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查證:2026 年 10 月 14 日
「CBD 在那個國家是合法的」是工業大麻貿易中代價最高昂的一句話。在許多市場中,CBD 萃取物合法,但其來源的未加工花卻不合法,因為法律是針對產品的形態而非其化學成分來制定的。花苞看起來像麻醉品,所以立法機關就把它當作麻醉品看待。本文逐一檢視各市場,只探討一個問題:完整的乾燥工業大麻花序能否合法進口?這裡指的是花序本身,而不是油、單離物或萃取物。
| 市場 | 花的進口 | THC 上限 | 測定方式 |
|---|---|---|---|
| 瑞士 | 可 | <1.0% | 總 THC |
| 法國 | 可 | 0.3% | 歐盟方法(GC,實務上為總 THC) |
| 德國 | 僅限 B2B | 0.3% | THC 含量(§1 KCanG) |
| 捷克 | 僅限國內使用 | 1.0% | 乾物質中的 THC |
| 波蘭 | 灰色地帶 | 0.3% | Δ9-THC + THCA,乾物質 |
| 奧地利 | 可吸食產品僅能作為菸草製品 | 0.3% | — |
| 義大利、西班牙 | 否 | — | — |
| 英國 | 否 | 任何 THC 含量(植物部位受管制) | — |
| 美國 | 實務上否 | 0.3% | 含 THCA 的總 THC |
| 澳洲、紐西蘭、日本、香港、新加坡 | 否 | — | — |
1. 三個獨立的法律層面,每一層都可能攔下貨物
這裡同時適用三套不同的法律,通過其中一套,不代表另外兩套也沒問題。
麻醉品與植物部位法決定花序本身是否屬於受管制部位。食品法(在歐盟為《新穎食品規章》)決定 CBD 是否可供食用。菸草與吸食產品法決定可吸食形態能否販售,以及由誰販售。奧地利對花的限制是透過菸草法實施;法國的限制過去是透過麻醉品法實施;英國的限制則是透過植物部位法實施。說「CBD 在這裡合法」的供應商,通常只通過了其中一層,並未檢視另外兩層。
2. 先於一切的檢測問題
即使在允許花的地方,THC 數值也必須經得起目的地的檢測方法。完整的檢測問題請見總 THC 與 Δ9 比較的文章(bai221)。
歐盟的官方方法是使用熱注射口(約 300 °C)的氣相層析法。注射口會將 THCA 大部分轉化為 Δ9-THC,但不一定完全轉化。巴塞爾法醫學研究所的 Dussy 及其同事報告,在最佳化條件下轉化率約為 70%(Dussy FE, Hamberg C, Luginbühl M, Schwerzmann T, Briellmann TA, “Isolation of Δ9-THCA-A from hemp and analytical aspects conc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Δ9-THC in cannabis products”,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2005)。因此,歐盟的「Δ9-THC 含量」在實務上等同於總 THC 讀數。一份以 HPLC 測得 0.2% Δ9-THC 與 1.8% THCA 的證書,在邊境會被判讀為遠高於 0.2%。
自 2026 年 11 月 12 日起,除非國會延後實施,美國將以含 THCA 的總 THC(乾重 0.3%)定義工業大麻,並將工業大麻衍生成品的上限定為每容器 0.4 mg 總 THC。此規定源自 2026 財政年度撥款法中的工業大麻定義修正案(P.L. 119-37,B 編,§781,2025 年 11 月 12 日頒布)。它終結了 THCA 花的貿易,也讓美國的檢測方式與歐盟一致。
請以總 THC 為前提,並依此規劃作物,而不是只針對 Δ9 數值。
3. 歐洲各市場逐一檢視
瑞士是西方世界中許可最明確的國家。平均總 THC 含量低於 1.0% 的大麻不受《麻醉品法》管轄,也無需營業許可,且聯邦最高法院已確認進口低於該門檻的花屬於合法(CMS 專家指南)。這個上限不僅寬鬆,而且是以總含量表示,因此出口商不會卡在「數值寬鬆、檢測方法嚴苛」的兩難之間。《大麻產品法》的諮詢期為 2025 年 8 月至 12 月,因此出貨前請重新確認最新狀況。
法國在經過訴訟後予以允許。2021 年 12 月 30 日的法令授權 THC 低於 0.30% 的工業大麻,但禁止向消費者販售未加工的花與葉。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於 2022 年 1 月暫停該禁令,並於 2022 年 12 月 29 日將其撤銷,認定該禁令缺乏正當理由。仍將法國描述為僅限單離物的供應商指南已經過時。
