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下篇。上篇:Cannabis in Asia: Origins, Fibre and Medicine in China, the Steppe and India (Part 1 of 2)
上篇談到大麻的起源,以及它在中國、中亞草原和印度的早期歷史。本篇談泰國、日本和韓國。接著說明國際毒品條約如何讓亞洲各地陸續禁止大麻,以及2018年以來有哪些改變。
本篇沿用上篇的標示。「有文獻記載」表示有註明日期的文本、法律或報告可查。「轉述」表示這個說法只在某份摘要性資料中出現過一次,本文沒有查核。「有爭議」表示專家意見分歧。「傳說」表示沒有任何可查證的依據支持這個說法。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大麻屬於違法,請只把本文當作歷史來讀。
1. 泰國:廚房、民間療法與刑法
在東南亞,大麻過去被當作烹飪食材和調味料。文獻也記載了它的傳統用途:緩解分娩時的疼痛,以及幫體力勞動者放鬆肌肉。
美食作家常說,大麻葉曾是船麵湯頭和部分咖哩的固定食材。這個說法所依據的飲食史資料無法取得查閱,所以只算轉述,尚未查證。想進一步了解,請參閱在泰式料理中使用大麻入菜。
後來泰國以《大麻法》佛曆2477年禁止持有、種植、販售和使用大麻。佛曆(B.E.)是泰國使用的紀年方式。當時泰國的新年從4月1日開始,所以佛曆2477年涵蓋1934年4月到1935年3月。英文資料把這部法律記為1934年或1935年。它刊登在《皇家公報》上的確切日期,本文未能確認。
《麻醉品法》佛曆2522年(1979年)讓禁令更加嚴格。一種原本用來調味、也是民間療法的植物,就這樣在法律上成了禁止的物質,而1979年的法律延續了這個狀態。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家中長輩記得大麻入菜或用在民間醫療,請問他們三件事:是哪道菜或哪種療法?用的是植物的哪個部位?是哪個年代?把答案發在本主題下方。這正是書面資料所缺少的證據。
2. 日本:大麻纖維是神聖的材料
史前、祭儀與日常布料
大麻在日本文化中根基很深。早在繩文時代(日本以狩獵採集為生的史前時代)就有人種植。到了接續其後的彌生時代,九州島上的吉野里遺址已出現大麻布。日本早期的中央政權大和朝廷,在645年已開始對大麻課稅。
在日本,大麻纖維和「潔淨」緊密相連,這在亞洲其他地方幾乎找不到相近的例子。神道教的神職人員一直用它來進行淨化儀式和驅邪,至今仍是如此。大麻纖維也出現在:
- 注連繩(shimenawa),也就是掛在神社的神聖繩索;
- 暖簾(noren),也就是掛在門口的布簾;
- 橫綱(yokozuna,相撲力士的最高位階)所繫的繩腰帶;
- 天皇的神器,以及新天皇即位的儀式;
- 伊勢神宮(日本重要的神道教神社)的護身符。
在日常生活中,大麻纖維用來做繩索、弓弦、漁網和傳統紙張。平民穿麻衣,富人穿絲綢。
戰後的斷裂
1948年7月,日本在二戰後的占領期間通過了《大麻取締法》(Taima Torishimari Ho)。這部法律禁止與大麻花苞和葉片有關的進口、出口、種植、販售、購買和研究。
有些歷史學者認為,美國的石化公司想要壓制日本的大麻纖維。照這個說法,目的是替聚酯纖維和尼龍打開市場。提出這個說法的資料明確表示這只是推測。
持照的工業大麻農場獲准繼續經營,但數量大幅減少。1950年約有25,000家,到2016年只剩37家,其中約90%位於栃木縣。
2023年12月,日本國會的上議院(參議院)通過新法。新法讓藥用大麻合法化,把非醫療用途列為犯罪,並為種植者設立執照制度。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在網路上分享石化公司的說法,請標明「歷史學者的推測」,讓其他會員知道這不是已確立的事實。
3. 韓國:布料、喪服與嚴格法律
紡織傳統
大麻是古代韓國的重要作物,當地的大麻布最早可追溯到西元前3000年。這個傳統最有名的產物是삼베(sambe),一種象牙色的麻布。傳統上它用來做喪服,亡者和服喪的人都會穿。
直到1930年代,韓國各道仍有種植大麻。到了1950年代末,種植面積約有9,000公頃。目前慶北(慶尚北道)安東一帶仍有持照種植,該地自2020年起被指定為工業大麻的「規制自由特區」(放寬法規限制的特區)。
從部分禁止到全面禁止
1957年的《麻藥法》把「印度大麻」和鴉片、古柯鹼列在一起。不過它只禁止在印度種植的大麻,所以韓國本地的大麻種植得以延續。
1960年代,吸食大麻的風氣從美軍基地向外擴散。1976年,朴正熙總統推出全面禁止大麻的《大麻管理法》。在此之前,1975年冬天的一波掃蕩中有五十多名知名藝人被捕,其中包括搖滾音樂人申重鉉。
