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泰國出口商的五個醫用大麻花市場比較:以色列、英國、瑞士與泰國端(下篇)

目前還沒有任何泰國醫用大麻花運進以色列、英國或瑞士的紀錄。這三個市場都規定,大麻花送到病人手上之前必須經過一道 GMP 環節,但各國把這道環節放在不同的位置。本篇說明各市場需要哪些許可、GMP 環節必須在哪裡完成,以及規劃出貨前該先問清楚什麼。文末整理每次出口都需要的泰國端文件,並附上五個市場的比較表。

數據截至2026年10月。以色列近期的改革以及本文其他數字,可能在一年內有所變動。採用任何數字之前,請先查核文末列出的資料來源。

上篇介紹了澳洲與德國。澳洲接受只符合 GACP 的泰國大麻花作為起始原料,在澳洲境內依 GMP 加工。據報導,2025年約有20.7公噸泰國大麻花運抵澳洲。德國是最大的市場,但泰國不在已公布的核准來源國清單上。

本文會反覆提到兩項標準。GACP(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是農場端的標準,涵蓋種植、採收和採收後的初步處理。GMP(優良製造規範)是製藥業的標準,涵蓋藥品的加工、檢驗和放行;EU-GMP 則是歐盟版本。「GMP 環節」指的是大麻花第一次必須在 GMP 條件下處理的那個點。「一批貨」指的是一次出貨。

本文為下篇。上篇:https://asiannabis.com/t/1440

3. 以色列:採收後須符合 EU-GMP,這項規定最後一次獲得確認是在2020年

需要的許可

進口到以色列需要:

  • 以色列衛生部醫用大麻管理單位(Medical Cannabis Unit)核發的進口許可
  • IMC-GMP、IMC-GDP 和 IMC-GSP 執照,分別是以色列自訂的製造、運銷和保全標準
  • 一位負責督導進口的藥師

品質文件是 SOP 152,名稱為「IMC-GMP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Manufacturing Medical Cannabis Products」(醫用大麻產品製造之 IMC-GMP 品質要求)。這份文件規定了在以色列銷售的產品須通過哪些檢驗、符合哪些規格(資料來自以色列法規顧問公司 GSAP 的報告)。

GMP 環節必須在哪裡完成

種植須符合 GACP。採收後的處理設施若位於國外,須符合 EU-GMP;若在以色列境內加工,則須符合 IMC-GMP。這項規定最後一次獲得確認是在2020年(MJBizDaily,2020年9月)。目前無法從衛生部的原文確認現行 SOP 152 是否仍有這項規定。

如果這項規定仍然有效,除非把加工移到以色列,否則 GMP 環節不能交給進口國處理。二手資料提到近期還有一項改革,但尚未對照衛生部的原文查證。

市場規模

業界報告指出,加拿大是以色列進口的主要來源。有紀錄的來源國包括加拿大、葡萄牙、南非、賴索托和哥倫比亞。沒有找到任何泰國原產品的證據。

考慮以色列市場之前該做的事

譯者註:

  1. 請以色列進口商提供 SOP 152 目前對國外採收後處理場所的要求。 2020年的新聞報導太舊,不能拿來當作投資依據。
  2. 詢問2020年以後是否有改革改變了進口規定。 答案會告訴你 EU-GMP 這項條件現在是否仍然適用。
  3. 如果採收後仍須符合 EU-GMP,而你沒有這項認證,就把以色列列為之後再考慮的市場。 先把力氣放在你現在就能供貨的市場。

4. 英國:需要三項許可,市場規模小

需要的許可

英國要求三項各自獨立的許可:

  • 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負責管制藥品的發照。需要第2級(Schedule 2)管制藥品執照,而且每批貨另需一張進口執照。每張進口執照有效期三個月。
  • 英國藥品及保健產品管理局(MHRA):英國的藥品主管機關。若來源是第三國(泰國即屬於第三國),需要製造商(特殊藥品)執照(Manufacturer’s (Specials) Licence)。這種執照涵蓋為了個別病人需求而供應的未經上市許可藥品。
  • 進口前通知 MHRA。 MHRA 確認收到通知後28天內若提出異議,產品就不得進口。

