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大麻產品標示:泰國 FDA 規定、警語與宣稱

在泰國,大麻標籤是一組可供主管機關查核的聲明:產品適用哪一項公告、含有哪些成分,以及是否載有官方警語。本指南列出每項規定的出處,讓讀者可以自行查證。


適用哪些規定

適用的標示規定取決於產品的分類方式。分類取決於產品含有哪些成分、預定用途以及對產品所作的宣稱。以飲料形式販售的工業大麻飲品屬於食品。若同一配方以舒緩壓力或改善睡眠為訴求行銷,則可能被視為未經核准的藥品。在支付標籤設計費用之前,請先向泰國 FDA 或合格的泰國法規顧問取得分類意見。

  • 食品(《食品法》佛曆2522年(1979)): MoPH 第427號公告 佛曆2564年(2021),《含有大麻或工業大麻部位之食品》,經第438號 佛曆2565年(2022,2022年10月22日生效)修正。第429號 佛曆2564年(2021)規範含大麻二酚(CBD)萃取物的食品。第425號 佛曆2564年(2021)規範工業大麻籽、工業大麻籽油、工業大麻籽蛋白及含有這些成分的食品。第424號 佛曆2564年(2021)列出禁用食品:大麻與工業大麻的花序不得用於食品。一般標籤內容依循預包裝食品標示公告,即第367號 佛曆2557年(2014)及其修正。
  • 化妝品(《化妝品法》佛曆2558年(2015)): MoPH 關於化妝品使用工業大麻的公告,於2021年1月11日刊登於《皇家公報》。2021年其他公告則涵蓋化妝品中的工業大麻與大麻植物部位,以及 CBD 萃取物。
  • 藥品與草藥產品: 《藥品法》佛曆2510年(1967)及《草藥產品法》佛曆2562年(2019)。本文不涵蓋其針對個別產品的標示規定,請向泰國 FDA 確認。
  • 大麻花: 依2025年6月26日發布的*《衛生部關於管控草藥(大麻)之公告 佛曆2568年》*,屬於管控草藥,不屬於食品或化妝品成分。
  • 2026年許可制度: 兩項佛曆2569年部令收緊了許可規定。第一項涵蓋大麻/工業大麻萃取物(2026年4月26日生效)。第二項為管控草藥許可第2號(2026年4月30日生效)。兩者皆未變更 PT 33 處方規定。
  • 《大麻管制法》仍為草案: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核准,並送交眾議院。

各類別的 THC 與 CBD 限量

類別 限量 依據
直接販售給消費者的食品(一般) 每包裝單位 THC ≤ 1.6 mg 且 CBD ≤ 1.41 mg 第427/2564號,經第438/2565號修正
調味料 THC ≤ 0.0032% w/w;CBD ≤ 0.0028% w/w 第438/2565號
非直接販售給消費者的食品(食品工廠原料) 依生產用途訂定。標示:「ห้ามจำหน่ายตรงต่อผู้บริโภค」(不得直接販售給消費者) 第438/2565號
含 CBD 萃取物的食品(例如膳食補充品) 依第429/2564號及其修正訂定。本文未確認具體數值 第429/2564號
含火麻仁油/萃取物或工業大麻/大麻部位的化妝品 THC ≤ 0.2% w/w。媒體報導口腔用、私密部位用及油劑/軟膠囊產品有更嚴格的限量,仍待確認 2021年 MoPH 化妝品公告
大麻花 無產品限量。僅能憑 PT 33 處方調劑 管控草藥(大麻)佛曆2568年

據報導,依第427號公告,大麻與工業大麻部位亦禁止用於嬰幼兒食品及含咖啡因飲料。


大麻食品的強制標示項目

一般項目。 預包裝食品標示公告要求標示產品名稱、食品登記號碼(เลขสารบบอาหาร)、成分、以公制單位標示的淨含量、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與地址,以及日期標示。依規定需要時,亦須標示營養資訊。

大麻專屬項目。 泰國 FDA 的工業大麻指引要求標籤註明作為成分使用的大麻或工業大麻部位,或 CBD 萃取物。標籤也必須標示每包裝單位的 THC 含量,例如「มีสาร THC ไม่เกิน 1.6 มิลลิกรัม ต่อหน่วยบรรจุ」(每包裝單位 THC 含量不超過 1.6 mg)。「植物萃取物」等籠統用語不符合此要求。

產品名稱。 名稱不得具有健康宣稱的作用。「止痛 CBD 油」就是把宣稱放進了名稱裡。

批號。 請使用可追溯至批生產記錄的真實批號。

「不含 THC」。 我們找不到任何已公布的泰國規定對此用語下定義或指定特定實驗室。任何含量宣稱都必須真實且有分析佐證。若無檢測結果,此宣稱反而會成為法律責任風險。

