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執照、實驗室報告也沒有問題之後,仍有兩個問題待解。資金必須經由一個不願碰觸這個產業的銀行體系匯入泰國,貨物則必須送達買方,途中不能經過任何會將其視為違禁品的司法管轄區。兩者都能解決,但通常都以錯誤的順序處理:在合約簽訂之後才處理,而不是在選定貨幣與國貿條規之前。
首先是泰國的法律依據。根據 2025 年 6 月 26 日發布的《衛生部關於管控草藥(大麻)之公告,佛曆 2568 年》,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出口大麻花須取得許可,且出口的花必須來自經 GACP 認證的栽培場所。《大麻管制法》目前仍為草案:內閣已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核准,並送交眾議院。以下內容均假設該執照鏈已經到位。
1. 泰國銀行業的實際立場
本研究未找到泰國中央銀行或 AMLO 針對大麻產業銀行業務發布的任何通函。泰國沒有相當於美國 FinCEN 大麻指引的規範。現有的只是各銀行自己的風險政策,而這些政策的方向一致。ILAWASIA 於 2025 年在 Legal 500 發表的分析〈In-depth analysis of the risk of doing cannabis business in Thailand and strategies for mitigation〉(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in-depth-analysis-of-the-risk-of-doing-cannabis-business-in-thailand-and-strategies-for-mitigation/ ),將大麻稱為「無銀行」產業。該分析指出,商業銀行基於法遵與聲譽考量,通常拒絕向大麻業者提供融資、授信額度或貸款。
已公布的規則可以遵循。未公布的風險胃納只能設法應對,而且可能隨時改變,不會事先通知。
2. 貨幣選擇:影響最大的決定
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美國聯邦地位(依賴此資訊前請先確認最新狀態): 2025 年 12 月的行政命令指示重新分級。之後,DEA 將兩類大麻移入附表三:FDA 核准產品中的大麻,以及州政府許可的醫療大麻。該最終命令已於 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於《聯邦公報》。其他所有大麻仍列於附表一,更全面的重新分級在 DEA 行政聽證後仍待決定。無論列於哪一個附表,銀行業的論點都成立。未經 DEA 登記而製造、進口或經銷大麻仍屬聯邦犯罪,因此美國銀行在洗錢防制方面,可能將相關收益視為可能的不法所得。
這一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大多數美元電匯都經由美國通匯銀行清算。德國進口商付款給泰國出口商,即使沒有任何美國當事人參與,資金仍可能經過美國金融機構。部分美元清算在境外進行(香港的 USD CHATS 即為一例),但境外清算銀行也會執行自己的制裁與 AML 篩查。請預先因應三種情況:
- 資金在匯款途中遭凍結或退回
- 被申報可疑交易報告
- 你自己往來銀行的法遵團隊在其選擇的時機(而非你選擇的時機)發現你所屬的產業
就證據而言須說清楚:其機制屬於標準的通匯銀行法規,但並未找到任何已公開、美國針對通匯銀行處理境外對境外合法大麻付款而採取的執法行動。這是有充分依據的結構性風險,而非有文件記載的先例。
緩解方法是以歐元、澳幣、瑞士法郎或泰銖結算,而非美元。這能降低風險,但無法消除。歐洲與澳洲的銀行會執行自己的 AML 審查,泰國收款銀行也仍會審查交易。這麼做也有成本:非美元發票會產生換匯成本,也可能需要避險。請在報價之前就決定幣別。
本文不點名任何接受大麻相關付款的銀行或支付服務商。 沒有找到任何可信來源指出有業者接受,而私下流傳的名字是負債而非資產。
3. 泰國外匯規定:2026 年 1 月門檻提高十倍
匯回豁免門檻由「未滿 100 萬美元」提高至**「未滿 1,000 萬美元」**:
- 出口收益: 《財政部外匯管制公告(第 11 號)》,2026 年 1 月 20 日生效。
- 其他境外來源資金: 《主管官員關於貨幣兌換規則與實務之通知(第 35 號)》,2026 年 1 月 27 日生效。
