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截至2026年10月;萃取物許可證的2026年12月31日期限,應於該日期後重新查核。
兩項法規在相隔數日內先後生效,但兩者的作用截然不同。其中一項全面禁止外資控制的公司經營高THC萃取物,並為依舊制核發的許可證設定2026年底的截止期限。另一項則改寫了販售、出口或加工大麻花之業者的資格條件。如果您持有販售、出口或加工大麻花的許可證,或持有任何THC含量高於0.2%之萃取物的許可證,那麼其中一項法規適用於您,也可能兩項都適用。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法規摘要(包括本文)均屬二手資料。在做出任何商業決策前,請以泰文版皇家公報原文為準進行查核,並諮詢具資格的泰國律師。若各資料來源在日期或數字上有出入,我們會在下文中說明,而不會擇一採用。
1. 必須牢記的雙軌架構
泰國大麻法規並未將這種植物視為單一事物。它在兩部不同的法律下運行兩套平行制度,適用兩套不同的資格規定,而此領域的大多數混淆,都源於將一軌的規定套用到另一軌上。
| 大麻花 | THC含量高於0.2%的萃取物 | |
|---|---|---|
| 法律定性 | 管控草藥 | 第五類麻醉品 |
| 母法 | 《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 | 《麻醉品法典》佛曆2564年 |
| 現行規範文件 | 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以及關於許可證的部令(第2號)佛曆2569年 | 關於大麻/工業大麻萃取物的部令佛曆2569年 |
| 外資持股 | 適用申請人資格規定——請向律師確認國籍/法人相關要求 | 明文禁止 |
| 供應病患 | 以 PT 33 表格開立處方,最長30天,僅限使用一次(不得續配) | 僅限於該部令允許的用途(包括醫療用途),並須由依《麻醉品法典》佛曆2564年持有第五類許可證者供應——請向律師確認調劑途徑 |
兩軌皆於2026年4月收緊。
2. 第一項部令——萃取物
《關於第五類麻醉品(專指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之生產、進口、出口、販售或持有許可之部令》佛曆2569年(2026年)
- 刊登於皇家公報: 2026年3月26日
- 生效日: 2026年4月26日
- 資料來源: Mahanakorn Partners 簡報,經 Cannabis Law Report 轉載(2026年7月13日) ;請以公報原文核實。
誰可以持有許可證。 僅限三類:依《外籍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1999年)不被視為「外籍」的泰國法人;政府機關;以及泰國紅十字會。
許可範圍。 THC含量超過0.2%之大麻及工業大麻萃取物的生產、進口、出口、販售及持有。
用途為何。 四項,且僅限這四項:政府麻醉品管制、醫療用途、醫學或科學研究,以及工業用途。
過渡期截止日。 依舊制核發的許可證僅有效至2026年12月31日。 若您持有此類許可證,請立即規劃如何過渡至新的資格審查標準。該日期之後,請查核是否已發布任何過渡性指引。
「依《外籍人經商法》不屬外籍」的含義
《外籍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係以所有權界定是否屬於外籍,而非依據經營管理權或資金來源。大致而言,一家在泰國註冊的公司,若外資持股達到法定門檻,即依該法被視為「外籍」。將此標準套用到特定的持股結構上,是一個會帶來實際後果的法律問題,也是應該最先向泰國律師諮詢的問題。
有兩點值得明確指出。第一,這是泰國大麻萃取物產業中,與外資相關之企業所面臨的根本性結構限制;這並非申請文件寫得更好就能克服的程序性障礙。第二,為規避 FBA 審查而設計的人頭持股安排,本身即違反該法,以此方式取得的許可證是一項負債而非資產。任何人若被提供此類架構,都應將其視為警訊。
3. 第二項部令——大麻花
《關於管控草藥之研習、研究或出口,或以商業目的販售或加工管控草藥之許可部令(第2號)》佛曆2569年
- 生效日: 2026年4月30日
- 資料來源: Mahanakorn Partners 簡報,經 Cannabis Law Report 轉載(2026年7月13日) ;若某個日期對您至關重要,請以公報原文核實。
此部令並未創設新的許可證類型。它收緊了現有大麻花許可證的資格條件,涵蓋:出口、販售及以商業目的加工。
四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全部四項條件。
1. 營業場所。 對許可場所擁有所有權或占有權,或取得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2. 儲存。 須有專用儲存空間,並配備可維持大麻花品質的設施,大麻花須分開存放、不得混雜,且須架高離地。
3. 資格身分。 至少具備下列其中一項:醫院營業許可證;草本產品製造或販售許可證;藥品許可證;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的第五類麻醉品許可證;民俗療法師認證;或為供應合法買家的種植場。