義大利已關閉。第 48/2025 號法令第 18 條經 2025 年 6 月 9 日第 80 號法律轉換為法律(參議院於 6 月 4 日完成最終表決;同日刊登於 Gazzetta Ufficiale,6 月 10 日生效)。該法修訂第 242/2016 號法律,禁止任何形態的工業大麻花序之進口、移轉、加工、分銷、交易、運輸、寄送及交付,由花序衍生的萃取物、樹脂和油也一併禁止。違者適用毒品法(DPR 309/90 第八編)的刑事罰則。用於纖維、種子、化妝品和食品的栽培仍屬合法。義大利國務委員會已於 2025 年 11 月依 TFEU 第 34–36 條將該禁令提交歐盟法院,數個義大利法院也提出了違憲審查。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禁令仍然適用。
德國:§1 Nr. 8 KCanG 定義了大麻,並將工業大麻(Nutzhanf)排除在外。§1 Nr. 9 將 Nutzhanf 定義為 THC 不超過 0.3%(或以經認證的歐盟目錄種子種植)的植物、花及其他植物部位,且除栽培以外的交易僅用於商業或科學目的,並排除被濫用以達到致醉效果的可能。KCanG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檢察官會援引這項目的條款,對面向消費者的 CBD 花銷售採取行動。實務上,工業大麻原料的 B2B 進口是可行的;向消費者販售花則有爭議,並會遭到起訴。
捷克規定乾物質中的 THC 上限為 1.0%,屬於歐盟最寬鬆的上限之一。陷阱在於:在捷克合法的 1% 原料,一旦進入德國或波蘭(0.3%)或斯洛伐克(0.2%),就可能遭到扣押。扣押風險請見關於 EFSA CBD 上限與捷克矛盾的文章(bai252)。
奧地利已於 2025 年 2 月關閉。行政法院裁決 Ro 2024/16/0006 認定,THC 低於 0.3% 的可吸食工業大麻產品屬於菸草製品。這類產品須繳納菸草稅、受菸草專賣制度管轄,且只能透過持照的菸草零售商販售。油、乳霜及非吸食形態的產品不受影響(WKO 指引)。
波蘭:2022 年 3 月 24 日《防制藥物成癮法》修正案(Dz.U. 2022 poz. 763)將纖維用工業大麻定義為開花或結果頂部以乾重計 Δ9-THC 加 THCA 為 0.3%。乾燥花在零售層面處於灰色地帶,且禁止將其作為吸食產品行銷。
西班牙沒有明確的許可。無論 THC 含量多少,以萃取大麻素為目的的栽培都需要 AEMPS 授權。只有種子、纖維和成熟莖稈可作為食品原料流通,而純化 CBD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即屬未經授權的新穎食品(Fundación CANNA)。商店以「收藏品,非供人體食用」的名義販售花,但那只是銷售標示,並不是法律依據。
在歐盟層面,歐盟法院 2020 年 11 月 19 日的 Kanavape 判決認定,在另一會員國合法生產的 CBD 並非麻醉品。但該案涉及的是 CBD 萃取物,而非未加工花序,且判決保留了會員國基於公共衛生理由加以限制的空間。Kanavape 判決不能作為工業大麻花可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的依據。
4. 英國:不可行,且原因不在於 THC
1971 年《藥物濫用法》只將成熟莖稈、取自成熟莖稈的纖維以及種子排除在大麻的定義之外。無論 THC 含量多少,花與葉都是受管制的 B 級部位(內政部藥物許可說明書)。供應 B 級毒品最高可處 14 年徒刑。
「豁免產品」途徑也無濟於事。這個途徑要求產品不是設計供施用的、受管制藥物無法以容易適用的方法回收,且任何組成部分所含的受管制藥物均不超過 1 mg。未加工花三項條件全都不符合。
5. 美國:實務上不可行
即使在總 THC 定義實施之前,進口工業大麻花也不是可行的途徑。USDA 的進口規定涵蓋工業大麻種子與繁殖材料,對散裝花則隻字未提。既沒有正式的進口許可,也沒有專屬的稅則號列。海關現場檢測只能判定有無,無法測量是否達到 0.3%,因此實務上等同零容忍,且結果因港口而異。將花申報為「一般植物萃取物」屬於虛假申報:這會讓託運人面臨扣押與起訴,也無法讓貨物變得合法。
6. 亞太地區:幾乎全面關閉
澳洲:僅允許低 THC 工業大麻種子供人食用,植物其餘部分的萃取物則被視為藥物(藥物管制辦公室)。花不屬於可進口的食品或農產品。
紐西蘭:《2006 年藥物濫用(工業大麻)規章》已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廢止。低 THC 工業大麻(乾重 THC ≤1%)現改依《1977 年藥物濫用規章》管理,無需栽培許可,但進出口規定維持不變(紐西蘭衛生部)。
日本:修訂後的《大麻管制法》於 2024 年 12 月 12 日生效。新法以成分與門檻檢測取代植物部位檢測,並將使用行為入罪。THC 殘留上限為:油和粉末 10 ppm、固體 1 ppm、水溶液 0.1 ppm,遠低於任何花的規格。
