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的大麻:泰國、日本、韓國、禁止令條約與部分逆轉(下篇)

本文為下篇。上篇:Cannabis in Asia: Origins, Fibre and Medicine in China, the Steppe and India (Part 1 of 2)

上篇談到大麻的起源,以及它在中國、中亞草原和印度的早期歷史。本篇談泰國、日本和韓國。接著說明國際毒品條約如何讓亞洲各地陸續禁止大麻,以及2018年以來有哪些改變。

本篇沿用上篇的標示。「有文獻記載」表示有註明日期的文本、法律或報告可查。「轉述」表示這個說法只在某份摘要性資料中出現過一次,本文沒有查核。「有爭議」表示專家意見分歧。「傳說」表示沒有任何可查證的依據支持這個說法。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大麻屬於違法,請只把本文當作歷史來讀。


1. 泰國:廚房、民間療法與刑法

在東南亞,大麻過去被當作烹飪食材和調味料。文獻也記載了它的傳統用途:緩解分娩時的疼痛,以及幫體力勞動者放鬆肌肉。

美食作家常說,大麻葉曾是船麵湯頭和部分咖哩的固定食材。這個說法所依據的飲食史資料無法取得查閱,所以只算轉述,尚未查證。想進一步了解,請參閱在泰式料理中使用大麻入菜。

後來泰國以《大麻法》佛曆2477年禁止持有、種植、販售和使用大麻。佛曆(B.E.)是泰國使用的紀年方式。當時泰國的新年從4月1日開始,所以佛曆2477年涵蓋1934年4月到1935年3月。英文資料把這部法律記為1934年或1935年。它刊登在《皇家公報》上的確切日期,本文未能確認。

《麻醉品法》佛曆2522年(1979年)讓禁令更加嚴格。一種原本用來調味、也是民間療法的植物,就這樣在法律上成了禁止的物質,而1979年的法律延續了這個狀態。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家中長輩記得大麻入菜或用在民間醫療,請問他們三件事:是哪道菜或哪種療法?用的是植物的哪個部位?是哪個年代?把答案發在本主題下方。這正是書面資料所缺少的證據。


2. 日本:大麻纖維是神聖的材料

史前、祭儀與日常布料

大麻在日本文化中根基很深。早在繩文時代(日本以狩獵採集為生的史前時代)就有人種植。到了接續其後的彌生時代,九州島上的吉野里遺址已出現大麻布。日本早期的中央政權大和朝廷,在645年已開始對大麻課稅。

在日本,大麻纖維和「潔淨」緊密相連,這在亞洲其他地方幾乎找不到相近的例子。神道教的神職人員一直用它來進行淨化儀式和驅邪,至今仍是如此。大麻纖維也出現在:

  • 注連繩(shimenawa),也就是掛在神社的神聖繩索;
  • 暖簾(noren),也就是掛在門口的布簾;
  • 橫綱(yokozuna,相撲力士的最高位階)所繫的繩腰帶;
  • 天皇的神器,以及新天皇即位的儀式;
  • 伊勢神宮(日本重要的神道教神社)的護身符。

在日常生活中,大麻纖維用來做繩索、弓弦、漁網和傳統紙張。平民穿麻衣,富人穿絲綢。

戰後的斷裂

1948年7月,日本在二戰後的占領期間通過了《大麻取締法》(Taima Torishimari Ho)。這部法律禁止與大麻花苞和葉片有關的進口、出口、種植、販售、購買和研究。

有些歷史學者認為,美國的石化公司想要壓制日本的大麻纖維。照這個說法,目的是替聚酯纖維和尼龍打開市場。提出這個說法的資料明確表示這只是推測。

持照的工業大麻農場獲准繼續經營,但數量大幅減少。1950年約有25,000家,到2016年只剩37家,其中約90%位於栃木縣。

2023年12月,日本國會的上議院(參議院)通過新法。新法讓藥用大麻合法化,把非醫療用途列為犯罪,並為種植者設立執照制度。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在網路上分享石化公司的說法,請標明「歷史學者的推測」,讓其他會員知道這不是已確立的事實。


3. 韓國:布料、喪服與嚴格法律

紡織傳統

大麻是古代韓國的重要作物,當地的大麻布最早可追溯到西元前3000年。這個傳統最有名的產物是삼베(sambe),一種象牙色的麻布。傳統上它用來做喪服,亡者和服喪的人都會穿。