GMP 環節必須在哪裡完成

國外的製造場所必須持有有效的 GMP 證書。產品必須符合藥典標準,也就是官方規定的藥品品質標準。每個批次也需要附上檢測報告(COA),即該批次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因此,英國接受在原產國完成 GMP 環節,但這道環節必須經過認證(資料來源:ECA Academy 對 MHRA 特殊藥品指引的摘要)。

市場規模

英國沒有官方的病人人數統計,2026年已公布的估計數字差距很大。也沒有找到以公斤計的官方進口數字。

為什麼泰國的文件會被嚴格審查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泰國海關共查獲3,309起大麻走私案件。這是該會計年度截至當時的累計數字,不是完整的會計年度。其中2,133起的目的地是英國,涉及將近14,000公斤(泰國政府,2026年)。

這些是快遞夾帶案件,不是商業出貨。即使如此,合法出口商仍應預期泰國原產品的文件會受到嚴格審查。

考慮英國市場之前該做的事

譯者註:

  1. 簽任何文件之前,先確認英國進口商持有內政部和 MHRA 的執照。 請對方提供影本。兩張執照缺一張,就沒有合法管道。
  2. 規劃在你的泰國場所完成 GMP 環節,並取得認證。 詢問進口商:該場所要持有哪些 GMP 證書,MHRA 才會接受?答案會告訴你,你的場所需要達到什麼標準。
  3. 讓每份文件的內容完全一致:產品名稱、批號、重量和雙方公司名稱。泰國原產品的文件會被仔細檢查,只要一處不符,整批貨就可能被扣住。

5. 瑞士:資料最少的市場

需要的許可

Swissmedic 是瑞士的藥品主管機關。進口商需要 Swissmedic 核發的機構執照,涵蓋種植、製造、儲存、運銷、進口和出口,有效期五年。另外也需要麻醉藥品進口許可。自2022年8月1日起,醫用大麻的發照業務由聯邦公共衛生署移交給 Swissmedic,醫師開立大麻藥品處方時,也不再需要向聯邦公共衛生署申請特別許可(資料來源:Swissmedic 大麻相關網頁;Chambers 2026 瑞士篇)。

GMP 環節必須在哪裡完成

資料指出,進口的醫用大麻必須符合 GMP,並透過 Swissmedic 的稽查來執行。目前查閱到的資料都沒有說明只符合 GACP 的原料是否可以接受,也沒有說明麻醉藥品許可是否每批貨都要另外申請。

市場規模

病人人數不多。各資料對萃取物和大麻花的使用比例說法不一。沒有找到可靠的進口量數據,也沒有找到任何泰國原產品的出貨紀錄。

考慮瑞士市場之前該做的事

譯者註: 請瑞士進口商向 Swissmedic 取得兩個問題的書面答覆。第一,只符合 GACP 的大麻花可以接受嗎?第二,麻醉藥品進口許可是否每批貨都要另外核發?這兩個答案能告訴你,對泰國農場來說,瑞士的運作方式比較像澳洲還是德國。拿到答覆之前,不要為這個市場編列預算。

6. 每次出貨的泰國端

目的國的規定只涵蓋整條供應鏈的一半,泰國端也有自己的一套執照:

  • 泰國法律。 依據《公共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這項公告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發布,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
  • 出口執照。 出口商需要泰國的管控草藥出口執照。這類執照依據《管控草藥研究、出口、販售與加工許可部級條例》佛曆2559年(2016年)核發。大麻花的審核標準已由《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收緊,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
  • 罰則。 未經許可出口管控草藥,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第78條處罰:最高1年有期徒刑、最高20,000泰銖罰金,或兩者併罰。
  • 成對的許可文件。 依據聯合國管制麻醉藥品的條約《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大麻仍列於第一級(Schedule I)。依該公約第31條,每批貨都必須同時附上兩份文件:一份是目的國的進口許可,另一份是泰國端與之相符的出口許可。
  • 即將到來的變化。 《大麻管制法》草案目前還不是法律。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未來可能改變上述架構。