語言。 在泰國販售的食品,標籤必須使用泰文,可另加其他語言。我們無法查證是否有規定要求泰文在字體大小或位置上須與其他語言一致,也無法查證是否另有僅適用於出口產品的標示規定。請向泰國 FDA 確認這兩點。


官方食品警語文字

泰國 FDA 的工業大麻食品指引列出以下聲明。適用哪些聲明視產品而定。

  1. “เด็ก สตรีมีครรภ์ และสตรีให้นมบุตร ไม่ควรรับประทาน”:兒童、孕婦及哺乳婦女不應食用。
  2. “หากมีอาการผิดปกติ ควรหยุดรับประทานทันที”:如出現異常症狀,應立即停止食用。
  3. “ผู้ที่แพ้หรือไวต่อสาร THC หรือ CBD ควรระวังในการรับประทาน”:對 THC 或 CBD 過敏或敏感者,食用時應謹慎。
  4. “อาจทำให้ง่วงซึมได้ ควรหลีกเลี่ยงการขับขี่ยานพาหนะ หรือทำงานเกี่ยวกับเครื่องจักรกล”:可能引起嗜睡;應避免駕駛車輛或操作機械。(含大麻葉或 CBD 的產品。)
  5. “ไม่ควรบริโภคเกินวันละ 2 หน่วยบรรจุ”:每日食用不應超過2個包裝單位。(大麻葉產品。)
  6. “ข้อมูลสำหรับผู้แพ้อาหาร : มีโปรตีนจากเมล็ดกัญชง”:過敏原資訊:含有工業大麻籽蛋白。
  7. 膳食補充品:“ควรกินอาหารหลากหลาย ครบ 5 หมู่ ในสัดส่วนที่เหมาะสมเป็นประจำ”(應經常均衡攝取5大類食物,並維持適當比例)。補充品與工業大麻籽產品:“ไม่มีผลในการป้องกัน หรือรักษาโรค”(無預防或治療疾病之效果)。

媒體報導指出,第438號公告新增了 “ไม่ควรบริโภคเกินปริมาณที่แนะนำให้บริโภคต่อครั้ง”(每次食用不應超過建議攝取量)及 “ไม่ควรใช้ร่วมกับผลิตภัณฑ์อาหารที่มีกัญชาหรือกัญชงเป็นส่วนประกอบ”(不應與其他含大麻或工業大麻成分的食品併用)。

泰國 FDA 的消費者指引指出,心臟及血管疾病患者應避免這些產品。我們無法確認這是否屬於強制性標籤文字。本文先前版本曾使用「不適合18歲以下兒童」、「請諮詢醫師」等措辭及一則用藥警語,但這些都與官方文字不符。本文未查證化妝品警語文字及最小字體大小。標籤設計定稿前,請查閱適用的公告。


由持照店家調劑的管控草藥大麻花

大多數讀者接觸的是大麻花,而大麻花並不是以消費品的方式標示:

  • 僅能由持照場所憑授權執業人員以 PT 33 表格開立的處方調劑。
  • 每張處方涵蓋期間不超過30天,且僅限使用一次(不得續領)。
  • 販售或出口的大麻花必須來自通過 GACP 認證的栽培場所。
  • 不得於網路販售或廣告大麻花,亦不允許娛樂用途。
  • 大麻花不得作為食品成分(第424號 佛曆2564年)。

我們未找到已公布、逐項列出調劑大麻花包裝必須標示哪些內容的清單。包裝與記錄要求依循佛曆2568年公告及該場所許可證的條件,請向泰國傳統與替代醫學司或府公共衛生辦公室確認。PT 33 流程請參閱主題 #1358。


宣稱、廣告與 QR 碼

標籤不得宣稱可治療、治癒或預防疾病。宣稱與廣告的相關規定已於主題 #1293 和 #1297 說明,此處不再重複。泰國 FDA 辦公室的佛曆2569年食品廣告準則已於2026年7月27日刊登於《皇家公報》,相關專題正在準備中。

我們未發現泰國 FDA 對大麻食品或化妝品標籤訂有 QR 碼可追溯性的一般性要求。除非特定公告或許可條件有所要求,QR 碼為選擇性項目。


印製前須知

泰國的公告會變動。本文反映2026年10月查核的資料來源。推出任何產品前,請至 fda.moph.go.th 及 ratchakitcha.soc.go.th 閱讀泰文原文。


主要法律依據:《食品法》佛曆2522年(1979);MoPH 第367號公告 佛曆2557年(2014)、第424、425、427及429號 佛曆2564年(2021)、第438號 佛曆2565年(2022);《化妝品法》佛曆2558年(2015)及2021年 MoPH 工業大麻/大麻化妝品公告;《藥品法》佛曆2510年(1967);《草藥產品法》佛曆2562年(2019);MoPH 關於管控草藥(大麻)之公告 佛曆2568年(2025);部令 佛曆2569年(2026)。請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證最新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