直到1930年代,韓國各道仍有種植大麻。到了1950年代末,種植面積約有9,000公頃。目前慶北(慶尚北道)安東一帶仍有持照種植,該地自2020年起被指定為工業大麻的「規制自由特區」(放寬法規限制的特區)。

從部分禁止到全面禁止

1957年的《麻藥法》把「印度大麻」和鴉片、古柯鹼列在一起。不過它只禁止在印度種植的大麻,所以韓國本地的大麻種植得以延續。

1960年代,吸食大麻的風氣從美軍基地向外擴散。1976年,朴正熙總統推出全面禁止大麻的《大麻管理法》。在此之前,1975年冬天的一波掃蕩中有五十多名知名藝人被捕,其中包括搖滾音樂人申重鉉。

南韓至今仍是區內最嚴格的國家之一。娛樂用途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五年徒刑,或最高5,000萬韓元罰金。當局一再警告國民:即使人在大麻合法的國家,韓國刑法依然適用於他們。

譯者註:這個警告在泰國同樣適用。如果你的農場、商店或診所接待韓國訪客,或雇用韓國籍員工,請確認他們知道泰國的規定在韓國法律下保護不了他們。在泰國使用大麻的訪客,回國後仍可能被起訴。另請參閱主題泰國訪客的大麻規定。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接待來自韓國的團體,請在給訪客的說明中加一句韓國法律的提醒。這能保護你的客人,也能保護你的聲譽。


4. 禁令浪潮及其運作方式

時間順序

各國禁令依序是:泰國在佛曆2477年(1934–35年),日本在1948年,韓國和尼泊爾在1976年,印度在1985年。這些並不是各國碰巧各自發起的獨立行動。每一項都是國際毒品管制體系在當地落實的結果。

1961年條約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是聯合國有關麻醉品的主要條約。它取代了較早的條約,包括1912年的海牙鴉片公約,以及1925年和1931年的日內瓦公約。泰國佛曆2477年的法律早於1961年條約,是在那些較早條約仍有效時制定的。

條約把藥物分別列入稱為「附表」的清單。大麻和大麻脂被列入附表一,必須嚴格管制。它們也被列入附表四,這份清單收錄被認為特別容易濫用、而且醫療益處不足以抵銷其危害的物質。

這項列管一直維持到2020年12月2日。當天,負責決定附表的聯合國機構「麻醉藥品委員會」通過第63/17號決定。依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提出的建議,這項決定將大麻和大麻脂從附表四移除。

對亞洲影響重大的兩個條文

第28條要求各國政府管制以醫療和科學為目的的大麻種植。但條文也說明,僅為工業目的(也就是纖維和種子)或園藝目的的種植,不適用本條約。這就是為什麼在禁令實施的數十年間,工業大麻在日本、韓國和中國仍然合法。

第49條只允許各國在有限期間內保留大麻使用之類的傳統習俗。各國必須在條約生效後的固定期限內結束這些習俗。傳統得到的是一個終止日期,而不是永久的地位。

條約對大麻的定義也沒有把葉片算進去。印度的 bhang(以大麻葉製成的傳統飲食)文化就是靠這個缺口延續下來的。印度1985年的法律也照搬了同樣的排除條款。

譯者註:第28條的豁免是國際條約的一部分,並不能取代泰國國內法。如果你打算在泰國種植工業大麻,下種前請先確認泰國現行的規定。哪些工業大麻產品可以合法從泰國出口,請參閱這個主題。

體系如何一步步運作

  1. 先對問題取得共識。 利益差異很大的各國必須先對定義達成一致。起草紀錄顯示出明顯分歧。包括美國在內、生產藥品的工業國,主張嚴格管制植物原料。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和緬甸(當時稱 Burma)等長期有文化使用傳統的生產國,則希望管制寬鬆一些,並要求補償遵約的成本。
  2. 批准。 一個國家批准條約後,就有義務制定相應的國內法。
  3. 逐國施壓。 個別政府之間的施壓填補了剩下的缺口。資料直接指出,印度在1985年因美國施壓而禁止手搓大麻脂(charas)。資料也指出,尼泊爾在1973年受美國及其他國家施壓,撤銷了所有大麻執照,並在1976年立法禁止大麻。
  4. 直接控制。 日本1948年的法律是在占領期間制定的,是同一過程中更直接的形式。

