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業大麻產品真正能從泰國出口:萃取物、種子、纖維與化妝品

業界普遍認為,從泰國出口有兩條路。一條是狹窄且昂貴的醫療途徑,適用於高 THC 的 GACP 花;另一條是寬廣的工業途徑,適用於低 THC 的 CBD 花,只需一份證明該植株為工業大麻的實驗室報告即可。前半句是對的,後半句自2025年6月26日起已不再成立。自那天起,大麻花序在泰國無論 THC 含量多少都屬於管控草藥,因為泰國法律是依植物部位劃線,而非依效價。因此,對工業大麻業者而言,真正該問的不是如何更便宜地出口花,而是這種植物還能產出哪些可以作為一般商品離境的產品。答案比聽起來更有意思:泰國唯一主動解除管制的產品是萃取物,這與多數人的認知恰恰相反。


1. 兩條路線,以及界線究竟劃在哪裡

直覺上的模型是一個 THC 門檻:低於某個百分比的植株屬於農產品,高於該比例則屬於管制藥物。泰國確實有這類數字。根據《工業大麻部長條例》佛曆2563年(2020年),工業大麻(กัญชง)定義為 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且葉片與花序中的 THC 以乾重計不超過1.0%。另外,THC 以重量計超過0.2% 的大麻與工業大麻萃取物仍屬第五類麻醉品。

這兩個數字都沒有為花開出出口途徑。《公共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於2025年6月26日發布並於當日生效。它管控的是Cannabis 屬植物的花序,依屬與植物部位劃定,而非依亞種或 THC 含量。在泰國法律下,一顆 THC 0.3% 的工業大麻花苞與一朵 THC 18% 的醫療用花是同一種受管制物品。完整論述請見*《低 THC 救不了花苞》*。

因此,兩條路線如下:

路線 A:花,不論效價。 花屬於管控草藥。出口需要依《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第46條取得許可證、原料須來自通過 GACP 認證的栽培場,並須符合2026年4月30日生效的**《部長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據 Juslaws & Consult 報告,該條例為出口、銷售及加工許可證設定了須同時符合的條件。此一解讀尚未與皇家公報原文核對。他們列出的條件為:

  • 能證明對營業場所擁有使用權
  • 專用且隔離的儲存空間
  • 符合資格的證照:醫院執照、草藥產品或藥品製造或銷售許可證、第五類麻醉品許可證、民俗療法師認證,或供應給持證買家的栽培場
  • 營業時間內須有一名受過 DTAM 培訓的員工在場

在泰國國內,花只能憑 PT 33 處方調配,不得在網路上銷售或宣傳。在目的地則需要有合法的醫療大麻進口制度,這使其成為許可證對許可證的交易,而非大宗商品交易。

路線 B:花以外的一切。 包括0.2%門檻內的萃取物、種子、纖維、成熟莖稈、化妝品與食品原料。這才是真正的工業路線,其決定性特徵就是不包含花。本文其餘部分討論的都是路線 B。

《大麻管制法》草案已於2026年9月22日經內閣通過並送交眾議院,但尚未成為法律。若以現行版本通過,可能會重新劃定本文所述的工業大麻與萃取物類別,因此請將本文視為2026年10月現行規定的快照。

2. 這對商業計畫意味著什麼

別再把工業大麻花的出口當作農產品來定價。 它在泰國端要負擔醫療通路的成本,在買方端則面對狹窄的法律窗口。

真正的限制因素現在是證照,而不是農場。 若有關第2號條例的報導屬實,一座 GACP 表現優異但沒有合格許可證的農場無法出口花。商業上的問題變成:供應鏈中由哪個持證實體擔任這個角色。

萃取物值得重新評估。 那裡的障礙在於目的地的食品與化妝品法規。這並不容易,但通常比麻醉品許可更容易處理。

留意萃取物方面的外資持股界線(見第3節)。

3. 0.2%門檻內的萃取物:已解除管制的產品

根據《麻醉品法典》,THC 以重量計超過0.2% 的萃取物屬於第五類麻醉品。以泰國種植的大麻或工業大麻製成、THC 等於或低於0.2%的萃取物,則已脫離該管制。

該公告以「以重量計」的 THC 表示門檻。已發表的法律摘要並未說明這是指單獨的 Δ9-THC,還是包含 THCA 在內的總 THC。請向泰國 FDA 及經認證的實驗室確認檢測基準,不要自行假設。在商業上,應在合約與分析證書中將總 THC(Δ9-THC + 0.877 × THCA)規定為等於或低於0.2%。這是為了滿足買方的規格,而非泰國的法律定義。