資料來源:Baker McKenzie,〈Thailand: Repatriation Exemption for Foreign-Sourced Funds〉,2026 年 2 月 18 日(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6/02/thailand-repatriation-exemption-for-foreign-sourced-funds )。本文無法獨立確認其刊登於皇家公報的卷次與日期,因此請向你的授權銀行索取公報刊載的正式文本。在門檻以下,泰國居民可將資金留存並使用於境外,無須核准。
適用匯回要求時,收益必須在出口日起 360 天內匯回,之後必須賣給授權銀行,或存入該銀行的外幣存款(FCD)帳戶。
真正會造成影響的是另一條規定。金額達 200,000 美元以上的交易,須向授權銀行提交證明文件,除非該銀行已完成「認識你的企業」程序(泰國中央銀行,〈Exchange Control Regulation〉,https://www.bot.or.th/en/our-roles/financial-markets/foreign-exchange-regulations/exchange-control-regulation.html )。法遵人員就是在這個時候讀到產品描述。請及早、有計畫地準備好文件與銀行溝通,而不是等某筆電匯觸發審查。
有一點準確性需要提醒:2026 年 9 月與 10 月讀取時,泰國中央銀行的同一網頁仍顯示已被取代的 100 萬美元數字。請引用上述公告並向你的銀行確認,不要依賴該網頁。
4. 支付工具,以及為何信用狀並非一般人以為的解方
| 工具 | 出口商立場 | 實際可得性 |
|---|---|---|
| 預付款 | 對出口商最有利 | 本產業的實際慣例 |
| 信用狀(UCP 600) | 有銀行擔保,但銀行除了審查單據,也會審查合法性 | 經常遭拒;除非有書面確認,否則應假設無法取得 |
| 付款交單(D/P)跟單託收 | 無付款保證;貨物可能無人提領 | 成本低,但請見下文 |
| D/A | 承兌後即提供信用 | 避免使用 |
| 記帳交易 | 承擔全部信用風險 | 僅限往來穩定的買方 |
| 第三方履約保證 | 由中立方保管資金 | 保管方面臨與銀行相同的產業風險問題 |
跟單信用狀理應獨立於基礎合約之外(獨立性原則),但實務上這種獨立性並非絕對。銀行的制裁與 AML 義務不受其限制,即使單據相符,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仍可基於法遵理由拒絕。
跟單託收需要特別提醒。如果買方放棄提貨,一般貨物可以在當地轉售。須憑執照才能處理的管控貨物則不行。 當地沒有任何買方可以合法接手,貨物只能留在保稅區,成本不斷累積。
首次出貨時,分段預付通常效果最好:
- 簽約時支付訂金
- 憑掃描的運送單據與經簽註的出口許可支付尾款
- 以非美元幣別付款
- 明確由買方擔任登記進口人
5. 過境運輸:與買方無關的風險
適用範圍: 本節僅涵蓋依出口與進口許可運送的合法商業貨物。本節不適用於個人、旅客或快遞攜運;本文引用的查扣數據描述的正是這類情況。
貨物即使從未進入某國的商業流通,仍受該國管制貨物規定約束。新加坡海關表示,轉運代理人在安排轉運前,必須取得海關轉運許可。該機關將未經許可進行轉運列為違反 Regul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Regulations 第 3(1) 條的罪行。初次定罪的刑罰為最高 100,000 新加坡元或貨物價值三倍的罰金(以較高者為準)、最高兩年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罰(〈Transhipment Procedures Overview〉,https://www.customs.gov.sg/doing-business/transhipment-operations/transhipment-procedures/transhipment-procedures-overview/ )。新加坡的《濫用毒品法》也涵蓋進口與出口,販運超過 500 g 大麻可能被判處死刑。本研究無法確認自由貿易區內的轉運是否算作「進口」,而這正是不該去測試的原因。
依法律地位與執法情況,應避開的轉運樞紐包括:新加坡、杜拜與阿布達比、杜哈、香港、吉隆坡、雅加達、沙烏地阿拉伯的樞紐,以及中國大陸的樞紐。香港海關經常公布旅客查扣案件。例如 2026 年 4 月 20 日,香港海關從一名自曼谷經河內抵港的旅客身上查獲約 10 kg 懷疑大麻花蕾,價值約 200 萬港元(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4/20/P2026042000942.htm )。
