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可能讓你付出30天、90天或直接吊銷執照代價的違規行為——以及能避免這些情況的文書工作對應指南。
為什麼會有這篇指南
2026年6月,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DTAM)發布了一份正式的行政指南,明確指示其檢查員在何種情況下應暫停或撤銷執照。在此之前,執法標準因省份和官員而異,但現在不再如此。
該指南涵蓋了所有持有以商業目的進行管控草藥研究、出口、銷售或加工執照的業者。其運作依據為《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第52條,以及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
這是多數業者最容易低估的部分。廣告違規的刑事罰款為20,000泰銖,但在旺季被暫停營業90天則是完全不同等級的損失,而撤銷執照則意味著徹底結束。
決定你命運的三份表單
| 表單 | 泰文 | 內容 | 保管者 |
|---|---|---|---|
| PT 27 | ภ.ท.27 | 管控草藥的異動與庫存紀錄 | 保留於你的營業場所,供查驗使用 |
| PT 28 | ภ.ท.28 | 提交給註冊官的定期報告 | 註冊官,按時提交 |
| PT 33 | ภ.ท. 33 | 由持牌醫師開具的處方箋 | 每次零售大麻花均需一份 |
大多數執法行動都從這三份表單開始。如果檢查員走進來卻看不到完整的 PT 27,或者發現銷售紀錄沒有對應的 PT 33,他們就已經掌握了立案所需的一切證據。
務必每週(而非每月)核對文書工作。庫存紀錄與貨架上實物不符,是被判定為虛假申報的最快途徑——而虛假申報會觸發撤銷執照,而不僅僅是暫停執照。
暫停執照30天
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就足以受罰:
- 未準備報告。 未建立 PT 27 與 PT 28 紀錄,或雖已建立但不完整,或未保留在營業場所供查驗。
- 未提交報告。 未能向註冊官提交。
- 標準不符。 銷售或出口未獲得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 (GACP) 認證或同等/更高標準認證的管控草藥。
- 未展示執照。 未在營業場所公開展示,或在檢查員要求時無法提供電子版證明。
- 針對管控草藥進行商業廣告。
請仔細閱讀最後一行。廣告違規與未提交報告屬於同一處罰層級。發布哪怕一則公開標價的貼文就足以構成違規。
暫停執照90天
- 未向發證機構通報出口細節。
- 在沒有持牌醫師開具 PT 33 處方箋的情況下銷售大麻。
在一次檢查中發現的所有違規行為的暫停天數將會累加,單次裁罰的上限為90天。
立即撤銷執照
這些情況沒有警告寬限期。指南明定首次發現即予撤銷:
- 偽造的 PT 27 或 PT 28 報告。
- 在沒有 PT 33 處方箋的情況下向受保護群體銷售——包含未滿20歲者、中小學或大學生、孕婦及哺乳期婦女。
- 現場消費。 允許顧客在營業場所內抽大麻。
- 使用自動販賣機或自動分配器。
- 線上銷售——透過網站、電子媒體或任何電腦網路。通訊軟體與論壇皆屬於電腦網路。
- 在違禁地點銷售——寺廟、宿舍或公園。
此外:在暫停執照後再次違反同一規定,執照將立即面臨被撤銷的風險——指南寫明將立即考慮撤銷。在暫停期間應解決根本原因,而不僅僅是治標。
據報導指出,被撤銷執照的業者需等待約兩年才能重新申請。請將撤銷視為該公司實體及具名負責人的終結。
同步進行的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不能取代刑事起訴。兩者是並行的。
| 行為 | 罰則 |
|---|---|
| 為管控草藥打廣告、線上銷售或無處方箋銷售 | 最高1年有期徒刑及/或20,000泰銖罰金 |
| 為大麻食品打廣告 | 最高3年有期徒刑及/或30,000泰銖罰金 |
| 為大麻草本補充劑或化妝品打廣告 | 最高1年有期徒刑及/或100,000泰銖罰金 |
| 虛假申報或偽造文書 | 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60,000泰銖罰金 |
未經海關清關的跨境大麻花運輸受《海關法》而非草藥框架管轄,其面臨的風險要高得多。如果你從事出口業務,請務必取得泰國律師書面確認的海關規定,而不要依賴論壇指南(包括這篇文章)。
目前關於提取物的法規現況
自2026年4月26日起,四氫大麻酚 (THC) 含量超過0.2%的大麻及工業大麻提取物,根據2026年3月26日發布的一項獨立部級條例,被列為第五類麻醉品。這意味著需要不同的執照、面臨不同的監管態度以及不同的罰則。
大麻花仍留在管控草藥框架內,並受到2026年4月30日發布的《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更嚴格的規範。
如果你的業務同時涉及兩者,你需要這兩套合規系統。許多理所當然認為一張執照就能涵蓋提取物的業者已經因此受罰。
能經得起查驗的合規例行工作
每週
- 將 PT 27 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若有任何差異,請在當週內進行調查。
- 確認每一筆大麻花的零售都有對應的 PT 33 存檔。
- 對照廣告禁令,審查你的企業在過去七天內公開發布的所有資訊。
每月
- 按時提交 PT 28。即使該月沒有任何業務活動也要提交。
- 確認你的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 (GACP) 證書及供應商的證書皆在有效期限內。
每季
- 像檢查員一樣巡視你自己的營業場所。執照展示出來了嗎?從街上能看到菜單看板嗎?有任何可供顧客現場消費的地方嗎?
