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解決方案:資本、盡職調查與大麻企業

資金正流入亞洲的大麻與工業大麻企業,而在資金注入之前,必須提出相應的疑問。從農場與加工、零售與分銷,到實驗室與設備,以及建立在這些基礎之上的所有依賴許可證的商業模式。

在這個領域中,法規監管立場本身就是商業模式。在泰國,大麻花是依據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進行管理的管控草藥;四氫大麻酚(THC)含量超過 0.2% 的提取則受到《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規範;而大麻管制法草案尚未通過。任何假設這些法規會朝特定方向發展的計畫,都是在對立法進行賭博,而非針對商業本身。

這裡的每個討論串都應包含兩件事:本論壇上沒有人獲得提供投資建議的許可,而有價值的貢獻是證據而非鼓勵——即許可證、檢測報告、審計數據、收購協議(offtake agreement)。此外,一個沒有明確監管機構名稱和明確買家名稱的專案,無論簡報(deck)如何描述,都仍處於概念階段。

該版塊目前尚無參考文章;成員們的討論與盡職調查提問是此處最先需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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