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批次要從泰國出口到受監管的市場,必須先通過四項標準:
- 農場端的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 (GACP)
- 加工端的良好生產規範 (GMP)
- 由一位指定的負責人簽核放行
- 運輸與倉儲端的良好分銷規範 (GDP)
這四項標準之外,還要遵守《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這是一項聯合國條約。依照條約,每批貨都需要兩份許可:買方國家核發的進口證明,以及泰國核發、內容與之相符的出口許可。
本篇說明三個目的地國家的要求,以及隨批次一起寄出的文件。本篇也談微生物檢測、保存期限檢測、合約、常見的失敗原因,以及泰國目前的法規。有些要求已從主管機關的原文或指南本身查證,文中會註明。有些要求無法查證,文中也會照實註明。
本文為下篇。上篇:https://asiannabis.com/t/1319
7. 各目的地的要求
德國
已查證:德國的醫用大麻法於2017年3月10日生效。適用對象是沒有其他治療選擇的重症病人。種植與進口許可證由德國的藥品主管機關「聯邦藥品和醫療器材管理局」核發。進口的大麻必須符合歐盟GMP標準。
已查證:《大麻法》於2024年4月1日生效,並把大麻從《麻醉藥品法》中移除。
未查證:德國負責麻醉品許可的「聯邦鴉片管理局」使用哪一種許可類型、哪些表格、審查要多久。2024年的修法對進口許可有什麼影響,也還沒查證。
捷克
已查證:醫用大麻於2013年4月1日合法化。病人憑專科醫師開立的電子處方,每月最多可領取180克乾燥大麻。第一年只准使用進口大麻,以確保品質符合標準。
已查證:自2026年1月1日起,21歲以上成人可在家種3株,並在家中持有100克。商業銷售仍然禁止。論壇上關於捷克修法的主題有詳細說明。
未查證:捷克的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進口許可證屬於哪一類、產品規格為何、需要做哪些檢測。不要以為2026年的修法沒有動到醫用大麻的進口管道。
澳洲
已查證:澳洲的GMP主管機關是治療用品管理局 (TGA)。
未查證:澳洲醫用大麻的管道、標準、檢測與進口許可,全都沒有查證。在你直接向TGA確認之前,任何關於澳洲要求的說法都要當成未經查證。
要求會變動
| 目的地 | 已查證 | 未查證 |
|---|---|---|
| 德國 | 處方制度與生效日期;聯邦管理局負責核發許可;進口須符合歐盟GMP;2024年麻醉品法修正 | 許可類型、表格、審查時間、進口管道、必要檢測 |
| 捷克 | 合法化日期、每月上限、第一年只准進口、2026年居家種植新制 | 主管機關名稱、許可證類型、產品規格、必要檢測 |
| 澳洲 | 由哪一個國家機關負責GMP | 其他全部:標準、管道、許可、檢測 |
上表中的每一套制度,在過去十年內都改過。每簽一份新合約之前,都要重新確認一次要求。
譯者註:泰國的法規自2022年以來也改了好幾次(見第13節)。你去年確認過的要求,現在可能已經過時。
該怎麼做:每個目的地各做一張一頁的清單,列出每一項要求、出處,以及你確認的日期。每簽一份新合約之前,請買方提供主管機關目前的書面要求,再更新這張清單。
8. 文件包
| 文件 | 證明什麼 | 本文的查證狀態 |
|---|---|---|
| 批次生產紀錄 | 每個規定的步驟都已執行並記錄 | 已依GMP規則查證 |
| 檢測報告 (COA),也就是單一批次的實驗室報告 | 本批次的檢測結果,並與雙方約定的規格比對 | 概念已查證;各目的地的限值未查證 |
| GMP符合性證書 | 指定的廠區在稽查時,指定的作業符合規範 | 發證機關已查證;證書措辭未查證 |
| 出口許可 | 這批貨可以出境 | 已依《單一公約》查證 |
| 進口許可 | 這批貨可以入境 | 已依《單一公約》查證 |
| 運輸與倉儲紀錄 | 批次在運送途中一直維持在規定條件內 | 已依GDP的適用範圍查證 |
所有文件上的數量與產品描述,必須彼此一致,也要和實際貨品一致。
該怎麼做:每批貨各做一張交叉核對表,列出每份文件上的批號、淨重與產品描述。訂艙之前,由一個人逐行和已打包的貨品核對。
