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提取是將植物的樹脂部分——即主要存在於大麻花腺體毛狀體中的大麻素與萜烯——從葉片、莖幹及其他植物組織中分離出來的過程,以便對其進行濃縮、定量與劑型調配。每一種方法都屬於兩大類別之一。溶劑提取法使用液體或加壓氣體(最常見的是 CO₂、乙醇或丁烷、丙烷等輕質烴類)來溶解目標化合物,隨後將溶劑去除。無溶劑提取法則是利用冷水、篩網或加熱加壓,透過物理方式將毛狀體分離。您選擇的類別決定了濃縮物(concentrate)中最終包含哪些成分、後續必須清除哪些雜質,以及需要控制哪些危險因素。
提取到底是在分離什麼
大麻素在植物體內的分布並不均勻。奧地利食品安全局 (AGES) 指出,大麻素主要儲存於開花區域的特殊腺毛中,葉片和莖幹中的含量較少。因此,提取是一個濃縮步驟:其目標是盡可能將這些樹脂轉移到較小的質量中,同時留下纖維,並根據產品需求去除葉綠素、植物蠟質和水溶性物質。
沒有任何單一方法能完美做到這一點。《Journal of Cannabis Research》上一篇關於醫用大麻加工的敘述性綜述將這些差異總結如下:乾篩和水萃取收集的是完整的毛狀體;烴類方法可避免帶入水份和葉綠素等色素;乙醇還能提取出類黃酮;而 CO₂ 則可根據條件進行調節,以提取不同的化合物。該綜述還列出了乙醇、丁烷、丙烷、己烷、CO₂ 甚至橄欖油等常用溶劑。
溶劑提取法
CO₂
二氧化碳在約 31 °C 和 74 bar 以上會變成超臨界流體。在這種狀態下,它充當非極性溶劑,改變壓力和溫度可以改變溶解的化合物。綜述指出,CO₂ 不可燃且易於去除,這就是為什麼 CO₂ 提取物不會像液體溶劑那樣帶來殘留溶劑疑慮。其代價在於設備成本:所有操作都必須在額定高壓容器內進行。
乙醇
乙醇具有足夠的極性來溶解大麻素,但也會溶解葉綠素和蠟質,尤其是在室溫下。冷卻溶劑可以減少這種情況。隨後必須將溶劑蒸發並回收,且乙醇蒸氣易燃,因此通風和引燃控制是該工藝必備的一部分,而非額外選項。
烴類 (Hydrocarbons)
丁烷和丙烷在加壓或低溫下液化,穿過植物原料,然後蒸發。丁烷的沸點約為 −1 °C,這使其非常容易驅除,但這種高揮發性也是其危險所在。一篇關於丁烷提取油 (BHO) 生產的綜述明確指出:業餘者的「沖提」操作可能會使易燃蒸氣積聚在封閉空間內,火花或靜電放電即可將其點燃。
無溶劑提取法
無溶劑濃縮物是在不添加任何溶劑的情況下製成的。乾篩 (dry sift) 是透過細篩網搖晃毛狀體頭部;上述綜述指出,透過乾篩獲得的毛狀體粉末 (kief) 的 THC 含量約為 35–50%。冰水萃取利用冷水和攪拌將毛狀體從植物上打落,而松脂 (rosin) 則是利用加熱和壓力將樹脂從大麻花或哈希/大麻脂 (hash) 中擠出。冰水哈希 (bubble hash) 和松脂值得單獨進行詳細討論,因此這裡僅作概述。該綜述還指出,這些歷史悠久的方法在科學文獻中的記載較少,且難以進行大規模量產。
各種方法的比較
| 方法 | 類別 | 傾向夾帶的物質 | 需要控制的主要危險 | 典型的精製步驟 |
|---|---|---|---|---|
| CO₂ | 溶劑提取 | 可隨壓力和溫度調節 | 高壓設備 | 後續通常需用乙醇進行冬化提純 (winterization) |
| 乙醇 | 溶劑提取 | 廣泛;除非冷卻,否則包含葉綠素和蠟質 | 易燃蒸氣 | 蒸發、殘留溶劑檢測 |
| 丁烷 / 丙烷 | 溶劑提取 | 非極性樹脂,極少水份或葉綠素 | 爆炸性蒸氣 | 淨化抽空 (purging)、殘留溶劑檢測 |
| 冰水 | 無溶劑提取 | 完整的毛狀體頭部 | 低;濕原料必須潔淨處理 | 乾燥 |
| 乾篩 (dry sift) | 無溶劑提取 | 毛狀體頭部外加少量細微植物碎屑 | 低 | 重複篩分 |
| 松脂 (rosin) | 無溶劑提取 | 從大麻花或哈希熔出的樹脂 | 熱壓板 | 過濾 |
此表格是一份參考指南,而非排名。醫藥製造商、進行效價檢測的實驗室和哈希製作者會做出不同的選擇,因為他們需要的最終產品不同。
安全性:火災與殘留溶劑
溶劑操作中有兩大主要危險。第一是火災。如上所述,丁烷蒸氣會積聚並點燃。乙醇雖然不那麼劇烈,但仍存在真實的火災風險: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 (OSHA) 列出其閃點為 55 °F(約 13 °C),空氣中的爆炸下限為 3.3%。兩種溶劑都不應靠近明火、加熱板或未達安全等級的電氣設備。這就是為什麼商業規模的溶劑提取要在設有氣體檢測和抽風通風的額定防爆房間內進行,也是本篇博文不描述家用操作流程的原因。
第二個危險是殘留在產品中的物質。對此的藥典參考標準是 ICH Q3C 殘留溶劑指南。它將乙醇歸類為第 3 類(低毒性潛力的溶劑),在無需進一步證明的情況下,接受高達 5000 ppm (0.5%) 的殘留量。己烷則屬於第 2 類,限制更嚴格,為 290 ppm。針對大麻的具體法規因國家而異,但原則全球通用:溶劑提取物的安全性,完全取決於證明溶劑已被清除的證據。
常見錯誤
- 將「無溶劑」等同於「已檢測」。 未添加溶劑並不等於驗證了效價或驗證了無污染物。無溶劑濃縮物仍然需要取得檢測報告 (COA)。
- 假設 CO₂ 提取不需要進一步加工。 CO₂ 粗提取物 (crude oil) 通常會重新溶解在乙醇中進行冬化提純 (winterization) 以去除蠟質;一項已發表的工業大麻方案要求將乙醇溶液在 −20 °C 下保持 24 到 48 小時後再進行過濾。
- 直接比較濃縮物和大麻花的百分比。 THC 含量為 35–50% 的毛狀體粉末 (kief) 以及含量更高的溶劑濃縮物 (concentrate),與大麻花屬於不同的品類,應予以區別對待。
- 將溶劑的沸點視為安全邊際。 低沸點使溶劑容易去除,但也使其極易點燃。
泰國背景現狀
在泰國,大麻植物已於 2022 年從毒品名單中除名,但按重量計 THC 含量超過 0.2% 的提取物仍屬於第 5 類毒品。《大麻或工業大麻提取物部級條例》佛曆2569年於 2026 年 4 月 26 日生效。該條例規定,生產、進口、出口、銷售或持有此類提取物僅限於四個目的:官方毒品管制、醫療用途、分析/教育或研究,以及工業用途。生產者必須是根據《外籍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1999年)不屬於「外國」的泰國法人、政府機構或泰國紅十字會,且持照生產者每次生產都必須檢測 THC 含量。任何考慮在泰國從事提取工作的人員,在採取行動前應先查閱該條例的最新文本和許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