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大麻的處方與調劑:荷蘭醫師–藥師模式的實務經驗

荷蘭自 2003 年起持續運作一套由處方者與藥局共同組成的醫用大麻計畫,是全球運作時間最長的藥局調劑計畫之一。當地臨床人員描述的並非一套操作規程,而是一套習慣:只在證據成立的情況下開立處方、從低劑量開始,並將藥局櫃檯視為第二道臨床檢查關卡,而非收銀台。


來源與定位。 本文摘述 Martin Woodbridge 所著 A primer to medicinal cannabis(一本入門讀物,Bedrocan International,2018 年)中,一位萊登疼痛專科醫師與一位海牙藥師的受訪內容。該書由荷蘭醫用大麻生產商 Bedrocan International 出資,著作權亦歸其所有。讀者應審慎考量此利益衝突。文中從業人員的職務依 2018 年的描述呈現,此後可能已有變動。本文是提供給醫療專業人員、監管機關與業者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背景參考資料,並非臨床指引,並非操作規程,亦非醫療建議。單一國家的兩位臨床人員構成的是個案研究,而非證據。

泰國現況(截至 2026 年 10 月)。 依據 《公共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佛曆 2568 年》(2025 年 6 月 26 日發布),大麻花屬於管控草藥。大麻花只能憑經授權從業人員以 PT 33 表格開立的處方調劑。每張處方涵蓋期間不超過 30 天,且僅限使用一次(不可續領),所售花材必須來自取得 GACP 認證的栽培場所。禁止在網路上販售花材或為其刊登廣告,亦不允許娛樂用途。2026 年 4 月,兩項佛曆 2569 年部令收緊了許可制度,但未變更 PT 33 的相關規定。《大麻管制法》仍為草案:內閣已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核准並送交眾議院。在泰國,下文所述的每一項臨床決策,都由在此框架下執業的處方從業人員負責。

1. 諮詢流程

這位藥師的觀點最值得借鏡:藥師的角色與處方者同等重要。 這個角色包括:以用藥評估支援處方者、與病患討論效益與風險、減少誤用與傷害,以及蒐集關於安全性、療效與不良反應的回饋。

她的流程可作為一套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都能重複使用的架構:

  1. 針對醫用大麻,先詢問病患已經知道哪些內容。從病患既有的認知出發,而非照本宣科。
  2. 說明其作用方式、使用方法、給藥方案、可能的副作用,以及安全保存方式。
  3. 確認病患了解大麻與其正在使用的其他藥物之間可能的相互作用,以及禁忌症。
  4. 下次接觸時,詢問其使用經驗,著重於療效與副作用。

第一步是最常被略過的步驟。她給初入此領域藥師的建議說明了這一步的重要性:接受培訓或廣泛閱讀,因為病患通常知道得很多,同時也帶著錯誤資訊。 臨床人員若不先釐清哪些是正確知識、哪些是錯誤資訊,爭論的對象就錯了。

在時程方面,她所屬藥局的做法是先給予一到兩週,再判斷藥物是否有效。THC 的藥代動力學因人、因產品、因給藥途徑而有很大差異,因此應將此視為單一藥局的內部規則,而非實測得出的常數。

2. 從調劑紀錄監測誤用

這位藥師表示誤用情況並不常見。她的藥局透過監測調劑數量與調劑頻率來發現誤用。一旦出現誤用,藥師會與病患商定處理方式;若無效,藥局便會諮詢處方者以尋求解決方案。她將藥物安全監視(即蒐集並評估醫療提供者與病患通報的不良反應)視為藥師的核心職能,與提供關於效益與風險的真實資訊並列。

處方者則描述了另一面。在荷蘭健康保險公司廣泛給付醫用大麻的時期,有些病患前來就診時的適應症並不明確。有些人把處方視為取得自己原本就在使用之藥物的廉價管道。一旦被提及誤用問題,他們可能強力施壓並反應激烈。他的對策是一致性,而非憑直覺把關:只針對證據充分的適應症開立處方,並在誤用跡象明顯時公開討論。

