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大麻與工業大麻花出口用語:實務詞彙表

多數失敗的出口洽談,問題出在用語,而不是價格。買方要的是「歐盟GMP標準 (EU-GMP) 的花」,收到的卻是GACP證書。賣方提供「THC 0.2%的工業大麻」,對方實驗室驗出的卻是1.8%。發票上寫著「CBD花」,貨物卻送到一個「CBD」這個詞合法、「花」這個詞卻不合法的國家。本文說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指出每份文件由哪個機關核發,並標出兩個市場用同一個詞卻指不同事物的地方。


1. 植株與部位

泰國法律中的大麻 (กัญชา) 與工業大麻 (กัญชง)。 泰國法律主要以THC含量區分兩者。工業大麻是指葉片與花序的THC含量不超過**以乾重計1.0%**的植株。這項門檻來自《工業大麻部令》佛曆2563年(2020年)所建立的工業大麻規範(依據Tilleke & Gibbins,Cannabis and Hemp Business Guide – Thailand,2026年,律師事務所評論)。以國際標準來看,1.0%這個數字異常地高。較舊的文獻也以亞種區分兩者(工業大麻為subsp. sativa,大麻為subsp. indica)。這種說法應視為歷史用語,因為以亞種劃分在植物學上仍有爭議。依佛曆2568年公告,無論THC含量多少,工業大麻花序都屬於管控草藥,所以1.0%這條界線並不會讓工業大麻花脫離管控草藥規範。若要援引佛曆2563年的定義,請先向泰國FDA確認現行條文:該定義可能已受到佛曆2568年公告及佛曆2569年各項法規的影響。

花序/花/花苞 (ช่อดอก)。 乾燥的雌株開花頂端。這是本詞彙表中最重要的一個詞,因為泰國法律現在是依植物部位而不是效力來管制它——參見下方「管控草藥」條目。

成熟莖稈、纖維與種子。 在全球多數麻醉品法規中,這些部位都被排除在大麻的法律定義之外,花與葉則沒有被排除;英國《1971年藥物濫用法》是最明確的例子(資料來源:英國內政部藥物許可說明資料)。一個允許「工業大麻」的市場,可能只允許這些部位。

2. THC:三個並不相同的數字

Δ9-THC是具精神活性的分子。THCA是它的酸性前驅物,在新鮮乾燥花中實際占多數的也是THCA。總THC是慣用的合計數值,計算方式為:

總THC = Δ9-THC + (0.877 × THCA)

0.877這個係數是脫羧過程中失去CO₂後的分子量比值(標準分析慣例)。

這在商業上的影響:使用HPLC的實驗室在接近室溫下運作,THCA與Δ9-THC會分別以獨立的峰值報告。使用GC的實驗室則在250–300 °C進樣,THCA會在儀器內部脫羧,因此所報告的「THC」有一部分是檢測方法本身造成的假象。而且這種轉化並不完全、也不穩定,所以這個數字既不是原生THC,也不是可靠的總THC(資料來源:NIST關於GC-MS定量中THCA脫羧的研究)。

出口商要注意的陷阱:歐盟查核工業大麻品種的官方方法(第2017/1155號條例)以GC為基礎,實際讀出的是總THC;多數會員國的國家海關與麻醉品實驗室也採用總THC。 一份顯示Δ9-THC 0.2%/THCA 1.8%的COA,預期會被當作約1.8%處理。美國也預定改採明確包含THCA的總THC標準(2025年11月的聯邦工業大麻定義修正案將生效日期訂為2026年11月12日;請確認最新狀態)(依據DLA Piper,律師事務所評論,2025年11月)。除非監管機關以書面另行說明,否則在任何市場都應假設採用總THC。

3. 泰國法規用語

管控草藥 (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 依《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1999年)所作的指定類別。《公共衛生部關於管控草藥(大麻)之公告》佛曆2568年於2025年6月26日發布,將大麻花序納入此類別。有兩點要注意它「不是」什麼:它是一項公告,不是法律;而且並不存在「管控草藥法」,這個名稱是一直流傳的錯誤。也請注意它的適用範圍:它是依屬與植物部位劃定,工業大麻花也從同一天起被涵蓋(依據Tilleke & Gibbins,律師事務所評論)。依該公告,花不得在網路上銷售或廣告,也不得供娛樂用途;銷售或出口的花必須來自取得GACP認證的栽培場所。

第46條許可證。 依1999年該法核發的許可證,允許研習、研究、出口、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泰國花類出口商實際持有的就是這份文件。

部令(第2號)佛曆2569年。 全稱為《關於許可研習、研究或出口管控草藥,或為商業目的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之部令(第2號)》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資料來源:DTAM刊載的皇家公報條文)。它收緊了花的出口、銷售及加工許可。據報導,條件包括:場所使用權證明;隔離存放且離地的專用倉儲;以及一項合格資格(醫院、草藥產品、藥品製造或第五類麻醉品許可證、民俗療法師認證,或是供貨給持證買方的栽培場所)。條件還包括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受過DTAM培訓的員工在場,以及氣味與煙霧消除系統(依據Juslaws & Consult,律師事務所評論)。它並未變更PT 33處方規定。

第五類麻醉品。 依《麻醉品法典》,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若THC重量占比超過0.2%即屬此類,須取得泰國FDA許可。《關於許可生產、進口、出口、銷售或持有第五類麻醉品(特指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之部令》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26日起施行(資料來源:泰國FDA麻醉品管制司)。對商業經營者而言,這類許可證只核發給依《外國人經商法》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政府機關及泰國紅十字會也具申請資格(依據Mahanakorn Partners,律師事務所評論)。