9. 降低微生物,以及輻照處理
為什麼微生物很重要
乾燥的植物材料一定帶有微生物,例如酵母菌、黴菌和細菌。有些病人免疫功能低下,也就是免疫系統比較弱。因此,目的地市場會規定微生物量的上限。
微生物數量以每克菌落形成單位 (CFU/g) 表示。這個數字是指一克樣本中,有多少活的微生物能在實驗室裡長成肉眼看得到的菌落。各市場的限值差異很大。常見的一項是「總酵母菌與黴菌數」,也就是樣本中所有酵母菌和黴菌的合計數量。
處理方法與降低幅度
Arno Hazekamp於2016年在 Frontiers in Pharmacology 發表的論文,列出加熱、化學處理、高壓、過濾與輻照等降低微生物的方法。論文也提到,荷蘭和加拿大會用伽瑪射線輻照藥用大麻。Jerushalmi 等人於2020年在 Journal of Cannabis Research 發表的研究,測試了伽瑪射線、電子束與冷電漿。在部分試驗中,伽瑪射線和電子束讓真菌數降到檢測不到的程度。
降低幅度以「log」為單位。1 log 代表微生物少了10倍,也就是去除90%。5 log 代表少了100,000倍。2020年的研究指出,在市售大麻花上,伽瑪射線能讓酵母菌與黴菌減少約4.5至6 log,電子束約減少5 log。
歐洲藥品管理局 (EMA) 的GACP指南只允許在確實必要時才做燻蒸,並禁止使用環氧乙烷。
代價:香氣
輻照會犧牲香氣。2016年的論文發現,伽瑪射線輻照後,萜烯組成(也就是各種香氣化合物的組合)在種類上沒有改變,但部分萜烯的含量降低了。大多數降低10%至20%,有些最多降低38%。大麻素含量則沒有變化。
生產者想保住香氣,市場要的是微生物安全。最後是市場說了算,因為進口許可掌握在市場手上。你靠衛生管理和快速乾燥每多壓低 1 log 的微生物,就少 1 log 需要靠輻照去除。
譯者註:在泰國雨季,乾燥速度慢是微生物數上升的主因。用一間有冷氣和除濕機的密閉乾燥室,是壓低微生物數最便宜的方法,而且不會損失香氣。
譯者註:請以書面詢問買方,他們的市場是否接受經過輻照的大麻花。另外也要分開詢問,泰國的輻照服務是否願意處理大麻批次。本文無法查證目前是否有這樣的服務。
該怎麼做:從一個小批次取樣,送到經過認證的檢測實驗室做總酵母菌與黴菌數檢測。在簽下任何含微生物限值的合約之前先做。這樣你就知道自己的起始數值,也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輻照。想了解其他會員找實驗室的經驗,可以到B2B 服務版發問。
10. 安定性試驗與保存期限
藥局需要有效期限,所以進口商需要你提供保存期限,而這個日期必須有數據支持。乾燥的大麻花會隨時間改變:水分會進出、大麻素會慢慢轉化成其他化合物、萜烯會揮發。
本文找不到任何主管機關針對大麻規定安定性要求的文件。以下是業界的一般做法,請向目的地的主管機關確認:
- 把已用實際商業包裝封好的批次,存放在規定的溫度和濕度下。
- 另外準備一組,存放在更嚴苛的條件下。
- 按固定間隔取樣檢測。
- 事先決定哪些指標必須維持在限值內。
即時數據只能靠時間累積。想宣稱幾個月的保存期限,就需要幾個月的數據。
譯者註:泰國的倉庫溫度常在30–35 °C之間,比溫帶國家買方設想的倉儲條件更嚴苛。所以,用你自己倉儲條件得到的數據,比口頭保證更有份量。
該怎麼做:從第一個達出口品質的批次開始,用實際包裝保留幾份密封樣品。把樣品放在平常的倉庫裡,並記錄溫度和濕度。這樣買方問保存期限時,你就有真實數據可以回答。
11. 合約怎麼安排
本節說的是商業慣例,不是法規。貨物所有權(法律上誰擁有這批貨)可以在以下四個時間點之一轉移:
- 在農場交貨時
- 在放行之後
- 在出發港
- 要等進口商的進貨檢測完成之後
每一種選擇,都會讓被退貨的風險落在不同的一方。如果要等進口商檢測完才轉移所有權,檢測不合格的損失就由你承擔。
被退回的批次不能在當地銷售,也不能直接空運回來。再出口需要雙向的許可。銷毀需要有人監督,並開立銷毀證明。合約應該寫清楚:
- 爭議期間的倉儲費由誰付
- 重新檢測的費用由誰付、在哪一間實驗室做
- 由誰提供銷毀的證明
一批貨出問題,損失很少只有貨品本身。還要加上運費、進口商的處理費與倉儲費,以及銷毀或再出口的費用。你也會損失花在許可申請上的時間,以及這批貨占用的配額。