以泰國種植原料製成、維持在門檻內的 CBD 主導型萃取物或單離物,不受麻醉品及管控草藥管制,但仍受泰國 FDA 產品法規及目的地國家規定約束。成品仍需視情況依《食品法》、《化妝品法》或《草藥產品法》取得核准,出口貨物也可能仍需許可證。請查閱泰國 FDA 針對您產品類別的現行要求。目的地市場如何區別對待萃取物與原料花,請見關於目的地市場中原料 CBD 花與萃取物比較的姊妹文章。

分析方法。 買方與邊境實驗室越來越多地檢測總 THC。歐盟的官方方法是氣相層析,THCA 會在進樣口脫羧,因此實際上讀出的是總 THC。在美國,聯邦工業大麻定義已於2025年11月修訂(P.L. 119-37)。新定義計算包含 THCA 在內的總 THC,並將工業大麻來源大麻素成品的上限定為每容器總 THC 0.4 mg。此變更原定於2026年11月12日生效。其後一項持續撥款決議(P.L. 119-103)已將其中大部分內容(包括總 THC 檢測)延後至2026年12月11日,另有再延後兩年的法案已被提出。以上為截至2026年10月的情況,國會仍可能變更生效日期。一款依 Δ9-THC 0.19% 製成但含有相當量 THCA 的產品,在上述任一制度下都不算是0.19%的產品。

外資持股。 《第五類麻醉品(特指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之生產、進口、出口、銷售或持有許可部長條例》佛曆2569年(2026年)涵蓋超過0.2%的部分。Mahanakorn Partners 及其他律師事務所的評論指出,該條例於2026年3月26日刊登於皇家公報,並於2026年4月26日生效。他們亦指出,該條例將許可證限於依《外國人經商法》不被視為「外國」的泰國法人、政府機關及泰國紅十字會。此摘要在本文中尚未與公報原文核對。適用於種植用品店的外資結構,未必適用於高 THC 萃取物。這也是讓產品明確維持在已解除管制門檻內的另一個理由。同樣的評論指出,依2020–2021年條例核發的萃取物許可證僅有效至2026年12月31日。持證者應直接向泰國 FDA 確認自身許可證狀態。

4. 種子、纖維與成熟莖稈

大多數麻醉品法規都將這些部位排除在大麻的定義之外。英國《1971年濫用藥物法》豁免成熟莖稈、取自成熟莖稈的纖維以及種子。澳洲允許工業大麻種子用於食品,並透過2018年的一項海關核准,使特定工業大麻種子與纖維產品免除進口許可證與許可要求。紐西蘭豁免莖稈與種子,包括作為食品的去殼種子,而葉片與花仍受管制。

對泰國出口商而言,這是法律上最不複雜的產品類別。其取捨屬於一般商業層面:運費與單位價值之間的權衡,以及來自既有纖維與種子生產商的競爭。

在泰國端,出口不需經過麻醉品許可程序,且主要不屬於泰國 FDA 的管轄:

  • 種子一般需要農業廳核發的植物檢疫證書,並受泰國種子與植物品種相關規定約束。用於播種的種子也可能適用工業大麻條例本身的條件。
  • 纖維與莖稈一般依循正常的海關及農產品出口程序。

首次出貨前,請向農業廳及海關廳確認您產品所需的確切許可。相關文件與 HS Code 請見*《收到貨款,送達目的地》*。

在歐盟端,工業大麻種子食品不屬於新穎食品,但有統一的 THC 上限。法規 (EU) 2022/1393 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現已併入綜合污染物法規 (EU) 2023/915,規定了 Δ9-THC 當量(亦計入 THCA)的最大含量。限值為:工業大麻種子及種子衍生產品 3.0 mg/kg,火麻仁油 7.5 mg/kg。韓國《食品法典》對工業大麻種子設定的參考值為 THC ≤5 mg/kg、CBD ≤10 mg/kg(據 ChemLinked 報導)。

5. 化妝品

泰國允許四類工業大麻來源成分用於化妝品,前提是成品的 THC 以重量計不超過0.2%。

在歐盟,化妝品受法規 (EC) 1223/2009 規範。CBD 本身並未被禁止。然而,附件 II 第306項禁止《麻醉品單一公約》所列的麻醉品,因此以花頂製成的萃取物、樹脂或酊劑中的 CBD 屬於禁用。合成 CBD,或來自不含花頂之葉片與種子的 CBD,則不在禁止之列。2026年,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結論認為,CBD 在化妝品中最高0.19%屬安全,THC 作為雜質最高0.00025%。這些是建議的參考值,目前尚未有具約束力的限值寫入該法規。