南韓至今仍是區內最嚴格的國家之一。娛樂用途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五年徒刑,或最高5,000萬韓元罰金。當局一再警告國民:即使人在大麻合法的國家,韓國刑法依然適用於他們。
譯者註:這個警告在泰國同樣適用。如果你的農場、商店或診所接待韓國訪客,或雇用韓國籍員工,請確認他們知道泰國的規定在韓國法律下保護不了他們。在泰國使用大麻的訪客,回國後仍可能被起訴。另請參閱主題泰國訪客的大麻規定。
你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接待來自韓國的團體,請在給訪客的說明中加一句韓國法律的提醒。這能保護你的客人,也能保護你的聲譽。
4. 禁令浪潮及其運作方式
時間順序
各國禁令依序是:泰國在佛曆2477年(1934–35年),日本在1948年,韓國和尼泊爾在1976年,印度在1985年。這些並不是各國碰巧各自發起的獨立行動。每一項都是國際毒品管制體系在當地落實的結果。
1961年條約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是聯合國有關麻醉品的主要條約。它取代了較早的條約,包括1912年的海牙鴉片公約,以及1925年和1931年的日內瓦公約。泰國佛曆2477年的法律早於1961年條約,是在那些較早條約仍有效時制定的。
條約把藥物分別列入稱為「附表」的清單。大麻和大麻脂被列入附表一,必須嚴格管制。它們也被列入附表四,這份清單收錄被認為特別容易濫用、而且醫療益處不足以抵銷其危害的物質。
這項列管一直維持到2020年12月2日。當天,負責決定附表的聯合國機構「麻醉藥品委員會」通過第63/17號決定。依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提出的建議,這項決定將大麻和大麻脂從附表四移除。
對亞洲影響重大的兩個條文
第28條要求各國政府管制以醫療和科學為目的的大麻種植。但條文也說明,僅為工業目的(也就是纖維和種子)或園藝目的的種植,不適用本條約。這就是為什麼在禁令實施的數十年間,工業大麻在日本、韓國和中國仍然合法。
第49條只允許各國在有限期間內保留大麻使用之類的傳統習俗。各國必須在條約生效後的固定期限內結束這些習俗。傳統得到的是一個終止日期,而不是永久的地位。
條約對大麻的定義也沒有把葉片算進去。印度的 bhang(以大麻葉製成的傳統飲食)文化就是靠這個缺口延續下來的。印度1985年的法律也照搬了同樣的排除條款。
譯者註:第28條的豁免是國際條約的一部分,並不能取代泰國國內法。如果你打算在泰國種植工業大麻,下種前請先確認泰國現行的規定。哪些工業大麻產品可以合法從泰國出口,請參閱這個主題。
體系如何一步步運作
- 先對問題取得共識。 利益差異很大的各國必須先對定義達成一致。起草紀錄顯示出明顯分歧。包括美國在內、生產藥品的工業國,主張嚴格管制植物原料。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和緬甸(當時稱 Burma)等長期有文化使用傳統的生產國,則希望管制寬鬆一些,並要求補償遵約的成本。
- 批准。 一個國家批准條約後,就有義務制定相應的國內法。
- 逐國施壓。 個別政府之間的施壓填補了剩下的缺口。資料直接指出,印度在1985年因美國施壓而禁止手搓大麻脂(charas)。資料也指出,尼泊爾在1973年受美國及其他國家施壓,撤銷了所有大麻執照,並在1976年立法禁止大麻。
- 直接控制。 日本1948年的法律是在占領期間制定的,是同一過程中更直接的形式。
你可以做的事: 當網路上有人說某個國家「強迫」別國實施禁令時,先確認他指的是這四個步驟中的哪一個。接著引用該國國內法的日期,以及背後的條約。
5. 政策逆轉:不誇大地看
泰國先開放,再收緊
泰國在2018年將醫用大麻合法化,常被稱為亞洲第一個這麼做的國家。不過南韓在同年11月也被描述為東亞第一個,所以「第一」的說法並不明確。
2022年5月8日,政府宣布從2022年6月9日起免費發放一百萬株大麻苗。2022年6月,大麻花從國家麻醉品清單中移除。這一步和泰自豪黨(Bhumjaithai)的公共衛生部長阿努廷(Anutin Charnvirakul)有關。約有4,200名受刑人因此獲釋。
之後,大麻藥房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販售大麻花,資料形容這是法律灰色地帶。公眾辯論帶來的是修正,而不是更大的開放。在公共衛生部長宋薩(Somsak Thepsuthin)任內,大麻花自2025年6月26日起成為管控草藥,銷售僅限於憑處方的醫療用途。整體來看,泰國先開放,留下監管空缺,然後部分退回。完整經過請參閱泰國大麻法規地圖(2022–2026年)。
