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寫給已經取得泰國大麻花出口執照、而且檢驗報告每一項都合格的業者。上篇談的是怎麼收到貨款,包括銀行、幣別和泰國的外匯管制規定。這篇下篇談的是怎麼把貨送到買家手上。內容包括:哪些轉運國要避開、該用哪些貿易條件,以及哪些文件錯誤會讓貨被扣留。
很多出口商都在合約簽好之後才處理這些事,這樣已經太晚了。運輸路線和貿易條件,決定了貨物會經過哪些國家,也決定了目的地由誰負責清關。請在報價之前就把這兩件事定下來。
泰國法律依據
依據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這份公告從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出口大麻花必須先取得許可。出口的大麻花必須來自通過 GACP 認證的種植場。GACP 是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也就是藥用植物種植與採收的品質標準。
《大麻管制法》目前還只是草案。內閣在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審議,但還不是正式法律。
以下內容都以你已經備齊全部執照為前提。文中用到的出口用語,可以參考論壇的出口術語表。
1. 轉運國:與買家無關的風險
**適用範圍:**本節只談持有出口與進口許可、合法運送的商業貨物。本節不是在教你以旅客身分、放在行李裡或透過快遞攜帶大麻。文中提到的查獲數字,指的都是非法走私,不是合法申報的貨物。
貨物就算只是經過某個國家、不在當地販售,那個國家的管制品規定一樣適用。新加坡就是規定非常嚴格的例子。
新加坡海關(Singapore Customs)規定,轉運代理人在安排轉運之前,必須先取得海關轉運許可證。轉運是指貨物從一艘船或一架飛機換到另一艘船或另一架飛機,但不進口到當地。沒有許可就轉運,違反新加坡《進出口規管條例》(Regul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Regulations)第3(1)條。
初犯的罰金最高可達 S$100,000 或貨值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法院還可以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罰金和徒刑併罰。資料來源:新加坡海關,〈Transhipment Procedures Overview〉(https://www.customs.gov.sg/doing-business/transhipment-operations/transhipment-procedures/transhipment-procedures-overview/)。
新加坡的《濫用藥物法》(Misuse of Drugs Act)也規範進口和出口。販運超過 500 g 的大麻可能被判死刑。自由貿易區是港口內不屬於一般關稅領域的區域。本文查閱的公開資料,看不出經新加坡自由貿易區轉運算不算「進口」。既然沒有人能確定,就不要把貨物送去那裡碰運氣。
應避開的轉運樞紐,依各地的法律地位與執法情況列出:新加坡、杜拜與阿布達比、杜哈、香港、吉隆坡、雅加達、沙烏地阿拉伯的各樞紐,以及中國大陸的各樞紐。
香港海關經常公布從旅客身上查獲的案件。例如2026年4月20日,香港海關查獲約 10 kg 懷疑是大麻花的物品,價值約200萬港元。這批貨來自一名從曼谷經河內抵港的旅客(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4/20/P2026042000942.htm)。
**走空運還是海運,不是重點。**你真正要問的是:這批貨會經過幾個國家?每個國家是否都會看到出口許可證的副本?規範這類貿易的國際條約是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公約第31條規定了轉運規則:
- **第31條第11項:**締約國不得讓運往其他國家的麻醉品經過其領土,除非已向該國主管機關出示出口許可證的副本。
- **第31條第12項:**轉運國的主管機關必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貨物被挪作非法用途。
- **第31條第14項:**如果貨物所在的飛機不在轉運國降落,上述轉運規則不適用。
管制品寧可選一條直達路線,也不要選經停兩站的便宜路線。
**具體做法:**訂艙之前,請貨運承攬業者(貨代)以書面提供完整路線。貨代是替你訂艙並管理整個運輸過程的公司。路線上必須列出貨物會降落或換承運人的每一個機場或港口。每一站都要確認當地主管機關會收到出口許可證的副本。如果其中一站在上面的樞紐名單裡,就請貨代換一條路線,貴一點也要換。這麼做是為了確保沿途沒有任何國家能把你的貨當成未申報的毒品。
譯者註:從泰國到歐洲或澳洲,很多便宜的空運和海運路線都會經過上面列出的樞紐。不要以為貨代知道這批貨是管制品,請用書面告訴他們。和買家談定價格之前,就先向貨代要路線方案,因為改走直達路線會改變你的運費。
2. 貿易條件(Incoterms):為什麼「完稅後交貨」是錯誤選擇
Incoterms® 2020 是國際商會(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發布的標準貿易條件。每一種條件都規定哪些費用由誰負擔,以及風險在哪一點從賣方轉給買方。
在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後交貨)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運到目的地為止的所有費用和風險,其中包括進口清關、關稅和各項稅費。在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貨)**條件下,賣方把貨送到目的地,但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
如果貨物屬於麻醉品管制清單上的品項,目的地國的主管機關會以進口商的名義,把進口證明書核發給進口商。泰國出口商不能擔任管制物質在歐盟或澳洲的登記進口人。登記進口人是指依法負責讓貨物在當地清關的一方。如果用 DDP,等於賣方承諾去做目的地法律禁止的事。
適合的條件:
- 貨物會使用一種以上的運輸方式時,用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訖)**或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訖)。你把貨交給第一個承運人時,風險就轉給買方,並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依 Incoterms 2020,CIP 要求依協會貨物條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投保,這是標準貨物保險中承保範圍最廣的等級。
- 買方想要到貨價、但仍由自己辦理進口清關時,用 DAP。
不適合的條件:
- DDP,理由如上。
- EXW(Ex Works,工廠交貨),因為這個條件把出口手續交給買方辦理,但只有持有泰國執照的一方才能辦理出口手續。
- 貨櫃或空運貨物不適合用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或 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這些條件是為直接裝上船的貨物設計的。貨櫃和空運貨物會更早在貨站或碼頭交出去,所以合約上的風險轉移點和實際情況對不上。這個錯誤在所有貿易中都很常見,不只是大麻。
**具體做法:**報價用 CIP 或 CPT;買方想要到貨價的話用 DAP。把 DDP 和 EXW 從你的報價單範本裡拿掉,並在合約中寫明買方是登記進口人。這麼做是為了讓雙方都只承諾各自國家法律允許的事。
3. 會讓貨物被扣留的付款與轉運錯誤
《單一公約》把出口許可稱為「出口許可證」(export authorisation),把進口國相對應的核准稱為「進口證明書」(import certificate)。
- **貨物沒有附上出口許可證副本。**第31條第6項規定,每一批貨都必須附上副本。依第31條第10項,沒有出口許可證而進出某國的貨物,「應由主管機關扣留」。
- 沒有向轉運國出示副本(第31條第11項)。
- **商業發票、裝箱單、空運提單(空運貨物的運輸文件)和許可證上的品名描述不一致。**海關會把這些文件和許可證逐一核對。銀行付款前也會核對同樣的文件。
- **數量超過進口證明書,或出貨日期不在任一份證明書的有效期間內。**公約本身沒有規定超量就會讓整批貨失效。但進口國主管機關常會拒收或扣留這類貨物。請查清楚目的地國自己的規定。
還有幾項相關的檢查,在論壇其他主題中有說明。其中包括把批次編號和檢驗報告核對清楚(如何閱讀大麻檢測報告 (COA))。也包括 HS 貨品分類號列(海關用來為貨物分類的國際編碼)和植物檢疫證明書的涵蓋範圍。完整的執照流程請看出口路徑,檢驗請看出口前檢測。儲存、乾燥和固化,請看論壇的乾燥與固化和儲存指南。
**查獲案件有多常見?**泰國海關廳通報,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之間共有 3,309 件大麻案件。查獲量超過 37,210 kg,而且幾乎全部都是企圖出口的案件。資料來源:Vietnam News Agency/VietnamPlus,2026年7月16日(https://en.vietnamplus.vn/thailand-uk-strengthen-cooperation-to-combat-illegal-cannabis-smuggling-post348388.vnp)。
資料來源沒有說明這些大麻是用什麼方式運送的,但它們都是非法出口,不是合法申報的貨物。本文查閱的公開資料中,沒有任何附齊第31條文件的貨物在轉運途中被查扣。對合法出口商來說,這些數字仍然重要。海關檢查泰國產的貨物,很可能會比檢查其他產地的同類貨物更仔細。
**具體做法:**每次出貨前,把商業發票、裝箱單、空運提單和出口許可證並排放在一起。確認品名描述、數量和日期完全一致。確認數量沒有超過進口證明書,而且出貨當天兩份證明書都還在有效期內。這麼做是為了在自己桌上先找出不一致的地方,而不是等海關或銀行發現。
譯者註:泰國產的貨物會被檢查得比較仔細,所以答應買家的交貨日期要多留幾天查驗時間。也要事先規劃貨物被扣留時怎麼保存大麻花。倉庫裡的熱帶高溫和濕氣,可能在海關放行前就讓乾燥的大麻花變質。
**你的出貨實際出過什麼問題:是收款,還是運輸?**上面列出的出錯點來自法規,不是來自真實案例。一個貨物被扣留、匯款被退回或帳戶被關閉的真實經驗,比這整份清單更有價值。歡迎在本主題下方分享經驗或提出問題。
本文為參考資訊,供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使用。本文不構成法律、銀行、稅務、海關或財務建議。文中內容並非推薦任何銀行、付款方式或路線。外匯管制門檻、美國的毒品分級、制裁立場和麻醉品法規經常變動。撰寫本文時,至少有一個參考的官方來源已經過時。出貨或開立發票前,請向你的授權銀行、貨運承攬業者和合格律師逐一核實所有數字。
Asiannabis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 新加坡海關,“Transhipment Procedures Overview”:https://www.customs.gov.sg/doing-business/transhipment-operations/transhipment-procedures/transhipment-procedures-overview/
- 新加坡,Misuse of Drugs Act(《濫用藥物法》)。
-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4月20日:Hong Kong Customs seizes suspected cannabis buds worth about $2 million at airport (with photos)
- 聯合國,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 1961(《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31條。
-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ncoterms® 2020。
- Vietnam News Agency/VietnamPlus,2026年7月16日:Thailand, UK step up cooperation to combat illegal cannabis smugg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