泰國的執照流程在論壇主題從泰國農場到受監管的海外市場中有逐步說明。

譯者註: 簽訂供貨合約之前,先確認三件事。第一,你的 GACP 證書必須涵蓋種植這批大麻花的場所。第二,你的泰國出口執照必須符合2026年4月起生效的審核標準。第三,買方必須能取得進口許可,而你的泰國出口許可要和這份進口許可相符。只要缺了其中一項,就先不要規劃出貨。

7. 五個市場一表看懂

進口商需要的許可 只符合 GACP 的大麻花能否直接給病人 GMP 環節實際必須在哪裡完成 是否有泰國大麻花運抵的報導
澳洲 ODC 執照+每批貨一張許可;另需生物安全核准(BICON) 不行,但可作為起始原料 持有 TGA GMP 認可的場所,或之後交由澳洲的 GMP 製造商處理 有:2025年約20.7公噸(報導數字)
德國 MedCanG 第4條執照+每批貨一張 BfArM 許可+AMG 第72/72a條 不行 從乾燥起即須符合 EU-GMP(依報導的 BfArM 指引);實務上常由歐盟境內的加工商處理,並由合格人員放行 不在實務指南的來源國清單上;僅有一則可信度低的業界報導
以色列 衛生部進口許可+IMC-GMP/GDP/GSP 執照 不行 若在國外,採收後須符合 EU-GMP;若在以色列境內,須符合 IMC-GMP(最後一次確認為2020年) 無證據
英國 內政部執照+每批貨一張進口執照+MHRA 特殊藥品執照+進口前通知(28天異議期) 不行 國外場所須有經認證的 GMP 無證據
瑞士 Swissmedic 機構執照+麻醉藥品許可 不明確 尚未確定 無證據

表格說明:ODC 是澳洲藥物管制署(Office of Drug Control),TGA 是澳洲的藥品主管機關。BICON 是澳洲生物安全進口條件的線上資料庫。BfArM 是德國聯邦藥品主管機關,MedCanG 和 AMG 分別是德國的《醫用大麻法》和《藥品法》。合格人員(Qualified Person)是在歐盟依法負責放行每個批次的專業人員。上篇對這些都有詳細說明。

8. 從比較表可以看出什麼

可選的路線有限:

  • 只符合 GACP、直接送給病人的大麻花,在五個市場中有四個不合法,瑞士則不明確。
  • 澳洲接受 GACP 大麻花作為起始原料,由澳洲製造商完成 GMP 環節。據報導,泰國原料是澳洲第二大來源。
  • 德國及其他歐盟國家:最常被提到的路線,是在歐盟境內符合 EU-GMP 的設施加工。這個說法來自業界評論,而不是主管機關。

在其他市場,法規理論上允許進口,但沒有任何泰國貨物的紀錄。這不代表一定做不到,但確實代表任何這類計畫都是開先例的專案,成本和時程都得另外估算,不能照搬澳洲的貿易模式。

譯者註: 選定一個目標市場,把表格中這條供應鏈需要的每項許可都列出來。在每一項旁邊寫上由誰核發,以及你這一方或買方是否已經取得。清單上的缺口,就是你真正要面對的成本和時程。這份清單也可以直接當作你向目的國進口商提出的第一批問題。

分享你的經驗

如果你有出貨到澳洲,請在下方留言,說明澳洲製造商除了 GACP 之外還要求了什麼。法規明確允許非 GMP 的大麻花作為起始原料,但收貨的製造商在合約裡寫了哪些條件並沒有公開,例如檢驗、留樣、稽核權和批次文件。會員分享的實際案例,會是這個討論串最有用的補充。

本文是提供給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參考的資訊,並非法律、法規或投資建議。大部分數字來自引用主管機關資料的業界媒體或顧問報告,而非直接來自主管機關。沒有可靠數字的地方,本文會直接說明,不做估計。本文並未聲稱任何具名公司持有任何認證。投入任何市場之前,請向目的國主管機關及泰國發照機關確認每一項要求。

本篇使用的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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