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大麻與工業大麻花出口實用詞彙表:品質標準、貿易文件與在不同國家意思不同的詞(下篇)

本文為下篇。上篇:Cannabis and Hemp Flower Export from Thailand, a Working Glossary: Plant Parts, THC Figures and Thai Legal Terms (Part 1 of 2)

泰國賣家和海外買家的出口交易常常出問題,原因是雙方用同一個詞,指的卻是不同的東西。 舉例來說,買家要的是「EU-GMP 花」,收到的卻是一張種植認證。也有發票寫著「CBD 花」,貨卻送到一個 CBD 合法、但大麻花不合法的國家。

上篇講了植物部位、檢測報告上的三個 THC 數字(Δ9-THC、THCA 與總 THC),以及泰國的法律用語。簡單來說,THC 是會產生精神作用的成分。許多國外實驗室看的是總 THC,裡面也算進了酸性形式的 THCA。另外,不論 THC 含量多少,泰國法律都把大麻花和工業大麻花視為「管控草藥」。

下篇講三套品質標準、貿易與海關文件,還有兩個在不同國家意思不同的詞。


4. 品質標準:三種標章,三種不同用途

GACP: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Good Agricultural and Collection Practices)。 GACP 是一套種植標準,涵蓋:

  • 繁殖材料(種子與扦插苗);
  • 栽培、採收與初步加工(採收後最先進行的幾個處理步驟);
  • 儲存與運輸;
  • 上述所有環節的紀錄。

在泰國,GACP 認證由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廳(DTAM,隸屬公共衛生部)核發。GACP 只管種植,不涉及藥品製造。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是藥品製造的標準。歐盟 GMP 標準(EU-GMP) 是歐盟的版本,內容載於 EudraLex 第 4 卷,也就是歐盟官方彙編的藥品 GMP 規則。EU-GMP 證書要先通過歐盟會員國主管機關的查核才會核發,這裡的主管機關指該國的藥品監管機關。

這份詞彙表最想避免的混淆。 GACP 不是次一級的 GMP。拿到 GACP,不代表產品離 GMP 只差一步。這是兩套用途不同的標準。

大多數醫療市場兩者都要求。GACP 管到採收為止,GMP 則從某個明確規定的步驟開始適用。這個步驟在哪裡,各市場不同。搞錯這一點,是這一行代價最高的錯誤。論壇另有一篇文章逐一整理各市場的 GMP 規定:五大醫用大麻花市場比較。

怎麼做: 報價之前,用書面問買家兩個問題。第一,在他們的市場,GMP 從哪一步開始?第二,那一步他們接受哪一種 GMP 證書?答案會告訴你還得額外付錢做哪些加工。

譯者註:如果一座只有 GACP 證書的泰國農場收到「EU-GMP 花」的需求,光靠自己是做不到的。從 GMP 起點開始的各個步驟,必須在持有 GMP 證書、而且證書被買家市場接受的場所完成。簽約前就要把這一點講清楚,報價才會把這些成本算進去。

PIC/S: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 PIC/S 是由各國政府藥廠稽查單位組成的國際網絡。泰國在2016年8月1日加入(資料來源:PIC/S)。

PIC/S 會員資格只是稽查人員之間的合作架構,不代表會員國會自動承認彼此的證書。

此外,泰國不在歐盟執委會的第 111b 條清單上。這份清單列出歐盟以外的國家:歐盟認為這些國家的 GMP 監管和歐盟同等,可據此進口活性物質(即藥品的有效成分)。資料來源是歐盟執委會的清單,查核時間為2026年9月。

怎麼做: 別假設泰國的 GMP 證書在歐盟一定被接受。直接問買家,他們的主管機關要求哪一種證書。這樣你能及早知道是否需要歐盟主管機關來查核。

Ph. Eur. Cannabis flos。 歐洲藥典(Ph. Eur.)是歐洲官方的藥品品質標準書。專論(monograph)是藥典中針對單一物質的條目。「Cannabis flos」就是大麻花的專論,刊載在增補版 11.5,從 2024年7月1日 起正式生效(根據歐洲 GMP 培訓機構 ECA Academy 的資料)。

這份專論對以下項目訂有要求:

  • 鑑別(證明這批材料確實是大麻的檢驗);
  • 層析含量測定(在實驗室測量大麻素含量);
  • 化學型分類(依主要大麻素區分的類群);
  • 異物(莖、種子、其他植物、泥土);
  • 乾燥失重(樣品乾燥後減少的重量,大部分是水分):最高 12.0%;
  • 元素雜質(重金屬及類似元素);
  • 農藥;
  • 黃麴黴毒素 B1(aflatoxin B1,某些黴菌產生的毒素);
  • 微生物限量(細菌、酵母菌與黴菌)。

買家說「符合 Ph. Eur.」時,指的就是這份專論。

怎麼做: 先問買家採用哪一版 Ph. Eur.。報價前,拿一個試驗批次,把清單上每一項都驗過。這樣你能看出農場卡在哪一項限值,而且還有時間改善。

譯者註:泰國雨季時,戶外溼度一直很高。這讓乾燥失重限值,以及黴菌和微生物限值更難達標。出口批次請放在能控制溼度的房間裡乾燥和儲存。這種條件下有哪些乾燥方案,請參考在 85–95% 環境溼度下乾燥大麻。

5. 貿易與海關文件

COA:檢測報告(certificate of analysis)。 COA 是針對單一特定批次的實驗室報告。出口用的 COA 除了結果,還應寫明檢測方法。上篇已說明,檢測方法不同,THC 數字就會不同。出口前的檢測,請見出口前檢測:能過關的 COA 與過不了關的 COA。

ISO/IEC 17025。 這是評定檢測實驗室能力的認證標準,不是大麻產品的標準。認證是依明確界定的範圍(scope)授予的,也就是實驗室獲准執行的檢測項目清單。一間通過食品化學認證的實驗室,不會因此就具備大麻素檢測的認證。

怎麼做: 向實驗室索取認證範圍證書,別只看認證標誌。確認範圍裡列有你需要的大麻素檢測項目。這樣才能證明你 COA 上的結果來自經認證的檢測。

植物檢疫證書。 這是由國家植物保護機構核發的植物健康證書,這個機構就是負責植物健康的政府單位。一張證書只涵蓋一種商品,以及一個目的地國家的要求。對管制貨品來說,它不能取代麻醉藥品相關文件。

譯者註:在泰國,核發植物檢疫證書的國家植物保護機構是農業廳(กรมวิชาการเกษตร)。這項申請要和管控草藥或麻醉藥品的文件分開辦理。

進口證明書與出口許可。 這兩份文件依《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 1961)第 31 條成對運作。這是聯合國管制麻醉藥品貿易的條約。步驟如下:

  1. 進口方的國家主管機關核發進口證明書。
  2. 出口方把這份證明書交給本國主管機關,取得出口許可。
  3. 出口許可的副本隨貨同行。
  4. 進口國政府在許可上登記實際收到的數量,加簽後寄回。

資料來源是 UNODC(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提供的 1961 年公約全文,以及 INCB(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的指南 Control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Narcotic Drugs。公約規定出口許可必須隨貨同行。沒有附上出口許可的貨物,會被各國主管機關扣留。

怎麼做: 先拿到買家進口證明書的副本。出口許可還沒到手前,不要訂艙。照這個順序做,貨物才不會卡在邊境。

譯者註:在泰國,出口大麻花需要 DTAM 核發的第 46 條許可證;THC 超過 0.2% 的萃取物,則需要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hai FDA)的許可證。請向主管你產品的機關確認,每批貨的出口許可由哪個單位核發。

HS 編碼。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System)是海關用來分類貨品的國際編碼系統。常用編碼如下(資料來源: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公布的大麻分類,是目前最清楚的公開對照):

產品 常用 HS 編碼
乾燥大麻花 1211.90(主要用於香料或藥用的植物及植物部分,其他)
萃取物 1302.19
大麻藥品 3004.90
大麻纖維(true hemp) 5302.10

有兩點要注意。第一,各國在後面加上的位數(國家子目)都不一樣。第二,HS 編碼正確,不代表產品合法。不論關稅編碼是什麼,麻醉藥品管制在邊境照樣適用。

怎麼做: 向兩國的海關或你的報關行確認完整的國家編碼。HS 編碼只能當成課稅用的標籤,不能當成合法證明。

新穎性食品(Novel Food)。 這是歐盟食品法規 Regulation (EU) 2015/2283 下的一種身分。新穎性食品要先取得授權才能上市。食品中添加 CBD 就需要這項授權。截至2026年,還沒有任何一件獲得核准。2026年2月,EFSA(歐洲食品安全局)只公布了暫定的安全攝取量(資料來源:EFSA,2026年2月)。

