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檔案:美國如何禁止工業大麻,以及那個著名陰謀論的哪些部分經得起檢驗

大麻圈裡每個人都聽過這個故事:一位報業大亨、一家化工公司、一個銀行家族,還有一種為了保護產業利益而遭禁的植物。這是個好故事,也是許多人最初對這段歷史產生興趣的原因。但其中大部分內容經不起文獻檢驗。實際發生的事有更充分的文獻記載,也更平凡,某些方面甚至更糟。


這是1937年的美國法律史。 它不是泰國法律,在泰國也沒有任何效力。在泰國,大麻花依據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列為管控草藥,須憑 PT 33 處方表單調劑。

1. 有據可查的紀錄

《1937年大麻稅法》是美國毒品立法中文獻記載較完整的法案之一,其基本時間順序並無爭議。

法案 H.R. 6385,由眾議員 Robert L. Doughton(D-NC)於 1937年4月14日 提出;眾議院籌款委員會於 1937年4月27–30日及5月4日 舉行聽證會;於 1937年5月11日 修訂為 H.R. 6906
起草 由 財政部(法律總顧問辦公室,Herman Oliphant)起草;由聯邦麻醉品局(FBN)的 Harry J. Anslinger 大力推動
簽署 1937年8月2日,由 Franklin D. Roosevelt 總統簽署
生效 1937年10月1日
機制 登記制度,加上對該行業所有從業者徵收的 年度職業稅(進口商、製造商及調配商24美元;經銷商3美元;生產者1美元;醫師及其他執業者1美元),以及 轉讓稅:轉讓給已登記者 每盎司1美元,轉讓給未登記者則為 每盎司100美元。違者最高可處2,000美元罰款及五年徒刑
推翻 關鍵條款於 Leary v. United States, 395 U.S. 6 (1969) 一案中,以第五修正案不自證己罪為由被判違憲;並由《1970年綜合藥物濫用預防與管制法》廢止

這種立法手法解釋了該法奇特的樣貌。它 表面上並不是一項禁止令。 它是一套稅收與登記制度,其設計使得遵守它在實務上不切實際或等同自證己罪。職業稅與文書作業落在每一位種植者、經銷商與醫師身上。任何處於登記體系之外的人都適用每盎司100美元的稅率,參議院財政委員會的報告公開將其描述為針對非法使用者的重稅。正是這種設計,使該法在三十年後最終因第五修正案而被推翻。

2. 州層級的先驅立法,1911–1937年

聯邦法案出現在長達四分之一世紀的州與地方立法的末尾,而非開端。文獻記載最完整的順序如下:

  • 麻薩諸塞州,1911年:大麻被納入一項範圍更廣的法律,該法限制數種藥物在無處方情況下的銷售。
  • 加州、緬因州、懷俄明州與印第安納州,1913年:加州的條款是對州毒物法的一項低調修正,由州藥事委員會推動。歷史學家 Dale Gieringer 將其與藥事及麻醉品改革相連結,而非與墨西哥移民相連結。
  • 艾爾帕索,1914年:一項市政條例,常被稱為第一個地方禁令(部分記載將其生效時間定為1915年)。
  • 德州,1919年:第一部全州性法律,將「marihuana」納入一般麻醉品法規。

因此並不存在單一模式。在西南部,1910年革命後的墨西哥移民 是有文獻記載的驅動因素之一:地方媒體報導與部分地方法律將吸食大麻與新移入的社群連結在一起。在其他地區,早期法律則源自一般的藥物與毒物法改革。後來的媒體報導也將大麻與紐奧良及黑人爵士樂手相連結。到了1930年代FBN著手處理此議題時,這些聯想在地方上已根深柢固,而 Musto 以及 Bonnie & Whitebread 等歷史學家都將其視為聯邦運動的核心。

這個詞本身也有其歷史。「Marihuana」(亦拼作「mariguana」)源自墨西哥西班牙語。Isaac Campos 已證明,它早在1930年代之前便出現在英文報紙中。其更深層的起源尚無定論:有人提出源自納瓦特爾語,Chris Duvall 則主張源自非洲語言(金本杜語 mariamba)。「María Juana」的說法一般被視為民間詞源。紀錄所能支持的是:到了1930年代,這個詞 被用於將這種植物與墨西哥移民聯繫起來的語境中,並被寫入聯邦法律。至於官員是否刻意將它作為一種策略而選用,並無文獻記載。

