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下篇。上篇:Raw CBD Flower Versus Extract: Legal Layers, THC Testing and the European Markets (Part 1 of 2)
最後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4日
重點摘要
在許多國家,CBD 萃取物是合法的,但原料工業大麻花卻不合法。這些國家的法律看的是產品的物理形態,而不是化學成分。一批貨會碰到三層法律:麻醉品法、食品法和菸草法。其中任何一層都能單獨把貨擋下來。
請預設目的地國檢測的是總 THC,也就是具活性的 Δ9-THC 加上 THCA(THC 未經加熱的酸性形式)。上篇已說明這一點,也介紹了歐洲各市場。
本篇介紹英國、美國、亞太地區、泰國端的規定,以及海關稅則號列。
| 市場 | 原始花能否進口? | THC 上限 | THC 如何計算 |
|---|---|---|---|
| 英國 | 不能 | 任何 THC 含量(植物部位本身即受管制) | — |
| 美國 | 實務上不能 | 0.3% | 總 THC,含 THCA |
| 澳洲、紐西蘭、日本、香港、新加坡 | 不能 | — | — |
| 南韓、中國 | 不能 | — | — |
1. 英國:不能進口,而且問題不在 THC 含量
英國主要的毒品法律是《1971年藥物濫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 1971)。這部法律對大麻的定義只排除三個植物部位:成熟莖稈、成熟莖稈的纖維,以及種子。
因此,花和葉不論 THC 含量多少,都屬於 B 級管制部位。B 級是英國管制藥物分級中的中間級。這一點寫在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的藥物許可說明文件中。供應 B 級毒品,最高可判處14年徒刑。
英國另有「豁免產品」(exempt product)途徑,但對花沒有幫助。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能適用:
- 產品並非設計給人體攝取;
- 無法以簡單、容易取得的方法從產品中取出管制藥物;
- 產品任何單一部分所含的管制藥物都不超過 1 mg。
原始花三項全部不符合。花本身就是植物部位,使用前也不需要經過任何處理。即使是低 THC 的花苞,也很容易超過 1 mg。例如 1 g THC 含量 0.2% 的花,就已經含有 2 mg THC。
該怎麼做: 如果英國買家向您詢問花,請拒絕這筆花的交易。若買家仍想合作,可以和對方及其英國法律顧問討論萃取物的途徑。這樣您就不會捲入 B 級毒品供應的案件。
2. 美國:實務上不能進口
在總 THC 定義實施之前,把工業大麻花進口到美國就已經行不通了。這項定義原訂11月12日生效,後來一項臨時撥款法把日期延到2026年12月11日。國會之後仍可能再次延後。
美國農業部(USDA)的進口規定只涵蓋工業大麻種子和繁殖材料,對散裝花完全沒有規範。花既沒有正式的進口許可,也沒有專屬的稅則號列。
美國海關人員使用的現場快篩只能看出有沒有 THC,無法判斷是否超過 0.3% 的上限。實務上這等於零容忍,而且結果因港口而異。
有些報關業者會建議把花申報成「一般植物萃取物」。這屬於不實申報。託運人會因此面臨貨物遭扣押和刑事追訴的風險,貨物也不會因此變成合法。
該怎麼做: 只要有人提議在出口文件上把花寫成其他東西,請一律拒絕。法律風險會落在身為託運人的您身上,不只是買家。
3. 亞太地區:幾乎全面封閉
澳洲: 根據澳洲政府的藥物主管機關藥物管制辦公室(Office of Drug Control),只有低 THC 的工業大麻種子可以當作人類食品販售。植物其他部位製成的萃取物都視為藥物。花不能以食品或農產品名義進口。
紐西蘭: 《2006年藥物濫用(工業大麻)規則》(Misuse of Drugs (Industrial Hemp) Regulations 2006)自2026年5月28日起廢止。低 THC 工業大麻(乾重 THC 不超過 1%)現在改由《1977年藥物濫用規則》(Misuse of Drugs Regulations 1977)規範。種植者不再需要種植執照,但必須在種植前通報警方和初級產業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不過根據紐西蘭警方的說明,進口或出口工業大麻植物材料(包括葉和花)仍然需要執照。
日本: 日本修正後的《大麻取締法》(Cannabis Control Act)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日本過去依產品來自植物哪個部位來判斷是否合法,現在則改為限制產品可含多少 THC。這次修法也把使用大麻列為犯罪。