新穎性食品只屬於食品法規,不管化妝品。可吸食的大麻花根本不算食品。所以禁止大麻花的規定,是寫在麻醉藥品法或菸草法裡。

怎麼做: 面對歐盟買家時,先判斷你的產品形態適用哪一套法律:食品法(新穎性食品)、化妝品法,或大麻花適用的麻醉藥品法或菸草法。這樣就能避開前言提到的「CBD 花」發票問題。

MRL:最大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指產品上允許殘留的農藥最高含量。關於殘留限值,論壇的大麻上的農藥殘留主題有更詳細的說明。

醫用大麻花必須遵守的農藥限值,是 Ph. Eur. 第 2.8.13 章的規定,透過 Cannabis flos 專論適用。依 Regulation (EC) 396/2005 訂定的食品 MRL,主要和工業大麻食品有關。

依這項食品法規,沒有特定限值的農藥,一般適用 0.01 mg/kg 的預設限值。對習慣食用作物限值的農場來說,這個數字比預期低得多。

譯者註:在泰國,只能使用已向農業廳(กรมวิชาการเกษตร)登記的農藥,而且要照標籤指示使用。產品在泰國有登記,不代表殘留量就能通過出口限值。每個出口批次都要留下噴藥紀錄(產品、劑量、日期、批次)。提供批次給買家之前,先做殘留檢測。另請參閱泰國 GACP 下可合法噴灑哪些產品。

6. 兩個在不同國家意思不同的詞

「工業大麻」(hemp)。 每個市場畫的界線都不一樣:

市場 「工業大麻」的定義 資料來源
泰國 THC ≤1.0% 的植物;其花仍屬管控草藥 佛曆2563年工業大麻部長令,依 Tilleke & Gibbins(律師事務所評論)
歐盟 自2023年1月1日起,THC 低於 0.3% 的農業品種 歐盟執委會
瑞士 平均總 THC 低於 1.0% 的大麻,完全不受《麻醉藥品法》管轄 CMS 專家指南(律師事務所評論)
捷克 乾物質中 THC 1.0% 捷克法律

在曼谷合法的工業大麻貨物,到了柏林不一定還是合法的工業大麻。以上篇的批次為例,總 THC 約 1.78%,同時超過歐盟 0.3% 和瑞士 1.0% 的界線。

「藥用級」(pharmaceutical grade)。 這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律用語,通常指兩種意思之一:該批次符合某部藥典的專論,或者生產場所持有 GMP 證書。

怎麼做: 買家或賣家說「藥用級」時,問清楚他指的是哪一種,並要求看相關文件。每份合約都要寫明目的地國家對工業大麻的法律定義和 THC 限值。這樣雙方衡量時用的是同一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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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完成過有許可的合法出口或進口,哪個用語最讓人混淆:GACP 和 GMP、總 THC 和 Δ9-THC,還是允許的產品形態?歡迎在下方分享,並請只談合法、有許可的交易。

相關閱讀

下篇引用的資料來源

  • EudraLex Volume 4(歐盟 GMP 規則)。
  • PIC/S,泰國加入日期(2016年8月1日)。
  • 歐盟執委會,第 111b 條第三國清單(2026年9月查核)。
  • ECA Academy,關於 Ph. Eur. Cannabis flos(增補版 11.5,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
  • 歐洲藥典,第 2.8.13 章(農藥殘留)。
  • UNODC,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 1961(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全文。
  • INCB,Control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Narcotic Drugs。
  • 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公布的大麻分類(HS 編碼)。
  • Regulation (EU) 2015/2283(新穎性食品)。
  • EFSA,2026年2月(CBD 暫定安全攝取量)。
  • Regulation (EC) 396/2005(食品中的農藥殘留)。
  • 歐盟執委會,自2023年1月1日起歐盟工業大麻 THC 限值 0.3%。
  • CMS 專家指南(律師事務所評論),瑞士。
  • Tilleke & Gibbins,Cannabis and Hemp Business Guide – Thailand,2025年版,2025年11月更新(律師事務所評論)。

本文是參考資訊,提供給在各自司法管轄區內合法經營的讀者,不構成法律、海關或稅務建議。文中所述法律經常變動,各國規定也不同。部分數字來自專業評論,並非出自法條本身,文中已一一標明。進行任何交易前,請向相關國家的主管機關和合格律師逐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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