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33(ภ.ท. 33)是泰國官方的大麻花處方箋表格。自2025年6月26日起,業者只能憑這張處方箋把大麻花賣給一般民眾。每張處方箋最多涵蓋30天。開處方的診所、配發大麻花的店家,以及供貨給它們的農場,都必須弄清楚三件事:誰可以開立 PT 33、處方箋上必須記載哪些內容,以及它不允許做哪些事。
PT 33 是什麼
大麻花(ช่อดอกกัญชา)屬於管控草藥(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它的法律依據是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這項公告依據《泰國傳統醫學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發布,並於2025年6月26日生效。
依照公告,大麻花只能憑 PT 33 處方箋販售。表格的正式名稱是「管控草藥(大麻)處方箋」(ใบสั่งจ่าย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 (กัญชา))。你可能會看到 ภ.ท. 33、พท.33、PT33 或「Phor Thor 33」等寫法。這些名稱指的都是同一張表格。官方表格代碼是 ภ.ท.33。
公告也禁止刊登大麻花廣告及在網路上販售大麻花。因此,一般民眾要合法購買大麻花,唯一的方式是持 PT 33 親自到持照販售業者處購買。
誰可以開立 PT 33
共有七類持照執業人員可以開立 PT 33。開立者必須持有本身專業的有效執照。
| 開立者 | 泰文名稱 | 核發執照或認證的機關(可向其查證執照) |
|---|---|---|
| 西醫師 | แพทย์ | 泰國醫學委員會(แพทยสภา) |
| 泰醫師 | แพทย์แผนไทย | 泰國傳統醫學專業委員會(สภาการแพทย์แผนไทย) |
| 應用泰醫師 | แพทย์แผนไทยประยุกต์ | 泰國傳統醫學專業委員會 |
| 牙醫師 | ทันตแพทย์ | 泰國牙醫委員會(ทันตแพทยสภา) |
| 藥師 | เภสัชกร | 泰國藥學委員會(สภาเภสัชกรรม) |
| 中醫師 | แพทย์แผนจีน | 醫療技藝執照,衛生服務支援廳(กรมสนับสนุนบริการสุขภาพ) |
| 民俗療法師 | หมอพื้นบ้าน | 泰國衛生部(民俗療法師證書) |
有管控草藥的販售執照,不代表可以開處方。店主如果不屬於上述七類人員,就不能開立 PT 33。想知道哪種執照涵蓋哪些業務,請閱讀泰國的執照與法規遵循。
PT 33 必須記載的內容
表格上的每個欄位都有用途。這些欄位讓店家和稽查人員都能核對每一筆銷售。
- 病患身分。 說明這批大麻花是給誰用的。
- 診斷病症。 說明開立處方的醫療理由。
- 處方數量。 這是店家可以配發的上限。公告沒有規定固定數量,由開立者依治療需要決定。
- 使用天數。 每張處方箋最多30天。
診斷本身也必須符合臨床標準。它必須符合開立者所屬專業核准的治療指引與適應症,也必須和其他支持病患使用的醫療文件一致。
流程怎麼走
- 病患先找七類開立者之一看診。開立者評估病患後,記錄一項符合其專業指引的診斷。
- 開立者填寫並簽署 PT 33,寫明數量和天數(最多30天)。
- 病患持 PT 33 到持有管控草藥販售執照的業者處。
- 店家核對表格,然後配發不超過處方所寫數量的大麻花。
- 店家將處方箋保存一年,方便稽查人員把每筆銷售和對應的處方箋對起來。
- 天數用完後,病患需要一張新的 PT 33。
預先簽名卻留白的表格有嚴重的違規風險。論壇在預先簽名的空白 PT 33 處方箋一文中有詳細說明。
PT 33 涵蓋與不涵蓋的範圍
PT 33 只涵蓋一件事:在泰國向持照販售業者購買大麻花,數量和天數以處方箋上所寫為準。
它不能做到以下這些事:
- 讓你取得種植、加工或販售的資格。 未持執照販售或加工管控草藥(1999年法第46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萬泰銖以下罰金(第78條)。
- 讓你把大麻花帶出泰國,或在其他國家持有。 外國旅客請閱讀赴泰國使用醫用大麻。
- 讓大麻花成為核准藥品。 處方大麻花與核准的大麻素藥品有什麼不同、科學證據支持哪些用途,請參閱醫用大麻:概念解析。
- 涵蓋萃取物的執照。 THC 含量超過0.2%的萃取物,另由《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規範,該條例自2026年4月26日起生效。這類萃取物的執照只核發給依《外國人經商法》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政府機關,以及泰國紅十字會。
相關規定可能還會再改。《大麻管制法》草案目前尚未成為法律。內閣已在2026年9月22日通過草案,並送交眾議院審議。
對種植者、診所與店家的影響
種植者。 GACP 認證(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只涵蓋你如何種植和處理作物,並不允許你把大麻花賣給一般民眾。大麻花只能透過持照販售業者,並憑 PT 33 才能交到病患手上。《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提高了大麻花執照的核發標準。
診所。 只針對屬於你專業核准指引範圍內的診斷開立處方,並保留相關的醫療佐證文件。
店家。 每一次停照處分最長可達90天(第52條)。執照被撤銷後(第54條),業者兩年內不得依該法重新取得執照。同樣的兩年禁令也適用於其董事、經理及其他負責人(2016年執照條例第8條第(1)款(e)目)。依泰國傳統與另類醫學廳(DTAM)的執法指引,未憑 PT 33 販售大麻花是停照事由,重複同樣的違規可能導致撤照。
你現在可以做的事
- 店家: 為每張 PT 33 製作一頁式查核表,內容包括病患身分、診斷、數量、天數(最多30天)和開立者的專業類別。每次銷售前都先核對,就能在大麻花離開櫃檯前攔下不完整的表格。
- 店家: 依日期歸檔處方箋,每張保存一年。這樣稽查人員查問任何一筆銷售時,你都能拿出對應的處方箋。
- 店家與病患: 向上表列出的機關查證開立者的執照或證書。這樣可以確認開立者屬於七類人員之一,而且執照仍然有效。
- 種植者: 請每個向你購買大麻花的通路以書面確認其持有販售執照,且只憑 PT 33 販售。這能降低你的作物流入非法銷售的風險。
- 所有人: 到泰國《皇家公報》(ราชกิจจานุเบกษา)閱讀公告原文,用來核對日期和條文用字。泰國大麻法規與合規說明了如何找到法律原文。
如果你對自己開立、收到或配發過的 PT 33 有疑問,歡迎在本主題下方發文提問。發文前請先刪除病患姓名和身分證號碼。
參考資料
- 《泰國傳統醫學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
- 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2025年)
- 《大麻或工業大麻萃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2026年)
- 《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2026年)
- 《管控草藥研究、出口、販售與加工許可部級條例》佛曆2559年(2016年),《皇家公報》第133卷第103ก號(ตอนที่ 103 ก),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