這是一項可行且技術門檻低的控管措施,只需要有調劑紀錄,並且有人去看。在 PT 33 處方為期 30 天、僅限使用一次的規定下,加上 2026 年 6 月報導的 PT 33 執法行動,這是本文中對泰國調劑據點最直接有用的習慣。

3. 處方者的說法

2018 年時,這位疼痛專科醫師在萊登從事麻醉學與疼痛醫學工作。他主要診治兩類病患:已在使用多種藥物、伴有食慾不振、噁心與嘔吐的晚期癌症病患;以及較常用藥物治療失敗後的中樞神經病變性疼痛病患。

從證據穩固之處開始。 他給新處方者的建議是:堅守證據充分的適應症,針對明確界定的成人族群,並在預期效果已知的情況下累積經驗。他認為,已將大麻用於娛樂用途的人並不適合作為起步族群,因為他們可能會針對有疑義的適應症強求處方。這關乎的是在哪裡培養專業能力,而非對病患的評判。

優點及其限制。 他列出大麻在神經病變性疼痛中的鎮痛效果,以及依製劑而定的止吐與促進食慾效果。他也提到某些品種具有安定效果,並指出除潛在的心理健康風險外,在成人中沒有已知的器官損傷副作用,並將此與使用不當的 NSAIDs 相比較。最後這一點需要另作權衡。大麻素劇吐症候群、心血管事件(他本人在下文將其與抽吸連結)以及依賴性,都是有文獻記載的不良反應。請參閱我們關於禁忌症與注意事項的文章。他所列的每一項都屬於症狀管理,沒有一項涉及疾病修飾。

他認為能改善治療結果的做法:

  • 從低劑量開始,並在安靜、舒適的環境中進行。 對於未曾使用過大麻的病患,心理反應才是真正的顧慮,而環境本身就是處方的一部分。
  • 在荷蘭的情境下,鎮痛時以汽化吸入花材取代口服途徑,理由是劑量準確、起效較快,且不會產生燃燒產物。
  • 絕不抽吸。 他將抽吸大麻與心肌梗塞及中風連結,機制是對易感心臟的心血管刺激,加上煙霧產生的碳氧血紅素。
  • 清楚了解自己所開立的是什麼。 來自合法受監管生產商的花材,能向病患保證活性成分含量受到控制,且產品無污染。我們關於 GMP 對醫用大麻的實際意義的文章介紹了這套機制。

泰國給藥途徑注意事項。 泰國禁止電子菸與蒸汽吸入裝置,其進口、販售與持有均可能遭到起訴。請勿假設汽化器在當地是合法的給藥途徑。在泰國,合法的給藥途徑是 PT 33 處方及所調劑產品的登記資料中所列明者。

兩種初診情境。 面對年長且未曾使用大麻的病患,他很少在初診時主動提起大麻。若該病患在其他方面合適,且其他治療的緩解效果不足,他會將大麻列為一個選項提出,並讓病患及家屬在下次回診前有時間考慮。至於積極尋求大麻、有時會誇大其他療法失敗程度的有經驗病患,則會在初診時就充分討論。此時的核心問題在於病患是否符合資格。

4. 劑量與安全:原則,而非數字

該藥局的劑量建議是針對 2018 年當時的荷蘭標準化產品撰寫。我們不轉載其數據:若缺乏產品的 THC/CBD 濃度,這些數字在臨床上毫無意義,也無法套用到其他劑型。可以移轉的是原則:從低劑量開始、緩慢調整劑量,並依所開立的特定產品給藥。

在吸入方面,該藥局告知病患每次吸入之間要稍候,並在最初出現精神作用時停止,因為這代表劑量過高。藥局也提醒,更換品種(尤其是從效力較低的品種換成其他品種)時,必須重新計算劑量。