譯者註:把被退回的批次運回泰國,也需要泰國的許可。本文無法查證適用的是哪一種許可,所以簽約前請先詢問泰國主管機關。
該怎麼做:簽約前,確認合約寫明了所有權在哪個時間點轉移,並涵蓋上面三個問題。請一位熟悉大麻出口的律師幫你看過合約。
12. 常見的失敗點
| 失敗原因 | 從哪裡開始出錯 | 在哪裡被發現 |
|---|---|---|
| 微生物超標 | 在潮濕天氣採收、乾燥太慢、衛生不佳、倉儲潮濕 | 進口商的進貨檢測,此時運費已經付了 |
| 國內檢測沒涵蓋的農藥殘留 | 某產品在本國合法,但目的地會檢測;或鄰近田地的農藥飄散過來 | 目的地實驗室,因為它檢測的項目更多 |
| 文件缺漏 | 事後才補填紀錄、偏差沒有結案、批號沒有對應種植條件 | 稽查或放行判定時 |
| 標籤語言或格式錯誤 | 以為目的地會接受出口國的標籤 | 海關或進口商,在貨品送到藥局之前 |
| 許可過期或內容不符 | 延誤拖過許可期限、數量和核准數字對不上 | 邊境 |
譯者註:在泰國,農場旁邊的稻田、果園和菜園,可能在你的作物生長期間噴藥。飄過來的藥劑可能在目的地實驗室範圍更廣的檢測中,被驗出你從沒用過的農藥殘留。請和鄰居談談他們的噴藥時間。可以的話,在他們的田地和你的作物之間留一條緩衝帶。
該怎麼做:在這一季第一次噴藥之前,向買方索取目的地實驗室檢測的完整物質清單。把清單和你打算使用的每一種產品比對,也包括鄰居使用的產品。
13. 泰國目前的狀況
大麻花如何退出麻醉品名單
《麻醉品法典》於2021年12月9日生效。泰國衛生部2022年2月8日的公告,把大麻從第5類麻醉品(泰國法律原本列管大麻的類別)中移除。例外是四氫大麻酚 (THC) 重量比超過0.2%的提取物。這份公告於2022年6月9日生效,大麻花從那天起退出麻醉品名單。
論壇上關於2022至2026年泰國大麻法規如何演變的主題,有完整的時間線。
2025年起的管控草藥規定
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於2025年6月26日生效,由衛生部主管,主要執法機關是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銷售必須憑處方。
譯者註:2025年的這份公告是依據《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發布的。處方是 PT 33(ภ.ท.33)表單,有效期最長30天。禁止為大麻花做廣告,也禁止在網路上銷售大麻花。
對出口商來說最重要的一條規定:用於銷售或出口的大麻花,必須來自通過GACP認證的種植場。從種子到銷售的紀錄必須涵蓋:
- 種子來源
- 施肥紀錄
- 病蟲害管理報告
- 採收日期
- 品質管制檢測
外資持股也有影響。提取物的規定請見下方譯者注。本文無法查證大麻花許可證的持股規定,請向泰國律師確認。
譯者註:提取物另有一份法規。《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於2026年4月26日生效。THC超過0.2%的提取物許可證,只發給三類對象:
- 依《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不屬於「外國人」的泰國法人
- 政府機關
- 泰國紅十字會
2026年4月起的出口許可條件
出口大麻花,需要依《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1999年)第46條取得許可證。《關於許可研究、學習或出口管控草藥,或以商業目的銷售或加工管控草藥之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已刊登於《皇家公報》,並於2026年4月30日生效。這份條例對申請以商業目的出口、銷售或加工大麻花的人,新增了四項條件。申請人必須四項全部符合,只要有一項不符,申請就會被駁回:
- 營業場所:你擁有該場所或有權占有,或取得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 倉儲:有專用區域,空間足以讓大麻花保持良好狀態。必須和其他物料分開,並且不可直接放在地上。
- 資格身分:至少具備以下其中一項:
- 醫院(療養院)許可證