- 審查你的公開數位足跡:網站、社群檔案、地圖列表、商家目錄、論壇發文。
隨時
- 面對面交易、在持牌營業場所內進行、手持處方箋。絕無例外、不給熟客通融、不提供外送。
這對你在本論壇發文的影響
Asiannabis 是一個電腦網路。在本論壇的討論串或私訊中達成的交易均屬於線上銷售,而線上銷售將觸發執照撤銷。
你可以自由討論執照核發、合規性、標準、出口流程、實驗室工作及法規解釋——這正是這個討論區塊設立的目的。但你不能利用它來銷售產品。
我們在整個論壇內運行自動化合規掃描,並標記那些看似銷售或廣告的貼文。如果你的貼文被編輯了,那是因為不這麼做的後果對你來說會更糟。
從首次發現到最終裁決的行政流程
了解從查驗發現問題到作出處罰決定之間的時間線,有助於業者主動應對,而非被動反應。下文說明法律規定了什麼、沒有規定什麼。
無論是《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還是《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都沒有規定從查驗發現問題到作出命令的固定時程;第2號條例(2026年4月30日《政府公報》)只修改了許可標準與續期規定。一般規則來自《行政程序法》佛曆2539年(第30條):在作出可能影響持牌人權利的命令之前,必須給予持牌人充分了解事實並提出證據進行陳述的機會,但緊急情況等有限例外除外。
收到任何說明要求時,應及時以書面答覆,並附上與查驗發現相關的PT 27、PT 28和PT 33紀錄副本。暫停期限取決於違規類型,依據上文概述的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2026年6月22日指南(30天或90天,依佛曆2542年法第52條,每項命令最長90天)。在該法、各項條例或已報導的指南中,均未發現允許以書面承諾代替暫停的規定。
命令必須以書面通知持牌人。若找不到持牌人或其拒絕接收,命令將張貼於許可營業場所,自張貼之日起視為持牌人已知悉(《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第55條)。持牌人可於接獲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該法規定的委員會提出上訴 (อุทธรณ์)(第70條)。提出上訴不會停止執行暫停或吊銷執照的命令,委員會的決定在行政階段為終局決定(第71條)。此後,剩下的途徑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通常須於90天內提起(《行政法院設立及行政訴訟程序法》佛曆2542年第49條)。
上訴:什麼有效,什麼無效
針對暫停或撤銷命令的上訴,主要在程序理由上(例如檢查員缺乏權限、通知存在瑕疵或未遵循既定程序)較容易成功,而非基於比例原則的實質理由。在認定何種行為構成違反健康相關執照條件時,泰國行政法院在歷史上傾向尊重衛生部的技術性判斷。
在健康執照法規相關類似案件中曾成功支持上訴的理由包括:查驗未出示適當身分證明或未經預約(若有要求預約)、裁罰結果是基於一份事後被證明由第三方偽造的文件,或者持牌人在命令發布前未被給予法律規定的答覆機會。
很少成功的理由:「我不知道這項規定」、「違規情節輕微」、「我們已經糾正了問題」。這些是刑事訴訟中減輕刑罰的考量因素,而非用來推翻已依正當程序發布之行政命令的理由。
上訴期限的實際運用:上訴不會停止命令的執行,因此別指望藉此爭取時間。請利用這30天補上合規漏洞,並為每項改善留存紀錄,讓上訴文件能證明問題已經解決。
累犯與升級的罰則
據報導,該指南規定:已被暫停執照的持牌人若再次犯下同一違規,將立即考慮撤銷執照;暫停後犯下其他違規,則適用更嚴厲的措施。另外,《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第6條)規定,曾因違反依據第44條和第45條發布的衛生部管控草藥公告而被暫停執照的持牌人,不予續期。
應把任何曾遭暫停執照之違規的再犯視為撤銷風險,並把每一次暫停都視為續期風險:依第6條,暫停可能成為執照到期時不予續期的理由。
請保存每一份查驗紀錄、警告函以及你寄出的書面說明。已公布的文本沒有說明非正式警告會如何被考量,但一份記錄發現了什麼、如何改正的書面檔案,是日後對命令提出異議時最有力的證據。
暫停執照期間庫存與患者的處理方式