DTAM。 泰國公共衛生部傳統及替代醫學廳。它負責GACP認證,也辦理員工培訓;依上述評論,第2號部令要求現場須有受過此培訓的人員。

PT 33 (ภ.ท. 33)。 管控草藥處方表單。花只能憑授權執業人員開立的PT 33調劑,每張處方的用量不得超過30天。每張處方只能使用一次,不得續領。

仍為草案。 《大麻管制法》目前仍是草案(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核准,現正送交眾議院審議)。法案通過後,本文的定義可能隨之改變。

4. 品質標準:三個縮寫,三種不同功能

GACP — 優良農業及採集規範。 一項農業標準,涵蓋繁殖材料、栽培、採收、初級加工、儲存與運輸,以及背後的紀錄保存。在泰國由DTAM核發。GACP是農業標準,完全不涉及藥品製造。

GMP — 優良製造規範。 一項藥品製造標準。歐盟GMP標準 (EU-GMP) 是它的歐洲版本,規定於EudraLex第4卷;歐盟GMP標準 (EU-GMP) 證書由歐盟會員國的主管機關在查核後核發。

本詞彙表最想避免的混淆是:GACP不是較低階的GMP,持有GACP也不代表產品離GMP只差一步。 兩者是功能不同的兩套標準,多數醫療市場兩者都要求:採收之前適用GACP,從某個明定步驟起適用GMP。這個步驟落在哪裡,各市場不同,而這也是整個貿易中代價最高的細節。另有一篇論壇文章專門討論。

PIC/S。 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泰國於2016年8月1日加入(資料來源:PIC/S)。PIC/S會員資格是各稽查機關之間的合作框架,並不代表證書會自動相互承認。泰國也不在歐盟執委會的第111b條清單上;這份清單列出的是在活性物質進口方面,GMP監督被視為等同歐盟的第三國(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清單,2026年9月查核)。

Ph. Eur. Cannabis flos。 歐洲藥典的大麻花專論,刊載於第11.5增補版,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依據ECA Academy)。它規定了鑑別、層析含量測定、化學型分類、異物、乾燥失重(最高12.0%)、元素雜質、農藥、黃麴黴毒素B1及微生物限量。買方說「符合Ph. Eur.」時,指的就是這份文件。

5. 貿易與海關文件

COA — 分析證明書。 對應特定批次的實驗室報告。用於出口時,報告應載明檢測方法,而不只是結果。檢測議題另有一篇論壇文章詳細說明。

ISO/IEC 17025。 針對檢測實驗室能力的認證標準。它不是大麻產品標準,而且認證只適用於明定的範圍:獲認證做食品化學檢測的實驗室,並不因此就獲認證做大麻素含量測定。務必索取認證範圍證書,而不是只看認證標誌。

植物檢疫證書。 由國家植物保護機關核發,證明特定商品的植物健康狀態,以及符合特定目的地的要求。它因商品及目的地而異;對受管制貨物而言,它不能取代麻醉品文件。

進口證明書與出口許可。 依《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31條建立的配套制度。先由進口方的國家主管機關核發進口證明書。出口方再將這份證明書提交給本國主管機關,以取得出口許可。出口許可的副本必須隨貨同行,進口國政府會在上面簽註實際收到的數量後退回(資料來源:UNODC刊載的1961年公約條文;INCB,Control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Narcotic Drugs)。該公約要求出口許可必須隨貨同行;沒有附上許可就抵達的貨物,會被各國主管機關扣留。

HS code。 調和制度海關分類。乾燥大麻花通常申報於1211.90(主要供製造香水或藥用的植物及植物部分,其他);萃取物申報於1302.19;大麻藥劑申報於3004.90;真正的工業大麻纖維申報於5302.10(資料來源:加拿大統計局公布的大麻分類,這是最清楚的公開對照資料)。有兩點警告:各國的細目並不相同;而且HS code正確並不代表貨物合法,無論關稅分類為何,麻醉品管制在邊境一律適用。

新穎食品。 依第(EU) 2015/2283號條例界定的歐盟食品法地位。食品中的CBD必須經過授權;截至2026年,尚未有任何授權獲准,EFSA也只在2026年2月發布了暫定的安全攝取量數值(資料來源:EFSA,2026年2月)。新穎食品僅屬於食品法,不涵蓋化妝品;而可吸食的花根本不是食品,所以花的禁令才會改寫進麻醉品法或菸草法。

MRL — 最大殘留容許量。 允許的農藥殘留量。對醫用花而言,具約束力的農藥限量是透過Cannabis flos專論適用的Ph. Eur. 2.8.13;第396/2005號條例下的食品MRL,主要與工業大麻食品有關。依該食品法規,沒有特定限量的農藥一般適用0.01 mg/kg的預設值。這遠低於習慣食品作物限量的農場所預期的水準。

6. 在不同場合意義不同的兩個詞

「工業大麻」。 在泰國,指THC ≤1.0%的植株,但它的花仍屬管控草藥。在歐盟,自2023年1月1日起指THC低於**0.3%**的農業品種(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在瑞士,**平均總THC低於1.0%**的大麻完全不受《麻醉品法》規範(依據CMS專家指南,律師事務所評論)。捷克法律訂為乾物質中1.0%。在曼谷屬於合法工業大麻的貨物,到了柏林不見得就是合法的工業大麻。

「醫藥級」。 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律用語。它通常指「該批次符合藥典專論」或「該場所持有GMP證書」。請問清楚是哪一種,並要求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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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論壇上關於兩種出口途徑,以及GMP步驟實際上必須在哪裡進行的文章;以及論壇主題「GMP對醫用大麻究竟代表什麼」(主題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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