- 草藥產品製造或銷售許可證
- 藥品製造或銷售許可證
- 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的第5類麻醉品許可證
- 民俗療法師認證
- 供貨給持證買方的種植場
- 受訓人員:至少一名受過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培訓的員工,並在所有營業時間內在場。
同一份條例也要求設置有效的系統,去除大麻的氣味和煙霧。根據對條文的法律分析,如果你的許可證過去曾因違反衛生部公告而被暫停,申請展延時會對你不利,並可能因此被拒。如果這和你有關,請查閱《皇家公報》的原文。現有許可證在到期前仍然有效,新條件在申請展延時適用。
這對出口商的意義是:沒有上述任何一項資格身分的貿易公司,不能持有大麻花出口許可證。
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大麻管制法》草案,目前在眾議院審議中。這部法律尚未生效,也還沒有通過的日期。
仍不確定的部分
第46條出口許可證的申請管道和審查時間無法查證,所以本文不提供。泰國目前沒有生效中的完整大麻法,大部分的制度仍然建立在部級公告和條例上。
目的地的主管機關是否接受泰國的GACP認證,是另一個問題。請以目標市場最嚴格的標準為準。你的紀錄要做到兩年後稽查員來看,仍然看得懂、對得上。把每一份許可都當成只適用於一批貨,而且有期限。
該怎麼做:在許可證到期申請展延之前,用本節的四項條件逐一檢查你的事業。如果你缺少資格身分,先弄清楚哪一項是你實際上拿得到的,以及什麼時候拿得到。
分享讓你的貨被卡住的原因
如果你出口或進口過大麻,其他會員最能從出錯的經驗中學到東西。請在本主題下方留言分享細節:
- 你的貨是被什麼卡住的:微生物檢測結果、不在你檢測清單上的殘留物、標籤、過期的許可,還是被要求時拿不出來的某份文件?
- 供應商第一次寄出的文件包,最常出錯的是哪裡?
參考資料
- 歐洲藥品管理局:藥用植物良好農業與採集規範 (GACP) 指南。
- EudraLex 第4卷(歐盟GMP指南),包括附錄7與附錄16。
-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 Hazekamp A. Evaluating the effects of gamma-irradiation for decontamination of medicinal cannabis. Frontiers in Pharmacology, 2016; 7:108.
- Jerushalmi S, Maymon M, Dombrovsky A, Freeman S. Effects of cold plasma, gamma and e-beam irradiations on reduction of fungal colony forming unit levels in medical cannabis inflorescences. Journal of Cannabis Research, 2020; 2:12.
- 德國:醫用大麻法(2017年3月10日生效);《大麻法》(2024年4月1日生效)。
- 捷克:醫用大麻法(2013年4月1日生效);居家種植規定(2026年1月1日生效)。
- 泰國:《麻醉品法典》(2021年12月9日生效);泰國衛生部2022年2月8日公告;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泰國傳統醫藥保護法》佛曆2542年第46條;管控草藥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大麻管制法》草案(內閣於2026年9月22日通過)。
- 對部級條例(第2號)佛曆2569年的法律分析(原文未列出名稱)。
本文是 Asiannabis 社群教育系列的一部分,主題涵蓋種植標準、檢測與出口。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或法規建議,僅供在大麻合法的地區作為教育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