成分:

  1. 冬化提純(winterization):去除蠟質。先把粗油溶在乙醇裡,再冷卻到約 −20 至 −40 °C。蠟質和油脂(脂質)會凝固,再過濾掉。
  2. 脫羧:活化大麻素。植物本身產生的是CBDA,也就是酸型大麻素。加熱時CBDA會釋出CO₂,轉化成CBD。常見的條件是乾燥原料在約110–130 °C下加熱45–90分鐘。加熱過度會分解大麻素,所以時間和溫度要用自己的檢測結果來驗證。化學原理請見食用大麻與脫羧。
  3. 蒸餾:濃縮。短程蒸餾或刮膜蒸餾(兩種不同設計的真空蒸餾設備)可以把大麻素濃縮成蒸餾物(distillate),濃度通常在80–90%以上。這個步驟也會去除大部分萜烯和葉綠素。
  4. 層析:分離出單一成分。以製備型HPLC(高效液相層析,以生產規模運作)或離心分配層析,把CBD與次要大麻素分開,其中也包括殘留的THC。最後得到的是分離物(isolate),也就是純度99%以上的CBD。

譯者註:冬化提純需要能維持 −20 至 −40 °C 的冷凍設備。停電時批次溫度會上升,蠟質會重新溶回去。因此要準備備用電源,或把這個步驟安排在不容易停電的時段。乙醇蒸氣也很容易著火。室溫30–35 °C時乙醇揮發得更多,所以通風和消防安全更加重要。

成品

成品形式包括:

  • 油品和酊劑,以MCT油(中鏈三酸甘油酯油,通常由椰子製成)或火麻仁油為基底
  • 膠囊
  • 外用產品(塗在皮膚上的產品)
  • 食用產品

每一種形式受不同的法規管理。在泰國不能做電子菸產品,因為泰國禁止進口和販售電子菸。

行動建議:購買任何設備之前,先選定一種成品形式,查清楚它受哪一條泰國法規管理,並確認您的公司能取得這項執照。


4. 品質管制

品質檢查分成三個環節:原料、加工過程和成品。

原料:生物質(收成的植株材料)要檢測哪些項目:

  • 大麻素組成(CBD、CBDA、THC、THCA)。這決定這個批次是否合法,也決定它值不值得拿去加工。
  • 水分。
  • 農藥殘留。萃取會把農藥一起濃縮,植株裡的少量殘留到了萃取物裡就會變多。請見大麻的農藥殘留。
  • 重金屬。工業大麻是一種生物累積植物,會把土壤中的金屬吸進組織。它甚至被研究用於植物修復,也就是用植物來清理受污染的土壤(Rheay et al., 2021)。
  • 微生物,主要要注意 Aspergillus(麴菌)和 Fusarium(鐮孢菌)兩類黴菌。黴菌毒素和雨季風險請見大麻花上的真菌毒素。

加工過程:生產線上要測量哪些項目:

  • 每公斤生物質的產量
  • 冬化提純後去除了多少蠟質
  • 蒸餾物中的THC含量
  • 分離物的純度

成品:需要一份由獨立、經認證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COA)。報告應涵蓋大麻素含量(效力)、THC、重金屬、農藥和微生物;如果適用,也要包括殘留溶劑。如何判讀報告,請見如何看懂大麻檢測報告 (COA)。

譯者註:工業大麻會從土壤吸收金屬,所以種植前要先檢測田地土壤,特別是靠近道路、工廠或舊礦區的土地。在泰國,只能使用已向泰國農業廳(กรมวิชาการเกษตร)登記的農藥,並完全依照標籤使用。挑選實驗室時,請對方出示認證證書,並確認認證範圍包含您需要的每一項檢測。泰國有哪些實驗室可選,請見大麻花出口前檢測:水分、泰國實驗室與檢測報告最終檢查。

行動建議:簽任何加工合約之前,先把第一批收成的樣品送驗大麻素、重金屬和農藥。


5. 法規

5.1 泰國

大麻花。依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這項公告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發布,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它對種植者的意義請見大麻在泰國屬於管控草藥。

  • 大麻花只能憑授權醫事人員開立的 PT 33(ภ.ท.33)處方箋調劑。每張處方箋最多涵蓋30天,不得續領。請見泰國大麻處方箋 PT 33。
  • 要販售或出口的大麻花,必須來自通過GACP認證的種植場。GACP(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規定農場如何種植、採收藥用植物並做紀錄;請見大麻的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
  • 禁止網路販售大麻花,也禁止廣告。不允許娛樂用途。
  • 未經許可研究、出口、販售或加工管控草藥,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即1999年)第78條處罰:最高1年有期徒刑和/或最高20,000泰銖罰金。
  • 大麻花和萃取物在法規上有哪些不同:未加工CBD花與萃取物。

2026年的執照規定。佛曆2569年的兩項部級條例收緊了執照發放:

  • 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條例,2026年4月26日生效(見第3節)
  • 管控草藥(第2號)條例,2026年4月30日生效,收緊大麻花的執照條件

這兩項條例都沒有改變 PT 33 處方箋的規定。

食品。食品中的THC和CBD限量由公共衛生部的公告規定:

  • 第425號(佛曆2564年),涵蓋火麻仁、火麻仁油、火麻仁蛋白以及含有這些成分的食品;由第437號(佛曆2565年)修正
  • 第427號(佛曆2564年),涵蓋含有大麻或工業大麻植株部位的食品