大麻在1937年之前就已受到國際管制。1925年日內瓦國際鴉片公約 將「印度大麻」納入管制,主要是在埃及的敦促下促成。美國的立場後來也影響了1961年的《單一公約》。

3. AMA的反對:確有其事,卻常被輕描淡寫

美國醫學會的立法顧問 William Creighton Woodward 博士 於1937年5月4日作證反對該法案。他主張,有關大麻成癮、暴力與過量的種種說法,在提交給委員會的證據中 並未獲得證實,而且該法將加重醫療用途與未來研究的負擔。

Woodward 也提出了程序上的抗議。他表示,AMA很晚才得知此法案,在法案擬定期間也未曾被徵詢意見。他還指出,法案是以「marihuana」一詞為框架,而醫師們不容易將這個詞與他們自己藥典中的 Cannabis 製劑聯想在一起。他對研究的擔憂後來證明頗具先見之明:此後數十年間,美國的大麻研究一直受到嚴格限制。他的反對意見遭到駁回。

4. 逐項檢驗陰謀論

大麻文獻中流傳的版本是 Hearst–DuPont–Mellon 論,由 Jack Herer 在 The Emperor Wears No Clothes(初版1985年)中推廣開來。其內容大致如下:

  • William Randolph Hearst 擁有木材與新聞紙方面的利益,而廉價的工業大麻紙對其構成威脅。
  • DuPont 剛取得尼龍專利,需要排除工業大麻纖維。
  • Andrew Mellon 是 DuPont 的銀行家,也是 Anslinger 的姻親。
  • 一種新型機械剝麻機即將使工業大麻具有經濟效益。
  • Hearst 旗下報紙發動了種族主義的恐慌宣傳,隨後該法便應運而生。

以下是各項要素的實際情況。

說法 評估
Hearst 旗下報紙刊登聳動的反大麻報導 有證據支持。 即使是此論點的批評者也承認,Hearst 旗下報紙曾渲染大麻犯罪,當時許多媒體也是如此。一則廣為引用的標題「殺人草現蹤沿岸各地」(據稱出自1933年1月),無法追溯到具體的報紙與日期,因此應將這個措辭視為未經證實
「marihuana」一詞掩蓋了這種植物的醫學身分 就實際效果而言有證據支持。 Woodward 向委員會表示,AMA很晚才得知此法案,部分原因就在於這個陌生的名稱
FBN 具有機構誘因 有證據支持。 成立於1930年的FBN面臨大蕭條時期的預算削減,並希望擴大職權範圍
該法終結了美國的商業化工業大麻種植 言過其實。 工業大麻在1937年之前早已長期衰退,該法則增加了稅務與登記負擔。生產 自1942年起在戰時復興(見第9節),戰後再度衰退
Hearst 的經濟動機 缺乏證據支持。 Hearst 的傳記作者 W. A. Swanberg 描述其報業集團是新聞紙的 淨購買者,在1930年代積欠加拿大紙張供應商債務。更便宜的工業大麻紙反而會 降低他的成本,而非威脅到他
DuPont 需要為了尼龍而排除工業大麻 缺乏證據支持。 Wallace Carothers 的尼龍專利申請自1935年起陸續提出(例如 US 2,130,523,於1935年1月2日提出申請),並於1937–38年獲得核准(US 2,130,523 與 US 2,130,948 皆於1938年9月20日核准)。沒有任何文件顯示 DuPont 與該法的起草或遊說有所關聯。尼龍的第一個主要市場是襪類,在該市場中它主要與 絲綢 競爭,而非工業大麻
剝麻機即將徹底改變工業大麻的經濟效益 就此說法而言缺乏證據支持。 George Schlichten 在1910年代研製的機器,直到他1923年去世前都未曾達到商業規模生產。1938年所描述的1930年代新型機器,在商業上尚未經過驗證(第5節)
Mellon 與 Anslinger 的家族關係:有證據支持(Anslinger 的妻子 Martha Denniston 是 Mellon 的姪女)。與該法之間的銀行業動機關聯:無文獻證據。 Mellon 已於1932年離開財政部
Popular Mechanics 揭示了失去的是什麼 並非動機的證據。 該文刊於1938年2月,是在該法通過之後。Herer 一方則稱該文寫於1937年春季,即法案通過之前。即便如此,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法案的起草者或支持者曾讀過它、畏懼它或據此採取行動(第5節)