遭暫停執照的持照人,在整個暫停期間內必須停止依該執照進行的營業,且在此期間不得取得本法規定的任何其他執照(第52條第2項)。在暫停期間繼續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即構成第78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和/或最高20,000泰銖罰金。
本文所檢視的已公布條文,並未說明在暫停期間存放於場所內的庫存必須如何處置。在取得 DTAM 的書面答覆之前,請勿出售、移動或銷毀這些庫存,並在整段期間持續更新 PT 27 庫存紀錄。
依賴該大麻藥房取得 PT 33 供應的病患,在暫停期間需要改由另一家持照機構供應。請直接且私下告知現有病患。
營運與財務連續性規劃
暫停執照的代價遠不僅止於停售30天或90天所造成的直接收入損失。
租約義務在暫停期間仍然延續。一份無法在30天通知期內終止的租約,代表著零收入卻要支付固定成本。在擁有長期租約新店面的業者,應在簽約時將執照暫停條款納入租賃協議中協商——這雖不常見,但在受監管行業的企業中並非沒有先例。
員工成本則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具備 DTAM 資格的員工必須繼續留任支薪,否則將面臨失去暫停期滿後重新開業所需資格認證的風險。其他員工則面臨不同的考量。相對於單點大麻藥房的收入狀況而言若有超額雇用的業者,會發現90天的暫停將對他們辛苦建立的團隊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銀行關係: 泰國商業銀行對與大麻相關的企業帳戶已變得更加謹慎。公開的暫停命令(這是一份行政文件,原則上是可取得的)可能會觸發銀行內部對帳戶關係的合規審查。此事雖未被廣泛公開,但在2026年4月法規收緊後,已有業者通報了類似情況。
在正式違規被發現之前,業者可以做些什麼來降低風險
在合規問題浮現與檢查員實際發現之間的這段空窗期,正是積極主動的業者創造最大價值的地方。突擊檢查並不會按照固定的週期發生——民眾投訴、執照更新文件發出的訊號或是例行性的區域掃蕩,都可能觸發查驗。這在實務上的意義是,合規性必須持續維持,而不是等到查驗時才臨時抱佛腳。
在類似的監管環境中,透過自我審查成功避免正式違規立案的三個領域:
受訓人員查核: 自2026年4月起,第2號條例要求花穗持牌人在營業期間始終至少有一名經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培訓的員工在場(新增第8/1條第(4)款)。每月花20分鐘檢查此人的培訓證書是否有效、排班是否涵蓋每個營業時段即可。人員缺位屬於許可標準問題,而續期時會再次審查同樣的標準。
營業場所完整性: 封閉營業場所的要求通常是在不知不覺中被破壞的。為了送貨而撐開的大門、為了通風而未上鎖的後窗、堅持要看庫存室的顧客。請記錄每週的營業場所巡視,並保存附有時間戳記的照片。如果檢查員日後聲稱營業場所在特定日期未受管控,這些照片紀錄將成為證明日常合規的證據。
文件完整性: 執照、醫師資格證書、庫存紀錄、PT 33 處方箋紀錄——所有文件都必須存放在營業場所內、保持最新狀態,並且在查驗時能立即出示。一份缺失的文件(即使內容合規),也會因為檢查員無法核實未展示的內容,而被初步判定為不存在。「文件在總公司」這類回答在檢查員要求查看庫存分類帳時是不可接受的。
刑事與行政雙軌並行的差異——以及為何兩者可同時進行
業者常見的一種誤解是,收到行政暫停命令意味著事情已在行政層級「處理完畢」,刑事風險也隨之解決。這是不正確的。
依據部級條例進行的行政程序,與依據《麻醉品法典》或《泰國傳統醫學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佛曆2542年進行的刑事程序,是兩條平行的軌道。行政違規的判定既不賦予刑事起訴豁免權,也不會在刑事訴訟中構成有罪推定。兩者是各自獨立的。
行政命令並不排除刑事追訴。若同一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例如無照銷售 THC 超標的提取物,案件可能被移送警方。我們尚未找到 DTAM 或麻醉品管制局 (ONCB) 公開發布、說明此類情況發生頻率的程序文件。
收到行政暫停處分並透過合規流程解決問題的業者,在行政程序結案前,仍應向泰國律師諮詢導致違規的行為是否也構成了刑事風險。泰國法律規定刑事申訴有兩年的訴訟時效,這意味著刑事追訴的窗口並不會隨著行政程序的結束而關閉。
撤銷執照後:無法挽回的後果