你可以做的事: 當網路上有人說某個國家「強迫」別國實施禁令時,先確認他指的是這四個步驟中的哪一個。接著引用該國國內法的日期,以及背後的條約。


5. 政策逆轉:不誇大地看

泰國先開放,再收緊

泰國在2018年將醫用大麻合法化,常被稱為亞洲第一個這麼做的國家。不過南韓在同年11月也被描述為東亞第一個,所以「第一」的說法並不明確。

2022年5月8日,政府宣布從2022年6月9日起免費發放一百萬株大麻苗。2022年6月,大麻花從國家麻醉品清單中移除。這一步和泰自豪黨(Bhumjaithai)的公共衛生部長阿努廷(Anutin Charnvirakul)有關。約有4,200名受刑人因此獲釋。

之後,大麻藥房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販售大麻花,資料形容這是法律灰色地帶。公眾辯論帶來的是修正,而不是更大的開放。在公共衛生部長宋薩(Somsak Thepsuthin)任內,大麻花自2025年6月26日起成為管控草藥,銷售僅限於憑處方的醫療用途。整體來看,泰國先開放,留下監管空缺,然後部分退回。完整經過請參閱泰國大麻法規地圖(2022–2026年)。

譯者註:如果你在泰國種植或販售,現行規定代表的意思如下。

  • 自2025年6月26日起,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法律依據是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發布的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
  • 大麻花只能憑PT 33(ภ.ท.33)處方販售,每次開立的用量不得超過30天。
  • 禁止為大麻花做廣告,也禁止在網路上販售,在本論壇發文廣告或販售也同樣禁止。請參閱Asiannabis 廣告規範。
  • 《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收緊了大麻花的執照標準。
  • 《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26日起施行,限制了哪些對象能取得 THC(四氫大麻酚,主要的致醉成分)含量超過0.2%之提取物的執照。只有三類持有人符合資格:依《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政府機關,以及泰國紅十字會。
  • 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第78條,罰則為最高一年徒刑、最高20,000泰銖罰金,或兩者併罰。
  • 《大麻管制法》草案還不是法律。內閣在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已送交眾議院。

你可以做的事: 下次換照之前,把你的執照和銷售紀錄拿來和2569年的標準逐項比對,好在稽查人員上門前先找出缺漏。草案正式成為法律之前,不要拿它當農場規劃的依據。

區域其他國家

亞洲其他地方的態度都很謹慎,各國之間差異也很大。各國現行規定請參閱亞洲各國大麻法規。

  • 南韓透過嚴格的個案審查程序,允許三種指定的藥品。植物本身及其天然衍生物仍未獲核准。
  • 日本已將藥用大麻合法化,同時首次把非醫療用途列為犯罪。自2024年12月起,日本也把 CBD(大麻二酚,一種不會致醉的成分)產品中的 THC 限制在微量。業界團體曾警告,當時市面上的大多數產品都會超出這個限值。
  • 中國從未在全國禁止種植工業大麻,雲南省廣泛種植大麻,大理一帶尤其多。吸食大麻被視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通常處十到十五日拘留,並可加處罰款。
  • 印度仍在法律上區分植物的不同部位。北阿坎德邦在2015年11月開始允許工業大麻。古吉拉特邦在2017年2月把 bhang 從致醉藥物清單中移除。2022年8月,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裁定 bhang 不在1985年法律的禁止範圍內。

亞洲沒有任何國家應該把泰國當作照抄的範本。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大麻屬於違法,請把本文當作歷史來讀,僅此而已。


6. 年表:紀錄能支持什麼

下表中的「西元前」對應英文的 BCE(即 BC),「西元」對應 CE(即 AD)。

大約年代 地點 事件 證據強度
西元前8000年 日本隱岐群島 某遺址出土大麻瘦果(類似種子的果實) 僅一次提及,轉述
西元前第五千紀 中國仰韶文化 陶器上的大麻纖維印痕 有其他證據佐證
西元前3000年 韓國 大麻布樣本 有其他證據佐證
約西元前1200–1000年 印度 《阿闥婆吠陀》成書 所指植物是否為大麻有爭議
約西元200–250年 中國 《神農本草經》編成 作者歸屬屬於傳說
456–536年 中國 陶弘景撰文論及大麻籽 有文獻記載
645年 日本 大和朝廷對大麻課稅 轉述
約1123年 法蒂瑪王朝治下的埃及 「hashish」一詞首次見於紀錄 有文獻記載
1798年 英屬印度 對 bhang、ganja 和手搓大麻脂課稅 有文獻記載
1893–1894年 英屬印度 印度大麻藥物委員會開會並提出報告 有文獻記載
1934–35年(佛曆2477年) 泰國 《大麻法》 有文獻記載;確切日期未確認
1948年 日本 《大麻取締法》 有文獻記載
1961年 國際 《單一公約》列管大麻 有文獻記載
1976年 南韓與尼泊爾 全面禁止 有文獻記載
1985年 印度 《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法》 有文獻記載
2018年 泰國與南韓 醫用大麻合法化 有文獻記載
2020年12月2日 國際 大麻從附表四移除 有文獻記載
2025年6月26日 泰國 大麻花成為管控草藥 有文獻記載