她將思覺失調症、心律不整及其他心臟疾病列為禁忌症。她認為最大的風險是中毒、精神病症狀(尤其是精神科病患)、憂鬱症惡化,以及為年長病患開立處方,並指出對兒童的長期影響尚不清楚。處方者最擔心的相互作用是與**其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包括鴉片類藥物)**併用,這可能顯著加重年長病患的鎮靜作用。藥師也特別指出由 CYP450 介導的相互作用。我們關於禁忌症與藥物相互作用的文章對這些主題有詳細介紹。

5. 病患的回饋

同一本書摘述了根特大學研究人員 Frédérique Bawin 對比利時法蘭德斯地區自述為醫用大麻使用者所進行的質性訪談。她的完整研究結果收錄於其博士論文 Self-reported medicinal cannabis use in Flanders: a study of user profiles and patterns of use(根特大學,2020 年)。該書亦引用了一份 2016 年的荷蘭病患問卷。那是一項大學生專題,並非經同儕審查的研究,我們也無法查證其出處,因此不轉述其數據。

抑制症狀,而非治癒。 病患描述大麻能抑制症狀,但無法消除症狀。他們通常不認為大麻能治癒疾病,有些人表示對特定症狀僅部分有效或完全無效。尤其在疼痛方面,疼痛並未消失,而是變得可以忍受。較高劑量能緩解更多疼痛,但也帶來更多副作用。有些病患表示傳統止痛藥效果更好,但因大麻的副作用特性,仍選擇使用大麻。

醫病之間的落差。 根據該書對這項研究的介紹,許多病患自行取得大麻,且未與家庭醫師討論。他們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自行選擇產品、劑量與途徑。他們並非偏好如此:他們希望獲得醫療監督,卻發現具相關經驗的醫師寥寥無幾。即使獲得醫療意見,往往也只是一張處方加上非常籠統的建議。該書稱此為醫病關係的倒置,即病患反而成為提供資訊的一方。這正是第 1 節的諮詢流程所要彌補的落差。

6. 哪些可以移轉,哪些不行

要素 可移轉至泰國情境?
只針對證據充分的適應症開立處方 是,不受司法管轄區影響
從低劑量開始、緩慢調整劑量、依產品而定;未曾使用者需安靜環境 是
先給予一段時間再判斷效果,而非第 2 天就下判斷 是,作為原則;時程因病患與產品而異
避免抽吸 是,作為臨床原則
汽化吸入 否。 泰國禁止蒸汽吸入裝置;僅能使用 PT 33 處方及產品登記中所列的途徑
藥師作為第二道臨床檢查關卡 原則上是;取決於當地調劑管道的架構
監測數量與頻率以發現誤用 是;只需要調劑紀錄
先詢問病患已經知道什麼 是,而且毫無成本
荷蘭的滴數與容量 否。 因產品與劑型而異

7. 直言不諱的注意事項

本文內容來自單一國家的兩位從業人員,記錄於 2018 年,出自一本由 Bedrocan International 出資並持有著作權的書籍。該來源本身即表明,其個案研究具有特定情境性,不能作為處方者與藥師決策的依據。其所反映的臨床資料截至 2018 年 6 月,此後該領域已有進展。請將其視為一個成熟計畫如何運作的紀錄,可供設計服務時參考。它不能取代您所屬主管機關提供的指引。

8. 泰國面臨的問題

當正式管道難以取得時,病患並不會就此停止使用。他們會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自行取得內容不明的材料。這是病患安全問題。我們認為(這是意見而非研究發現),受過充分培訓、且有足夠信心妥善運用 PT 33 管道的從業人員人數,如今對該管道的限制程度可能與法規不相上下,即使法規正在收緊。

致泰國及本區域的臨床人員與藥師:在您的工作環境中,哪一部分最難複製:培訓、產品一致性、進行妥善諮詢的時間,還是紀錄保存?如果您是病患:您的處方者給了您具體的指導,還是籠統的建議?

Asiannabis 社群:供專業參考的一般資訊,並非醫療建議或臨床指引。在泰國,大麻花僅能由經授權的從業人員以 PT 33 表格開立處方後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