限量依產品類型和每份份量而不同,也要遵守標示規定。設計配方之前,請先查閱泰國 FDA 的最新條文。標示規定請見泰國大麻產品標示。

化妝品。在泰國 FDA 化妝品法規的範圍內,可以使用工業大麻來源的成分。只要宣稱產品能治療疾病,就必須辦理藥品登記。

出口。佛曆2568年公告把大麻花當作管控草藥來管理,但它不是出口許可。出口需要另外申請執照。哪些工業大麻產品可以出口,請見哪些工業大麻產品真的能離開泰國。

法律草案。《大麻管制法》目前仍是草案,還不是法律。內閣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請見《大麻管制法》草案。

5.2 歐盟

新型食品身分。新型食品指的是1997年5月以前在歐盟沒有被廣泛食用的食品,所以上市前需要通過安全審核。新型食品受歐盟法規 (EU) 2015/2283 管理。2019年1月,歐盟更新了新型食品目錄:

  • 大麻萃取物和大麻素(包括合成大麻素,以及添加這些成分的產品)都屬於新型食品,需要經過核准。
  • 火麻仁、火麻仁油、火麻仁粉和脫脂火麻仁在歐盟有食用歷史,不屬於新型食品。但各國的國內法規仍可能適用。

EFSA 在2026年的立場。EFSA 是歐洲食品安全局,負責提供歐盟核准食品時依據的科學意見。

  • 2026年2月9日,EFSA 訂出暫定的安全攝取量:每公斤體重每日0.0275毫克。以70公斤的成人來算,大約是每天2毫克。這個數值適用於食品補充劑中純度至少98%的CBD。
  • EFSA 表示,無法確認以下族群的安全性:25歲以下的人、懷孕或哺乳的女性,以及正在服藥的人。
  • 2026年9月,EFSA 對一項CBD新型食品申請發出了第一份正面意見(合成CBD,每天最多2毫克)。
  • 產品要上市,仍需歐盟執委會做出決定。

化妝品。化妝品受《歐盟化妝品法規》管理,不適用新型食品規定。不過,含火麻仁油的產品和含CBD的產品,仍需要分別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5.3 東南亞其他國家

  • 新加坡:新加坡中央肅毒局表示,進口、出口、持有、販售或食用含有管制藥物的產品都屬違法,即使含量只有微量也一樣。新加坡食品局也不允許攜帶含火麻仁的食品入境自用。
  • 馬來西亞和印尼:大麻受各國的麻醉藥品法管制,分別是馬來西亞的《1952年危險藥物法》和印尼的《2009年第35號麻醉品法》。種子和纖維產品的法律地位,請向當地律師確認。
  • 越南:火麻仁和纖維有在交易,但目前無法確認CBD產品有明確的登記途徑。請向當地律師確認。

5.4 貿易文件

  • 纖維和麻稈芯(hurds)通常需要植物檢疫證書,也就是證明植物材料沒有病蟲害的官方文件。有時還需要THC聲明。
  • 海關編碼。海關用 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編碼為貨物分類。火麻仁通常歸在 HS 1207.99,火麻仁油通常歸在 HS 1515.90。請向報關行確認該國的稅則號別,因為編碼錯誤可能導致延誤、查驗或退運。
  • 萃取物。在確定生產量之前,先就每個目的地國家取得法律意見。合約條款要涵蓋法規變動的情況:簽約時合法的貨物,到港時可能已經碰上新的限制。

行動建議:簽出口合約之前,請報關行提供該目的地確切的稅則號別和文件清單,並要求書面答覆。


6. 泰國與東南亞的機會

本區的工業大麻供應鏈還在起步階段。實際可行的機會包括:

  • 合法加工:為本地種植的生物質提供有執照的萃取和精製產能。泰國有種植一些工業大麻,主要在北部。
  • 纖維和麻稈芯:剝麻(把韌皮纖維和麻稈芯分開)和麻稈芯加工,供建材和工業技術用途。
  • 原料供應:為本地健康食品業者供應火麻仁食品原料(蛋白質、油)。
  • 檢測:經認證的實驗室,用來滿足第4節提到的檢測報告要求。

譯者註:這幾項都是為其他工業大麻業者提供服務的生意。如果您是種植者,第一個要問的不是哪個機會最大,而是您的農場附近已經有哪些服務可以用。附近有哪種服務,就決定了您實際能走哪一條銷售路線。


總結與檢查清單

工業大麻加工不是單一產業,而是幾個平行的產業共用同一種原料。纖維、種子和CBD萃取物各自需要不同的資金、執照、品質管制和買家。在東南亞,能長久經營的工業大麻事業,都是從一項定義清楚的產品和一個已知的市場起步,而不是打算用工業大麻做出所有東西。

種植或投資之前:

  1. 選定一項產品,並寫出它的買家、加工機器和需要的執照。
  2. 如果要做萃取物,確認您的公司能依佛曆2569年條例取得泰國的萃取物執照。
  3. 檢測田地土壤的重金屬,以及第一批收成的大麻素和農藥。
  4. 查清楚管理您成品的食品、化妝品或出口法規。
  5. 先從小批試種開始,並和一位買家簽訂書面協議。

您是否在泰國或本區走過上述任何一條工業大麻路線?還是卡在執照或檢測的問題上?歡迎在本主題下方回覆,讓其他種植者一起解答。

參考文獻(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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