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醫用大麻花市場比較:德國、澳洲、瑞士、英國與以色列

數據截至2026年10月。進口量、德國年度進口上限、澳洲對處方的審查力度,以及以色列近期的改革,都可能在未來一年內改變。引用任何數字前,請先查證文中連結的來源。

多數出口商以市場規模來挑選醫用大麻花市場。但規模不該是第一道篩選條件。第一道篩選條件應該是:該市場的法規是否允許您的產品以您能供應的形式進入。用這個標準來看,泰國出口商最常詢問的五個目的地,排序與依進口量排序時截然不同。其中一個市場據報導在2025年進口了超過二十公噸的泰國大麻花。其餘四個市場則沒有任何泰國貨物入境的紀錄。


1. 澳洲:已開通的路線

許可。 進口商需要藥物管制辦公室(ODC)核發的進口許可證,且每批貨物都需取得許可。病患可透過特殊取得計畫(Special Access Scheme)B類、授權處方者(Authorised Prescriber)途徑或臨床試驗取得供應,並須有一名申辦者(來源:TGA關於醫用大麻進口、製造與供應的指引)。

GMP步驟必須在哪裡進行。 自2023年7月1日起,所有放行供應的進口醫用大麻都必須依GMP製造,且在海外進行的每一個製造步驟都必須符合GMP。唯一的例外是:非GMP大麻可作為起始原料,用於製造另一項符合GMP的產品(來源:ECA Academy對TGO 93修正案的摘要;TGA醫用大麻改革常見問題 )。

  • 僅具GACP認證的大麻花可作為起始原料進口,GMP步驟則延後交由澳洲的GMP製造商執行。
  • 若GMP步驟在海外進行,該場址必須取得TGA的GMP許可。任意司法管轄區核發的GMP證書並不足夠。TGA只接受經其評估為同等水準的主管機關所出具的GMP證明(透過PIC/S或相互承認協議);否則,TGA會自行對該場址進行查核(來源:TGA,國際協議與GMP許可 )。

實務上,您的買家就是澳洲製造商,而該製造商對進料的規格要求才是真正的門檻。

生物安全是另一項獨立的核准。 這項核准由農業、漁業及林業部負責,依據BICON針對Cannabis spp.植物材料所訂的進口條件辦理。出貨前請自行在BICON查閱現行條件。即使一批貨物已取得所有治療用品相關核准,仍可能在邊境遭到扣留。

泰國輸入量:

年份 泰國大麻花輸入澳洲量 來源
2023 11 kg StratCann 報導的ODC數據
2024 1,093 kg 同上
2025 約20,658 kg International CBC 與Cannamonitor 引用ODC數據之報導

2025年的數字約占總進口量(約81公噸)的四分之一。僅加拿大的供應量更多,約49.1公噸。本文未直接查核ODC本身的2025年數據表。

2. 德國:最大的市場,以及最嚴格的GMP規則

許可。 共需四項獨立的許可(來源:Chambers Medical Cannabis 2026,德國篇;BfArM進口指引):

  • BfArM核發的§4 MedCanG許可證
  • BfArM針對每一批貨物另行核發的進口許可
  • 由邦政府主管機關依《藥品法》(AMG)第72條核發的進口許可證
  • 若為第三國原料,需依AMG第72a條取得證書。這是由原產國主管機關核發的GMP證書,用以確認其GMP與歐盟標準同等,且定期查核(包括不預告查核)。

依歐盟規定,麻醉品不能在會員國之間自由流通。大麻花先運抵另一個歐盟國家,並不代表就能進入德國。每批貨物仍需取得德國的專屬許可。

GMP步驟必須在哪裡進行。 BfArM指引要求乾燥步驟必須涵蓋在有效的GMP證書範圍內。至少有一個邦的查核機關(黑森邦)不接受將種植者場址的預乾燥視為GACP作業(ECA Academy引用BfArM之報導:GMP與GACP:BfArM作出若干釐清 ;大麻花能否依GACP進行預乾燥? )。

部分評論者認為,這等於把歐盟GMP標準 (EU-GMP) 推回到農場端。這是他們的解讀,並非主管機關的條文。仍有部分問題不明確:

  • 目前找不到任何主管機關條文說明,由藥局調劑的大麻花應適用歐盟GMP標準 (EU-GMP) 的哪一部分或哪一附錄(第I部、第II部或附錄7)。
  • 據報導,各德國邦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將其歸類為活性物質或成品的認定並不一致。

歐盟加工路線。 顧問業者與種植者的評論中(而非主管機關條文中)描述了以下路線:

  1. 生物質運往歐盟境內一家符合歐盟GMP標準 (EU-GMP) 的加工商。最常被提及的國家是葡萄牙。
  2. 由品質授權人依據《歐洲藥典》大麻花專論(3028,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放行該批次。
  3. 該大麻花隨後以歐盟製造產品的身分進入德國。

因此,農場是否需要歐盟GMP標準 (EU-GMP),取決於其採收後步驟在哪裡進行,以及進口商或加工商的要求。請先詢問加工商。

歐盟層面與泰國原料相關的要點:

  • 泰國不在歐盟執委會的第111b條清單上(執行決定2012/715/EU,經修正)。該清單目前涵蓋瑞士、澳洲、日本、美國、以色列、巴西與大韓民國。若原料被視為活性物質,來自未列名國家的出口商需取得本國主管機關的書面確認。此規定是否適用於供藥局調製的大麻花,目前尚無定論。
  • 泰國於2016年8月1日加入PIC/S。PIC/S是查核機關之間的合作機制,並非自動相互承認。

進口量與上限。 以下所有數字均為貿易媒體引用BfArM資料之報導,未找到BfArM的直接連結。

  • 2025年: 201,094 kg,高於2024年的約73公噸。加拿大供應93,006 kg,葡萄牙供應55,164 kg(StratCann 報導)。
  • 2026年第一季: 67,569 kg,於2026年8月由50,539 kg修正而來。加拿大供應26,753 kg,葡萄牙供應10,342 kg(StratCann 報導)。
  • 上限: 德國2025年122公噸的進口配額已向國際麻醉品管制局(INCB)登記。該配額於2025年9月用罄,進口核准隨之暫停。BfArM其後爭取到將配額提高至約192.5公噸,進口核准約於2025年10月20日恢復(Business of Cannabis 與StratCann 報導)。

泰國是否為認可的原產地? 一份2026年的實務指南(Chambers)列出德國已核准進口的17個司法管轄區:澳洲、丹麥、以色列、牙買加、加拿大、哥倫比亞、賴索托、馬爾他、紐西蘭、荷蘭、北馬其頓、奧地利、波蘭、葡萄牙、西班牙、烏干達與烏拉圭。泰國不在名單上。 目前不清楚這份名單是否完整,或僅是描述過去的貿易情況。有一個貿易消息來源報導2025年約有0.1公噸泰國原料進入德國,但並未引用BfArM資料。本文未找到任何持有歐盟GMP標準 (EU-GMP) 認證的泰國設施。顧問業者估計,取得認證約需十二個月。

3. 以色列:限制最嚴格,但相關規定最後一次確認是在2020年

許可。 進口需要:

  • 衛生部醫用大麻管理處核發的進口許可
  • IMC-GMP、IMC-GDP與IMC-GSP許可證(以色列自訂的GMP、運銷與保全標準)
  • 一名負責監督進口作業的負責藥師

品質文件為SOP 152,以《歐洲藥典》標準為基礎(以色列法規顧問公司GSAP 報導)。

GMP步驟必須在哪裡進行。 種植須符合GACP。採收後處理設施若位於國外須符合歐盟GMP標準 (EU-GMP),若在以色列境內加工則須符合IMC-GMP。此規定最後一次確認是在2020年(來源:MJBizDaily,2020年9月 )。本文未能從衛生部條文確認此規定在現行SOP 152中是否仍然有效。若仍有效,除非將加工移至以色列,否則GMP步驟不能延後至進口國進行。二手資料報導了2025年12月的一項改革,但本文未對照衛生部條文查核。

規模。 引用衛生部數據的產業分析指出,2024年加拿大占進口量近80%。有紀錄的原產地包括加拿大、葡萄牙、南非、賴索托與哥倫比亞。未發現任何泰國原產原料的證據。

4. 英國:三項許可,市場規模小

許可。 英國要求三項獨立的許可:

  • 內政部附表2許可證,外加每批貨物的進口許可證,有效期三個月
  • 若來源為第三國,需持有MHRA製造商(特殊品)許可證
  • 至少在進口前28天通知MHRA,MHRA可在此期間內提出異議。

GMP步驟必須在哪裡進行。 海外製造場址需持有有效的GMP證書。產品必須符合藥典標準,且每一批次都必須附有分析證明書(來源:MHRA特殊品指引 ,經ECA Academy 摘要)。因此,英國接受在原產地進行GMP步驟,但必須經過認證。

規模。 2026年初約有50,000至100,000名病患(Chambers 2026英國篇報導)。未找到可靠的進口公斤數。

邊境背景。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間(年初至今,非完整會計年度),泰國海關記錄了3,309件大麻走私案件。其中2,133件以英國為目的地,涉及近14,000 kg(來源:泰國皇家政府,泰英合作公告,2026年 )。這些是夾帶走私案件,並非商業貨運。不過,這確實是合法出口商應預期泰國原產文件會受到嚴格查驗的原因之一。