日本的 THC 殘留上限為:油品與粉末 10 ppm、固體 1 ppm、水溶性液體 0.1 ppm。1 ppm(百萬分之一)等於 0.0001%。花的規格若為 0.3%,就等於 3,000 ppm,約是日本固體上限的 3,000 倍。
香港: 自2023年2月1日起,CBD 被列為危險藥物。進口、出口或販運 CBD,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港元。根據香港政府保安局禁毒處(Narcotics Division)的說明,沒有任何豁免用途。
新加坡: 中央肅毒局(Central Narcotics Bureau)把工業大麻視同 Cannabis sativa,所有工業大麻製品都受管制。CBD 屬於最嚴重的 A 級毒品。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即使在海外使用毒品,也可能被起訴。
南韓與中國: 根據所查閱的所有資料,這兩國不開放花的進口。其他亞洲國家的情況,可參考論壇的亞洲各國及全球主要市場大麻法規總覽。
譯者註: 請不要以為泰國的規定在鄰國也適用。即使只是寄樣品,也請先查清楚目的地國的法律,因為寄送樣品同樣算是進口。
該怎麼做: 把這些市場從任何花的出口計畫中剔除。如果當地買家詢問花,請告訴對方花無法寄送,並詢問對方是否持有該國允許產品的執照。
4. 泰國端的規定,以及出口商還剩下哪些選擇
在泰國,花屬於管控草藥
在泰國,大麻花(ช่อดอกกัญชา)屬於管控草藥。依據是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這份公告依《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推廣法》佛曆2542年發布,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主要規定如下:
- 花只能憑經授權的醫事人員開立的 PT 33(ภ.ท.33) 處方調劑。
- 每張處方的用量不得超過30天。
- 禁止花的廣告與網路銷售。
- 不允許娛樂用途。
- 銷售、加工或出口花都需要執照。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廳(DTAM)表示,用於銷售或出口的花必須符合其 GACP 標準(優良農業與採集規範,Good Agricultural and Collection Practice)。
這份公告規範的是植物部位本身,而不是 THC 百分比。所以不要以為低 THC 的工業大麻花苞就不受公告管轄。任何特定產品的法律地位,請向 DTAM(กรมการแพทย์แผนไทยและการแพทย์ทางเลือก)取得書面確認。
譯者註: 依《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推廣法》佛曆2542年第78條,未經許可銷售、加工或出口管控草藥,最高可處1年徒刑和/或最高20,000泰銖罰金。GACP 規定也直接影響居家種植者:沒有執照和 GACP 認證的居家種植花,不能合法銷售或出口。在本論壇上,請勿刊登販售花的貼文,即使標示為「工業大麻」也一樣。
兩個常被搞混的泰國 THC 上限
| 上限 | 適用對象 | 決定的是什麼 |
|---|---|---|
| 葉片與花頂乾重 THC 1.0% | 工業大麻植株或品種(依《麻醉品法》訂定的2019–2020年工業大麻規定) | 決定品種的分類;不決定花苞是否屬於管控草藥 |
| 重量 THC 0.2% | 萃取物 | 超過 0.2%:依泰國麻醉品法屬於第五類麻醉品;0.2% 以下(含):不在麻醉品清單內,但產品、化妝品和食品仍受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อย.)規範 |
合法的植株也可能做出非法的萃取物。 萃取會濃縮大麻素。因此,即使植株在 1.0% 的植株上限內,萃取物仍可能超過 0.2% THC。這樣的萃取物就屬於第五類麻醉品。兩個上限會在濃縮這一步同時發揮作用。
該怎麼做: 除了檢測植株,也要檢測萃取物本身。只有萃取物的檢測結果,才能告訴您產品落在 0.2% 界線的哪一邊。
2026年的新條例與法律草案
2026年,兩項佛曆2569年部級條例收緊了執照制度:
- 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 自2026年4月26日起施行。
- 管控草藥(第2號): 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收緊了大麻花的執照核發標準。
譯者註: 依萃取物條例,只有特定對象可以申請 THC 超過 0.2% 的萃取物執照,包括:依《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公司及其他法律實體)、政府機關,以及泰國紅十字會。規劃任何可能超過 0.2% 的萃取作業前,請先檢查貴公司的股權結構。