譯者註:如果你在泰國種植或販售,現行規定代表的意思如下。
- 自2025年6月26日起,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法律依據是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發布的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
- 大麻花只能憑PT 33(ภ.ท.33)處方販售,每次開立的用量不得超過30天。
- 禁止為大麻花做廣告,也禁止在網路上販售,在本論壇發文廣告或販售也同樣禁止。請參閱Asiannabis 廣告規範。
- 《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收緊了大麻花的執照標準。
- 《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26日起施行,限制了哪些對象能取得 THC(四氫大麻酚,主要的致醉成分)含量超過0.2%之提取物的執照。只有三類持有人符合資格:依《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政府機關,以及泰國紅十字會。
- 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第78條,罰則為最高一年徒刑、最高20,000泰銖罰金,或兩者併罰。
- 《大麻管制法》草案還不是法律。內閣在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已送交眾議院。
你可以做的事: 下次換照之前,把你的執照和銷售紀錄拿來和2569年的標準逐項比對,好在稽查人員上門前先找出缺漏。草案正式成為法律之前,不要拿它當農場規劃的依據。
區域其他國家
亞洲其他地方的態度都很謹慎,各國之間差異也很大。各國現行規定請參閱亞洲各國大麻法規。
- 南韓透過嚴格的個案審查程序,允許三種指定的藥品。植物本身及其天然衍生物仍未獲核准。
- 日本已將藥用大麻合法化,同時首次把非醫療用途列為犯罪。自2024年12月起,日本也把 CBD(大麻二酚,一種不會致醉的成分)產品中的 THC 限制在微量。業界團體曾警告,當時市面上的大多數產品都會超出這個限值。
- 中國從未在全國禁止種植工業大麻,雲南省廣泛種植大麻,大理一帶尤其多。吸食大麻被視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通常處十到十五日拘留,並可加處罰款。
- 印度仍在法律上區分植物的不同部位。北阿坎德邦在2015年11月開始允許工業大麻。古吉拉特邦在2017年2月把 bhang 從致醉藥物清單中移除。2022年8月,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裁定 bhang 不在1985年法律的禁止範圍內。
亞洲沒有任何國家應該把泰國當作照抄的範本。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大麻屬於違法,請把本文當作歷史來讀,僅此而已。
6. 年表:紀錄能支持什麼
下表中的「西元前」對應英文的 BCE(即 BC),「西元」對應 CE(即 AD)。
| 大約年代 | 地點 | 事件 | 證據強度 |
|---|---|---|---|
| 西元前8000年 | 日本隱岐群島 | 某遺址出土大麻瘦果(類似種子的果實) | 僅一次提及,轉述 |
| 西元前第五千紀 | 中國仰韶文化 | 陶器上的大麻纖維印痕 | 有其他證據佐證 |
| 西元前3000年 | 韓國 | 大麻布樣本 | 有其他證據佐證 |
| 約西元前1200–1000年 | 印度 | 《阿闥婆吠陀》成書 | 所指植物是否為大麻有爭議 |
| 約西元200–250年 | 中國 | 《神農本草經》編成 | 作者歸屬屬於傳說 |
| 456–536年 | 中國 | 陶弘景撰文論及大麻籽 | 有文獻記載 |
| 645年 | 日本 | 大和朝廷對大麻課稅 | 轉述 |
| 約1123年 | 法蒂瑪王朝治下的埃及 | 「hashish」一詞首次見於紀錄 | 有文獻記載 |
| 1798年 | 英屬印度 | 對 bhang、ganja 和手搓大麻脂課稅 | 有文獻記載 |
| 1893–1894年 | 英屬印度 | 印度大麻藥物委員會開會並提出報告 | 有文獻記載 |
| 1934–35年(佛曆2477年) | 泰國 | 《大麻法》 | 有文獻記載;確切日期未確認 |
| 1948年 | 日本 | 《大麻取締法》 | 有文獻記載 |
| 1961年 | 國際 | 《單一公約》列管大麻 | 有文獻記載 |