真正有用的問題不是空運還是海運,而是:這批貨物會經過多少個主權司法管轄區?每一個管轄區是否都會看到出口許可的副本? 《1961 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第 31 條規定了過境規則:
- 第 31(11) 條: 締約方不得允許運往另一國家的藥品通過其領土,除非向其主管機關出示出口許可副本。
- 第 31(12) 條: 過境國主管機關必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流用。
- 第 31(14) 條: 貨物由不在過境國降落的航空器載運時,上述過境規則不適用。
對管控貨物而言,一條直達路線勝過較便宜的兩次停靠路線。
6. 國貿條規:為何 DDP 在此是錯誤選擇
在 DDP 條件下,賣方承擔運至目的地的所有成本與風險,包括進口通關、關稅與稅捐。在 DAP 條件下,由買方辦理進口通關(ICC,Incoterms® 2020)。
列入麻醉藥品管制的貨物,其進口證明書由進口人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以進口人名義核發給進口人。泰國出口商無法在歐盟或澳洲擔任管制物質的登記進口人。DDP 會使賣方承擔目的地法律所禁止的義務。
適當的條件:
- 複合運送使用 CIP 或 CPT。風險在交付給第一運送人時移轉,由買方辦理進口通關。Incoterms 2020 下的 CIP 要求投保協會貨物條款(A)。
- 如果買方希望採用送達價格但保留進口通關責任,使用 DAP。
不適當的條件:
- DDP,理由如上。
- EXW,此條件將出口手續交由買方辦理,但只有泰國執照持有人才能辦理這些手續。
- 貨櫃或空運貨物使用 FOB、CFR 或 CIF。這是國貿條規的一般誤用,並非大麻特有的問題。
7. 導致貨物遭扣留的付款與過境失誤
- 貨物未隨附出口許可副本。 第 31(6) 條要求每批貨物須隨附一份副本。第 31(10) 條規定,未附出口許可而進出締約方領土的貨物「應由主管機關扣留」。
- 未向過境國出示副本(第 31(11) 條)。
- 產品描述不一致,發票、裝箱單、空運提單與許可文件之間的描述不同。海關會比對許可文件,銀行在放款前也會核對相同文件。
- 數量超過進口證明書所載,或在任一證明書有效期間之外出貨。 公約本身並未規定超量會使整批貨物無效,但進口國主管機關通常會拒絕或扣留這類貨物。請確認目的地國家自己的規定。
批次編號與分析證明書的比對、HS Code、植物檢疫範圍及執照鏈,已在執照鏈與檢測相關文章中說明。儲存、乾燥與熟成則見論壇的其他指南。
作為參考基準:泰國海關廳報告,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間共有 3,309 件大麻案件,查扣量超過 37,210 kg,幾乎全部是企圖出口的案件(越南通訊社/VietnamPlus,2026 年 7 月 16 日,https://en.vietnamplus.vn/thailand-uk-strengthen-cooperation-to-combat-illegal-cannabis-smuggling-post348388.vnp )。這些是旅客與快遞案件。本研究未找到任何依第 31 條備妥文件的貨物在過境時遭查扣的紀錄。 這些數據對合法出口商的意義在於:泰國產地的貨物會比來自加拿大的相同貨物受到更嚴格的檢查。
各位在出貨時實際出過問題的是哪一方面:資金還是運輸? 上述失誤模式是根據規則推導而來,並非來自案例檔案。一則貨物遭扣留、電匯遭拒或帳戶遭關閉的真實經驗,比整份清單更有價值。
延伸閱讀:關於第 31 條成對證明書的執照鏈文章、分析證明書檢測文章,以及五大市場比較。
本文為參考資訊,供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使用。本文並非法律、銀行、稅務、海關或財務建議,文中任何內容均不構成對任何銀行、付款方式或運輸路線的推薦。外匯管制門檻、美國管制分級、制裁立場與麻醉藥品法規經常變動,且撰寫本文時至少有一個參考的官方來源已經過時。出貨或開立發票前,請向你的授權銀行、貨運承攬業者及合格律師核實每一項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