香港:CBD 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被列為危險藥物。進口、出口或販運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及 500 萬港元罰款,且沒有任何豁免用途(禁毒處)。
新加坡:中央肅毒局將工業大麻視為 Cannabis sativa,並將所有工業大麻衍生物視為受管制物質;CBD 屬 A 級。即使是在海外使用,也會受到懲處。
南韓與中國根據所有查閱過的資料來源,都不開放花的進口。其他亞洲市場請見主題 148。
7. 泰國方面,以及出口商的處境
在泰國,花屬於管控草藥。根據 B.E. 2568 年《衛生部關於管控草藥(大麻)之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起,大麻花序(ช่อดอกกัญชา)僅能憑授權執業人員開立的 PT 33 處方配發。每張處方涵蓋期間不超過 30 天,且不得續配。網路銷售與廣告均被禁止,不允許娛樂用途,且販售或出口的花必須來自 GACP 認證場所。該公告針對的是植物部位,而不是 THC 百分比,因此不要以為低 THC 的工業大麻花苞可以豁免。具體產品的法律地位,請向 DTAM 取得書面確認。
泰國有兩個 THC 門檻經常被混淆:
| 門檻 | 檢測對象 | 後果 |
|---|---|---|
| 乾重 1.0% THC,葉與開花頂部 | 工業大麻植株或品種(依《麻醉品法》發布的 2019–2020 年工業大麻規定) | 品種分類;並不決定花苞是否屬於管控草藥 |
| 以重量計 0.2% THC | 萃取物 | 高於 0.2%:第五類麻醉品;等於或低於 0.2%:不在麻醉品清單內,但仍受泰國 FDA 產品、化妝品及食品規定約束 |
合規的植株可能產出不合規的萃取物。在 1.0% 植株標準內種植的原料,經濃縮後仍可能產出高於 0.2% 的萃取物,而該萃取物屬於第五類麻醉品。濃縮步驟正是兩個門檻交會之處。
2026 年,兩項 B.E. 2569 部令收緊了許可制度:一項針對大麻/工業大麻萃取物(2026 年 4 月 26 日生效),另一項為第 2 號管控草藥許可規定(2026 年 4 月 30 日生效)。兩者都沒有改變 PT 33 的規定。《大麻管制法》目前仍是草案:內閣已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核准,並送交眾議院審議。據媒體報導,該法將新增禁止向未滿 20 歲者販售的規定,且上述門檻可能在法案通過時有所變動。
交集:對於泰國的未加工 CBD 花而言,可行的目的地只剩下瑞士,法國與德國 B2B 則是附帶條件的可能選項。捷克只能在其境內使用。這是一個小市場,而且必須透過泰國的管控草藥規定進入,而不是作為一般農產品出口。請誠實地將它與萃取物途徑相比較。在萃取物途徑中,以重量計 THC ≤0.2% 的萃取物不在泰國麻醉品清單內,但仍受泰國 FDA 產品、化妝品及食品規定約束,而在目的地要面對的則變成化妝品與食品法的問題。供應端有哪些產品能離開泰國,請見〈哪些東西真的能以工業大麻名義離開泰國〉(bai216)及 bai214。
8. 海關分類簡述
根據已公布、最明確的國家對照表(加拿大統計局),乾燥大麻花歸入 1211.90,萃取物歸入 1302.19,大麻藥劑歸入 3004.90,真正的工業大麻纖維則歸入 5302.10。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將花申報在油籽稅目 1207.99 下屬於虛假申報:這會讓託運人面臨扣押與起訴。第二,正確的分類並不能讓任何東西變得合法;無論稅則號列為何,麻醉品管制在邊境一律適用。
這裡有誰的未加工工業大麻花真的通關過?是在哪裡通關的,又是憑哪些文件?紙面上,瑞士顯然是答案。更有參考價值的是:瑞士進口商需要泰國方面提供什麼?泰國的管控草藥文件是否順利被接受?
延伸閱讀:〈哪些東西真的能以工業大麻名義離開泰國〉(bai216);bai214,關於泰國工業大麻出口;總 THC 與 Δ9 比較(bai221);EFSA CBD 上限與捷克矛盾(bai252);亞洲大麻法規(主題 148)。
本文為參考資訊,供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使用,並非法律或海關建議。文中有數個市場正在變動:義大利的禁令正由歐盟法院及義大利憲法法院審理,瑞士法律曾進行諮詢,美國的定義已於 2026 年 11 月 12 日變更(除非國會延後實施),而泰國的《大麻管制法》仍是草案。出貨前,請先向主管機關及合格的當地法律顧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