5. 瑞士:資料最少

許可。 需取得Swissmedic機構許可證,涵蓋種植、製造、儲存、運銷、進口與出口,有效期五年,另需取得麻醉品進口授權。自2022年8月1日起,不再需要個別的特殊許可(來源:Swissmedic大麻相關網頁;Chambers 2026,瑞士篇)。

GMP步驟必須在哪裡進行。 據稱進口醫用大麻須符合GMP,並由Swissmedic透過查核加以執行。本文參考的資料均未說明僅具GACP認證的原料是否可被接受,也未說明麻醉品授權是否按每批貨物核發。

規模。 病患人數不多。各資料來源對萃取物與大麻花所占比例的說法互相矛盾。未找到可靠的進口量數字,也未發現任何泰國原產貨物。

6. 每批貨物在泰國端的要求

目的地的法規只是整條鏈的一半。

  • 泰國法律。 在泰國,大麻花依《公共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屬於管控草藥。銷售或出口的大麻花必須來自取得GACP認證的種植場址。
  • 出口許可證。 出口商需要取得該管控草藥的泰國出口許可證。許可制度已依《部令(第2號)佛曆2569年》收緊,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
  • 成對的授權。 依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大麻仍屬附表一藥物,因此每批貨物都須同時附上兩份文件:目的地的進口授權,以及泰國端相對應的出口授權(第31條)。
  • 即將到來的變化。 《大麻管制法》仍為草案。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核准並送交眾議院,該法可能會改變現行架構。

許可鏈的各個步驟已在論壇主題1319中逐一說明。

7. 一張表看懂比較

進口商所需許可 僅具GACP認證的大麻花直接供應病患 GMP步驟實際必須進行的地點 有泰國大麻花入境的報導
澳洲 ODC許可證+每批貨物許可;另需生物安全核准(BICON) 否——但可作為起始原料 取得TGA GMP許可的GMP場址;或延後由澳洲GMP製造商執行 有——2025年約20.7 t(據報導)
德國 §4 MedCanG+每批貨物BfArM許可+AMG第72/72a條 否 自乾燥起須符合歐盟GMP標準 (EU-GMP)(據報導之BfArM指引);實務上通常在歐盟加工商處進行,並由品質授權人(QP)放行 不在實務指南的原產地名單上;僅有一則可信度低的貿易說法
以色列 衛生部進口許可+IMC-GMP/GDP/GSP 否 國外採收後處理須符合歐盟GMP標準 (EU-GMP),或在以色列境內符合IMC-GMP(最後確認於2020年) 無證據
英國 內政部許可證+每批貨物進口許可證+MHRA特殊品許可證+28天前通知 否 海外場址須取得GMP認證 無證據
瑞士 Swissmedic機構許可證+麻醉品授權 不明確 尚未確立 無證據

8. 如實解讀這張表

整體情況相當有限:

  • 僅具GACP認證的大麻花直接供應病患: 在五個市場中有四個不合法,瑞士則不明確。
  • 澳洲: GACP大麻花以起始原料身分進口,GMP步驟延後交由澳洲製造商執行,而據報導泰國原料是第二大來源。
  • 德國及整個歐盟: 最常被描述的路線,是在歐盟境內符合歐盟GMP標準 (EU-GMP) 的設施進行加工。這種說法來自商業評論,而非主管機關。

其餘市場的法規在理論上允許進口,但沒有任何泰國貨物入境的紀錄。這並不證明做不到,但確實代表任何此類計畫都應視為首開先例的專案,須承擔首開先例的成本與時程,而不是複製澳洲的貿易模式。


這裡有人正在出貨到澳洲嗎?除了GACP之外,澳洲製造商還要求了什麼? 起始原料的豁免在法規中寫得很清楚。但尚未公開的是,接收端的GMP製造商在合約中實際要求哪些項目:檢驗、留樣、稽核權與批次文件。這會是本討論串最有價值的補充。

延伸閱讀:論壇主題1319(從泰國農場出口至受管制海外市場的途徑)與主題1359(醫用大麻的歐盟GMP標準 (EU-GMP))。

本文為參考資訊,供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合法經營的讀者使用,並非法律、法規或投資建議。大多數數字來自引用主管機關數據的貿易媒體或顧問報告,而非直接取自主管機關。在缺乏可靠數字之處,本文會直接說明,而不作估計。利益揭露:我們BioSphere Solutions提供GACP與GMP諮詢服務。本文並未宣稱任何具名公司持有任何認證。在投入任何市場之前,請向目的地的主管機關及泰國許可主管機關查證每一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