| 1976年 | 南韓與尼泊爾 | 全面禁止 | 有文獻記載 |
| 1985年 | 印度 | 《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法》 | 有文獻記載 |
| 2018年 | 泰國與南韓 | 醫用大麻合法化 | 有文獻記載 |
| 2020年12月2日 | 國際 | 大麻從附表四移除 | 有文獻記載 |
| 2025年6月26日 | 泰國 | 大麻花成為管控草藥 | 有文獻記載 |
7. 紀錄顯示的事實與流行說法
| 你會看到的說法 | 紀錄支持的內容 |
|---|---|
| 神農在西元前2737年記錄了大麻 | 傳說。神農是神話人物,沒有任何在位紀錄。託名於他的典籍約在西元200–250年才編成 |
| 《阿闥婆吠陀》把大麻列為五種聖草之一 | 轉述。「bhanga」是否指大麻仍有爭議 |
| 大麻就是《梨俱吠陀》中的蘇摩(soma) | 尚未定論的假說,不是研究結果 |
| 大麻是在中亞馴化的 | 過去的主流看法,目前正在修正 |
| 大麻約在12,000年前於東亞馴化 | 有2021年一項 DNA 研究(Ren 等人,Science Advances)支持,但這是誤差範圍很大的估計。東亞的考古證據本身就很有力 |
| 大麻葉是泰國船麵和咖哩的固定食材 | 飲食文章中的轉述,本文未查證。大麻在東南亞作為廚房調味料則有依據 |
| 日本1948年的禁令是美國石化公司一手策劃的 | 原始資料本身就說這是歷史學者的推測 |
| 1961年條約禁止了工業大麻種植 | 錯誤。第28條豁免僅為纖維、種子或園藝目的的種植 |
| bhang 在印度全境違法 | 1985年法律禁止手搓大麻脂和 ganja,但不包括葉片和種子。各邦規定差異很大 |
| 亞洲正在走向開放 | 言過其實。只有一個國家先開放後收緊,區域內大部分地方仍然嚴格限制 |
你可以做的事: 把這張表放在手邊。討論串中出現上述說法時,就用對應的那一行加上出處來回覆。
8. 這段歷史為什麼與你有關
一個社群如果一再重複「西元前2737年」這種假年份,等到真正需要提出重要主張時,就會失去公信力。而且準確的版本其實更有意思,它包括:
- 一種在東亞歷史極為悠久的纖維與糧食作物;
- 南亞三種各不相同的製品,至今仍在延續中的宗教儀式裡使用;
- 一種在日本從未中斷使用的祭儀材料;
- 二十世紀經由條約體系推行的禁令,其中為纖維用途保留了豁免,也為傳統用途設下了期限。
本文完全不談大麻對身體的作用。歷史上的醫療用途,也嚴格只作為歷史來敘述。
書面資料無法提供下一層的內容,但會員可以。你們當中許多人來自曾經種大麻、用大麻織布、拿大麻入菜,或記得法律改變那一刻的家庭。你的祖父母是否收藏著服喪用的大麻布?1979年以前,你在伊善(Isan,泰國東北部)的老家,屋後是否種過大麻?你家是否有一份比任何在世的人都還老的 bhang 食譜?你家附近的神社是否仍自己種植祭儀用的纖維?請把這些發在本主題下方。家族和在地的記憶正是書面紀錄所遺漏的,而這個社群可以補上。同樣歡迎指正,最好附上出處。
下篇參考資料
-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包括第28條和第49條,以及其起草紀錄。
- 麻醉藥品委員會第63/17號決定,2020年12月2日,依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的建議。
- 泰國:《大麻法》佛曆2477年;《麻醉品法》佛曆2522年;泰國公共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第78條。
- 日本:《大麻取締法》(Taima Torishimari Ho),1948年7月;參議院於2023年12月通過的法律。
- 南韓:《麻藥法》,1957年;《大麻管理法》,1976年。
- 印度:《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法》,1985年;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有關 bhang 的裁定,2022年8月。
- Ren G, Zhang X, Li Y, et al. Large-scale whole-genome resequencing unravels the domestication history of Cannabis sativa. Science Advances, 2021; 7(29): eabg2286.
本文屬於 Asiannabis 社群的大麻歷史與文化教育系列,僅供大麻合法地區作為教育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