4. 受訓人員。 至少一名已完成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培訓的員工,必須在所有營業時間內在場,而不僅是列名於員工名冊。
營運條件與續期
必須安裝有效的除臭及除煙系統。現有許可證在原到期日前仍然有效,但續期時將依全部四項條件重新審核。據報導,曾因違反衛生部公告而遭停業者,將無法獲准續期。至少有一份律師事務所的摘要僅表示,此類停業處分「可能影響續期前景」,因此請查核公報原文。
第3項條件是重塑市場的關鍵。它將大麻花許可證與既有的受監管醫療或種植身分綁定,沒有此類依託的零售業者即不符合資格。實際上,2022–2025年期間開設的店家必須轉型或關閉;它們並非被直接禁止。
4. 與佛曆2568年公告的關係
這兩項部令均未取代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的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該公告仍規範供應環節:PT 33 處方、源自 GACP 的大麻花,以及禁止網路販售與廣告。2026年4月的部令疊加在該公告之上,規範的是誰可以持有許可證,而非產品如何送達病患手中。公告全文請參閱2022–2026年法規地圖(主題1330);大麻藥房許可證本身請參閱主題1291;處方執法相關內容請參閱關於2026年6月 PT 33 掃蕩行動的文章。
5. 執法環境
沒有執法的法規變革只是紙上作業。但這次並非如此。衛生部公布了2025年10月至2026年8月初的累計數據(於2026年8月3日部會會議後發布;ASEAN NOW 報導 ):
| 行動(2025年10月 – 2026年8月初) | 數字 |
|---|---|
| 受檢查的大麻店 | 1,326 |
| 遭停業的營業許可證 | 84 |
| 遭撤銷的許可證 | 4 |
| 查扣產品(價值) | 超過1.09億泰銖 |
| 執行查扣次數 | 83 |
| 面臨法律行動的個人或企業 | 40 |
| 已審查的停業或撤銷申訴案件 | 39 |
以上為特定日期的累計數字,很快就會過時。關於許可證持有人面臨的30天、90天停業及撤銷等級,請參閱完整罰則地圖(主題1295)。
6. 罰則:兩個數字,兩種罪行
坊間流傳兩個罰則數字。它們分屬兩部不同法律下的兩種不同罪行;並非對同一罪行的兩種不同解讀:
| 業者端罪行 | 消費者端罪行 | |
|---|---|---|
| 行為 | 無處方或無許可證販售大麻花 | 煙霧或氣味滋擾(2022年時大麻煙霧的歸類方式) |
| 法律 | 《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管控草藥制度) | 《公共衛生法》佛曆2535年 |
| 罰則 | 最高1年有期徒刑或最高20,000 THB罰金,並處停業或關閉(Tilleke & Gibbins,2025年9月 ) | 最高3個月有期徒刑及/或最高25,000 THB罰金(BenarNews 報導之警方聲明,2022年6月 ) |
| 持有有效的 PT 33 可否免責? | — | 否;處方並不能讓您免受滋擾相關法律的規範 |
對許可證持有人而言,罰金是較小的風險:停業處分如今還會讓續期陷入不確定(見第3節)。這些數字來自律師事務所簡報及媒體報導,尚未與泰文版皇家公報核對。《大麻管制法》目前仍為「草案」(內閣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已送交眾議院),若獲通過,預計將改變上述罰則。
7. 實務檢查清單
| 問題 | 答案在哪裡 |
|---|---|
| 我們是否經手THC含量高於0.2%的萃取物? | 若是,則適用第一項部令,資格審查即為 FBA 審查 |
| 依 FBA,我們的持股結構是否屬於「外籍」? | 請先諮詢泰國律師,這是首要之務 |
| 我們現有的萃取物許可證何時到期? | 若依舊制核發,為2026年12月31日;請於該日期後重新查核 |
| 我們是否販售、出口或加工大麻花? | 適用第二項部令:須同時符合全部四項條件 |
| 我們具備第3項條件中的哪一種資格身分? | 若一項都沒有,這就是首先要補足的缺口 |
| 是否有受過 DTAM 培訓的員工在所有營業時間內在場? | 這是排班問題,而非招聘問題 |
| 我們的貨源是否通過 GACP 認證,並具備從種子到銷售的完整紀錄? | 佛曆2568年公告的要求,維持不變 |
| 我們過去是否曾遭停業處分? | 據報導將無法獲准續期;請及早尋求法律意見 |
8. 接下來會如何
以上皆非業界所期待的主要立法。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大麻管制法》草案,並送交眾議院;該法仍為「草案」,尚不具法律效力。關於**《大麻管制法》草案**的文章說明了它將帶來哪些改變。
在該法通過之前,泰國以部會層級的法規管理大麻,而上述兩項即為現行規範。請依據已生效的法規進行規劃,而非依據仍在國會審議中的內容。
如果您自4月以來曾依其中任一項部令申請或續期許可證,官員實際要求了哪些文件?耗時多久?是哪一項條件造成延誤?您是否處理過停業通知或申訴?來自親身經歷者的程序細節,對這個社群的價值遠高於任何已發布的摘要,包括本文。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法規要求會變動,二手資料也可能有誤。採取行動前,請以皇家公報為準進行查核,並諮詢具資格的泰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