歐盟標示與泰國標示是兩項不同的工作:

  • 成分必須以 INCI 名稱標示,例如 Cannabis Sativa Seed Oil 或 Cannabidiol。
  • 非歐盟製造商需要一名設立於歐盟境內的責任人,其名稱與地址須出現在標籤上。
  • 強制性文字必須使用各會員國所要求的語言,因此跨國經銷通常意味著多語或各國專用標籤。

亞洲遠比歐盟困難,而相關數字常被低估:

  • 日本修正後的《大麻取締法》於2024年12月12日生效。它以 THC 含量檢測取代舊有的植物部位檢測(舊制將合法產品限於取自成熟莖稈或種子的原料),並設定殘留 THC 限值:油與粉末 10 ppm,固體及包括化妝品在內的黏稠產品 1 ppm,水溶液 0.1 ppm。
  • 中國自2021年5月28日起禁止大麻來源的化妝品原料。CBD 被列入禁用原料目錄,大麻葉萃取物、大麻果實及種子油則被列入禁用植物原料目錄。與日本不同,這不是更嚴格的門檻,而是全面禁止。

日本的 ppm 數值比0.2% THC 規格低二到四個數量級。依泰國限值配製的化妝品,並不會自動符合日本的限值。

6. 食品,以及歐盟的新穎食品之牆

在歐盟,食品中的 CBD 需要新穎食品授權,而目前尚無任何一項獲准。EFSA 對成人暫定的安全攝取量約為每日2 mg,遠低於多數 CBD 食品的含量。詳情請見關於 EFSA CBD 攝取量數值的姊妹文章。任何歐盟食品標示亦須遵循《消費者食品資訊法規》(EU) 1169/2011,任何健康聲稱則受法規 (EC) 1924/2006 規範。可吸食產品根本不屬於食品,這也是為什麼可吸食花是透過麻醉品法或菸草法加以限制。例如義大利依其2025年安全法令(第48/2025號法令,經第80/2025號法律轉化)、奧地利透過菸草法,以及英國依《濫用藥物法》。

7. 泰國工業大麻業者的務實產品清單

依法規難度而非利潤率排序:

  1. 工業大麻種子、去殼種子與種子油用於食品。最乾淨的途徑,前提是符合歐盟3.0 / 7.5 mg/kg 限值(或目的地的同等規定)。
  2. 纖維、麻芯/麻骨與麻混凝土原料。 完全不涉及大麻素問題;限制在於運費經濟性。
  3. 符合泰國0.2%萃取物門檻的 CBD 萃取物與單離物,對買方規格標示為總 THC ≤0.2%,作為化妝品原料或 B2B 原料銷售。在泰國已脫離麻醉品管制,但仍受泰國 FDA 產品法規約束。在目的地,問題在於化妝品法或食品法,而非麻醉品法。
  4. 化妝品成品。 可行,但須依目的地的規定配製。日本設定以 ppm 計的殘留 THC 限值;中國則全面禁止大麻來源的化妝品原料。
  5. 出口至歐盟的 CBD 食品與補充品。 目前受新穎食品制度阻擋;不要把上市計畫建立在即將獲得授權的假設上。
  6. 原料工業大麻花。 自2025年6月起在泰國端受管制,且在許多目的地遭禁止或限制;請見*《低 THC 救不了花苞》*。

請問從泰國出口工業大麻種子、纖維或萃取物的各位:哪個目的地實際上最省事? 不是利潤最高的,而是最省事的,意即文件一次就被接受、沒有貨物被扣留。在規劃第二個市場時,這是更有用的數字,而且沒有任何地方公布。

至於持證方面:自2025年6月以來,是否有人完成過依第46條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處理時程、遭拒情形與文件要求,會比任何法律摘要更有用。

延伸閱讀:《低 THC 救不了花苞》;關於目的地市場中原料 CBD 花與萃取物比較的文章;《出口前檢測》(總 THC 與 Δ9 的比較);《收到貨款,送達目的地》;關於 EFSA CBD 攝取量數值的文章;以及關於泰國大麻罰則的文章。

資料來源

上文部分泰國相關內容係依據律師事務所評論而非皇家公報原文,並已在出現處註明。在據以行事之前,應至 ratchakitcha.soc.go.th 核對公報的卷號與章節編號。

本文僅為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之讀者提供參考資訊,並非法律、海關、食品安全或稅務建議。本文提及的每個市場,其食品、化妝品與麻醉品法規皆不相同,且變化快速。在配方、標示或出貨之前,請向主管機關及合格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