《大麻管制法》仍是草案,尚未成為法律。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據媒體報導,草案將新增禁止販售給未滿20歲者的規定。法案通過後,上述各項上限都可能改變。
泰國原始 CBD 花的出口商還剩下哪些選擇
泰國原始 CBD 花實際可行的目的地,只剩下瑞士。法國和德國的企業買家在符合條件下也有可能。捷克則只適用於留在捷克境內使用的原料。
這是一個很小的市場。而且花離開泰國時,適用的是管控草藥規定,不是一般農產品出口。未經許可出口管控草藥,違反第78條。規劃出貨前,請先向 DTAM 詢問需要哪種執照和文件。
請誠實地把花的途徑和萃取物途徑放在一起比較。重量 THC 0.2% 以下(含)的萃取物不在泰國麻醉品清單內,但仍受泰國 FDA 對產品、化妝品和食品的規範。到了目的地國,要面對的則是該國的化妝品法和食品法。
關於供應端,論壇文章哪些工業大麻產品真正能從泰國出口說明了哪些產品可以合法出口。
該怎麼做:
- 確認目的地是瑞士、法國或德國企業買家。 本文提到的其他市場都不開放花。
- 取得 DTAM 對您產品法律地位的書面確認。 這樣您就有文件可以出示給進口商,以及出口端和進口端的海關人員。
- 確認花來自通過 GACP 認證的場地。 DTAM 已表示,出口的花必須符合其 GACP 標準。
- 同時試算萃取物途徑和花的途徑。 這能讓您看清楚,規模較小、手續較複雜的花市場,值不值得多跑這些文書手續。
5. 海關稅則號列簡介
海關依稅則號列為貨物分類,號列來自國際通用的《調和制度》(Harmonized System)。加拿大國家統計機構 Statistics Canada 公布的大麻號列對照,是各國中最清楚的:
| 產品 | 稅則號列 |
|---|---|
| 乾燥大麻花 | 1211.90 |
| 萃取物 | 1302.19 |
| 大麻藥品 | 3004.90 |
有兩點要注意。第一,把花申報在 1207.99(油籽類的號列)屬於不實申報,託運人會面臨貨物遭扣押和刑事追訴的風險。
第二,號列正確也不代表貨物就合法。不論稅則號列為何,邊境都會執行麻醉品管制。
該怎麼做: 使用與箱內實際貨物相符的號列。訂艙前,請泰國報關行確認對應的泰國號列。這樣海關開箱時,申報內容和貨物才會一致。
分享您的經驗
論壇上有沒有人真的讓原始工業大麻花順利通關?用了哪些文件?從法規條文來看,瑞士顯然是答案。更有參考價值的問題是:瑞士進口商需要泰國端提供什麼?泰國的管控草藥文件是否順利被接受?歡迎在本主題下方回覆。
延伸閱讀
- 上文連結的論壇文章:亞洲大麻法規、哪些工業大麻產品能從泰國出口,以及2026年泰國新條例。
- 本論壇尚待撰寫的主題:總 THC 與 Δ9-THC 的差別;EFSA 的 CBD 上限與捷克規定的矛盾;泰國工業大麻出口。
下篇參考資料
- 英國:Misuse of Drugs Act 1971;Home Office drug licensing factsheet。
- 美國:USDA 工業大麻進口規定;Public Law 119-37, Division B, §781(2025年11月12日制定);H.R. 6500, Continuing Appropriations and Extensions Act, 2027(2026年9月簽署)。
- 澳洲:Office of Drug Control。
- 紐西蘭:Ministry of Health;New Zealand Police(種植工業大麻指引);Misuse of Drugs (Industrial Hemp) Regulations 2006;Misuse of Drugs Regulations 1977。
- 日本:修正後的 Cannabis Control Act(2024年12月12日施行)。
- 香港:Narcotics Division。
- 新加坡:Central Narcotics Bureau。
- 泰國: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推廣法》佛曆2542年;《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
- 海關:Statistics Canada,大麻稅則號列對照。
本文為參考資訊,供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使用,並非法律或海關建議。文中多個市場的規定仍在變動。美國的新定義目前預定於2026年12月11日生效,國會可能再次延後;泰國的《大麻管制法》也仍是草案。出貨前,請向主管機關及合格的當地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