7. 紀錄顯示的事實與流行說法

你會看到的說法 紀錄支持的內容
神農在西元前2737年記錄了大麻 傳說。神農是神話人物,沒有任何在位紀錄。託名於他的典籍約在西元200–250年才編成
《阿闥婆吠陀》把大麻列為五種聖草之一 轉述。「bhanga」是否指大麻仍有爭議
大麻就是《梨俱吠陀》中的蘇摩(soma) 尚未定論的假說,不是研究結果
大麻是在中亞馴化的 過去的主流看法,目前正在修正
大麻約在12,000年前於東亞馴化 有2021年一項 DNA 研究(Ren 等人,Science Advances)支持,但這是誤差範圍很大的估計。東亞的考古證據本身就很有力
大麻葉是泰國船麵和咖哩的固定食材 飲食文章中的轉述,本文未查證。大麻在東南亞作為廚房調味料則有依據
日本1948年的禁令是美國石化公司一手策劃的 原始資料本身就說這是歷史學者的推測
1961年條約禁止了工業大麻種植 錯誤。第28條豁免僅為纖維、種子或園藝目的的種植
bhang 在印度全境違法 1985年法律禁止手搓大麻脂和 ganja,但不包括葉片和種子。各邦規定差異很大
亞洲正在走向開放 言過其實。只有一個國家先開放後收緊,區域內大部分地方仍然嚴格限制

你可以做的事: 把這張表放在手邊。討論串中出現上述說法時,就用對應的那一行加上出處來回覆。


8. 這段歷史為什麼與你有關

一個社群如果一再重複「西元前2737年」這種假年份,等到真正需要提出重要主張時,就會失去公信力。而且準確的版本其實更有意思,它包括:

  • 一種在東亞歷史極為悠久的纖維與糧食作物;
  • 南亞三種各不相同的製品,至今仍在延續中的宗教儀式裡使用;
  • 一種在日本從未中斷使用的祭儀材料;
  • 二十世紀經由條約體系推行的禁令,其中為纖維用途保留了豁免,也為傳統用途設下了期限。

本文完全不談大麻對身體的作用。歷史上的醫療用途,也嚴格只作為歷史來敘述。

書面資料無法提供下一層的內容,但會員可以。你們當中許多人來自曾經種大麻、用大麻織布、拿大麻入菜,或記得法律改變那一刻的家庭。你的祖父母是否收藏著服喪用的大麻布?1979年以前,你在伊善(Isan,泰國東北部)的老家,屋後是否種過大麻?你家是否有一份比任何在世的人都還老的 bhang 食譜?你家附近的神社是否仍自己種植祭儀用的纖維?請把這些發在本主題下方。家族和在地的記憶正是書面紀錄所遺漏的,而這個社群可以補上。同樣歡迎指正,最好附上出處。

下篇參考資料

  •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包括第28條和第49條,以及其起草紀錄。
  • 麻醉藥品委員會第63/17號決定,2020年12月2日,依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的建議。
  • 泰國:《大麻法》佛曆2477年;《麻醉品法》佛曆2522年;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第78條。
  • 日本:《大麻取締法》(Taima Torishimari Ho),1948年7月;參議院於2023年12月通過的法律。
  • 南韓:《麻藥法》,1957年;《大麻管理法》,1976年。
  • 印度:《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法》,1985年;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有關 bhang 的裁定,2022年8月。
  • Ren G, Zhang X, Li Y, et al. Large-scale whole-genome resequencing unravels the domestication history of Cannabis sativa. Science Advances, 2021; 7(29): eabg2286.

本文屬於 Asiannabis 社群的大麻歷史與文化教育系列,僅供大麻合法地區作為教育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