《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本身並未涉及撤銷或重新申請。它的規定是:曾因違反管控草藥公告而被暫停執照的持牌人,不予續期(第6條)。上文引用的報導指出,被撤銷的業者大約需要等待兩年才能重新申請;在依靠成立新法人實體或更換管理層之前,應向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或泰國律師確認確切規則。
受僱於被撤銷執照的大麻藥房且本身具備資格的醫師員工,可以不受限制地將其資格與工作轉移至其他持牌的大麻藥房——資格是屬於個人的,並不與企業實體綁定。這代表儘管執照本身被銷毀了,但被撤銷營運機構的人力資本並未被永久摧毀。
總結:實務上的風險層級
並非所有的違規行為都會帶來相同的現實後果。合規預算有限的業者應依據以下順序(從最高到最低的立即風險)排定優先順序:
立即撤銷風險: 不實的PT 27或PT 28報告;在無PT 33處方的情況下向未滿20歲者、中小學生、大學生、孕婦或哺乳期婦女銷售;允許在營業場所內吸食;自動販賣機;網路銷售;在寺廟、宿舍或公園銷售;以及再次犯下曾遭暫停執照的違規。
暫停執照90天風險: 未向發證機構通報出口細節,以及在無PT 33處方的情況下銷售大麻。在旅遊旺季被暫停90天,對只有一家門市的業者而言是攸關存亡的威脅。
暫停執照30天風險: 未製作、製作不完整或未提交PT 27或PT 28;銷售或出口未獲GACP或同等認證的草藥;未展示執照;以及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其中大多數只要落實日常文書作業、絕不張貼價格或促銷資訊即可避免。
警告與通知風險: 輕微的文件缺失、個別員工在顧客溝通上的失誤、單次發布越過廣告紅線但並無系統性意圖的貼文。作為紀錄固然嚴重,但如果能立即糾正根本行為,則仍在可控範圍內。
參考資料(最終版)
-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ai Traditional Medicine Knowledge Act B.E. 2542 (1999), Sections 52, 55, 70 and 71
- Notific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Re: Controlled Herbs (Cannabis), B.E. 2568 — Royal Gazette, 25 June 2025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on Category 5 Narcotics, cannabis and hemp extracts, B.E. 2569 — in force 26 April 2026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No. 2 B.E. 2569 on licensing for controlled herbs — published 30 April 2026
- Act on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Courts and Administrative Court Procedure B.E. 2542 (1999), as amended, Section 49
- Department of Thai Traditional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2026, 22 June). แนวทางการออกคำสั่งทางปกครองในการเพิ่มโทษพักใช้และเพิกถอนใบอนุญาต [Guideline on administrative orders increasing licence suspension and revocation penalties].
- Narcotics Code, promulgated by the Act Promulgating the Narcotics Code B.E. 2564 (2021); in force 9 December 2021
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 採取行動前,請向持有執照的泰國律師確認您自身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