這個模式相當一致。此論點中站得住腳的部分,涉及的是 媒體渲染、術語與官僚誘因。站不住腳的部分,則是 產業動機。

5. 1938年2月的 Popular Mechanics 文章及其日期

〈New Billion-Dollar Crop〉,Popular Mechanics,1938年2月,是工業大麻倡議中最常被引用的文獻。它是一本大眾發行的科技雜誌,而非倡議刊物,正因如此,這篇文章可作為當時產業媒體如何看待工業大麻的有用證據。

文章內容。 該文聲稱,一種新近問世的剝麻機能以機械方式將纖維與莖稈分離,使工業大麻具有經濟效益。文中說,木質殘餘物含有超過77%的纖維素,可作為超過25,000種產品的原料,「從炸藥到玻璃紙」。文中引用一項政府估計,指出10,000英畝工業大麻所產出的紙張,相當於40,000英畝一般紙漿林地的產量。文章預測這項作物每年可為美國農民帶來數億美元的價值。文章也直接觸及毒品問題:指出雌花含有麻醉性物質,並暗示相關疑慮被誇大了。

持平看待日期問題。 該法於1937年8月2日簽署,1937年10月1日生效。這篇文章約在六個月後才刊出。工業大麻倡議者(包括 Herer)的回應是,該文寫於1937年春季,即法案通過之前,只是較晚才付印。這或許屬實,但仍不足以使該文成為動機的證據:

  • 科技雜誌上的一項預測,並不能證明任何報業老闆、化工公司或立法者將工業大麻視為威脅。沒有任何文件將這篇文章或其所描述的機器,與起草或推動該法案的人連結起來。
  • 這篇文章並非在不知法規的情況下寫成。文章結尾寄望「聯邦法規能在保護公眾的同時,不妨礙工業大麻的合法種植」。這讀起來是對新稅制有所認知,而非對隱藏陰謀發出警告。

它可作為良好證據的是: 1937–38年間消息靈通的觀察者,仍預期工業大麻會作為工業作物持續成長。

哪些內容沒有經得起考驗。 「25,000種產品」這個數字,是關於纖維素作為原料的說法,而任何纖維素來源都能勝任。紙張比較是二手的政府估計,而非產量研究。文章刊出時,剝麻機在商業上尚未經過驗證。戰時的工廠確實曾大規模加工纖維,但這個產業並未在和平時期的競爭中存活下來。引用這篇文章時,應將其視為記錄當時產業期望的同時代文獻,而非技術權威或遭打壓的證明。文章篇幅不長,值得完整閱讀。

6. 歷史學家認為真正的驅動因素

主要的學術論述來自 Musto 以及 Bonnie & Whitebread,他們將該法歸因於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其中沒有一項是產業陰謀:

  • 種族化的道德恐慌,尤其是反墨西哥與反黑人的情緒。這種情緒在1937年之前已在地方上累積了二十年(第2節),也是文獻支持最充分的因素。
  • 機構誘因。 成立於1930年的FBN面臨大蕭條時期的預算削減,並希望擴大職權範圍。聯邦大麻管制正好給了它這樣的職權。
  • 真誠但被誤導的公共衛生關切,當時人們對這種植物幾乎沒有藥理學上的認識。
  • 部分記載也指向曾支持酒類禁止令的那類 道德改革網絡。它們在1937年聯邦法案中具體扮演的角色,文獻記載不如前三項因素充分。

7. 陰謀論版本為何歷久不衰

因為它更令人滿足。陰謀有反派、有動機,也有拍板定案的時刻。歷史論述裡則是官僚誘因、無所不在的種族主義、道德倡議者的推動,以及立法上的疏忽。大多數惡法實際上就是這樣產生的,只是要把它講成一個故事困難得多。

在大麻相關寫作中抵制這個版本,還有一個結構性的理由。陰謀論版本提出的是可檢驗的主張,而文獻紀錄並不支持其核心主張。 每當有人重述它並遭到糾正,這個領域中其他所有內容的可信度也會隨之下降。有據可查的紀錄本身就已足夠令人震驚,無需添油加醋:

  • 一項財政部法案,由日後負責執法的機構局長大力推動;
  • 一個醫學協會基於證據的反對意見遭到駁回;
  • 一部法律,花了三十二年才被判定違憲。

8. 本文不是什麼

本文不是在為1937年的法案辯護。 以任何現代標準衡量,其程序都很粗糙,證據基礎更是糟糕。Woodward 的反對理由有充分根據,卻遭到駁回。

本文不是泰國法律。 美國立法史中的任何內容,都與泰國允許什麼毫無關聯。此處有效的法律文件是 泰國衛生部《管控草藥(大麻)公告》佛曆2568年。根據該公告,大麻花僅能憑 PT 33 處方表單調劑,用量不超過30天,不得續領,必須來自通過GACP認證的來源,且不得在網路上銷售或廣告。兩項 佛曆2569年部令 於2026年收緊了許可制度。《大麻管制法》仍為草案:內閣於2026年9月22日核准,並已送交眾議院。現行狀況請參閱主題1330。

9. 1942年:Hemp for Victory 與戰時逆轉

該法通過五年後,美國再度需要工業大麻。日本佔領菲律賓,切斷了船用纜繩的主要纖維來源 蕉麻(「馬尼拉麻」)。該法依然有效。 政府依據該法登記戰時種植者,並透過 商品信貸公司 與 War Hemp Industries, Inc. 推行生產計畫。種植者交售種子與纖維可獲得收購款,產量在1943–44年達到高峰。1943年的目標約為300,000英畝,而前幾年約為13,000英畝或更少。實際播種與收穫面積較低,且依資料來源而有所不同。大麻文獻中流傳著兩個數字:「400,000磅種子」與「每年42,000噸纖維」。這些數字出自 Herer 的書,未經證實。

為了招募農民,USDA製作了一部短片 Hemp for Victory(1942年)。這是一部普通的農業推廣影片,內容涵蓋這種作物為何重要,以及如何種植、收割與漚麻。此片現已屬於公有領域。後來曾有查詢者被USDA圖書館與美國國會圖書館告知,並不存在這樣一部影片。根據常被引用的說法,兩份VHS拷貝於 1989年5月19日 由 Maria Farrow、Carl Packard 與 Jack Herer 捐贈給國會圖書館。關於該片被刻意從官方紀錄中抹除的說法 缺乏根據。編目不善就足以解釋這段空白,無須假設有人蓄意掩蓋。

這段插曲支持了第6節的結論。一旦這種纖維在戰略上成為必需,政府便繞過自己的稅制來種植它,這顯示纖維從來就不是該法的目標。戰後產量下滑。蕉麻供應恢復,合成纖維大量問世,保證收購的買家也隨之消失。少了需求與加工產能,這項作物便無以為繼。

如果你讀過 Herer 的論述並覺得很有說服力,你在這裡最有用的分享,就是說明究竟是哪一項具體主張說服了你,我們可以一起追溯它的出處。這樣的練習比任何泛泛的警告都更有價值,而且其中部分主張確實站得住腳,這正是它有趣的地方。


資料來源

  • Taxation of Marihuana:眾議院籌款委員會聽證會,第75屆國會第1會期,關於 H.R. 6385,1937年4月27–30日及5月4日(收錄 William C. Woodward 博士與 H. J. Anslinger 的證詞)。
  •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第900號報告,第75屆國會(1937年),關於 H.R. 6906:https://www.finance.senate.gov/imo/media/doc/75-900Rpt.pdf
  • Leary v. United States, 395 U.S. 6 (1969)。
  • Richard J. Bonnie 與 Charles H. Whitebread II,The Marihuana Conviction: A History of Marihuana Prohib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74年)。
  • David F. Musto,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 Control(Yale University Press,1973年)。
  • Dale H. Gieringer,〈The Forgotten Origins of Cannabis Prohibition in California〉,Contemporary Drug Problems 26(2),1999年,第237–288頁;修訂版:https://www.canorml.org/the-origins-of-californias-1913-cannabis-law/
  • Isaac Campos,Home Grown: Marijuana and the Origins of Mexico’s War on Drugs(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12年)。
  • Chris S. Duvall,The African Roots of Marijuana(Duke University Press,2019年)。
  • W. A. Swanberg,Citizen Hearst(Scribner,1961年)。
  • Jack Herer,The Emperor Wears No Clothes(初版1985年):即上文所評估之陰謀論的出處。
  • 〈New Billion-Dollar Crop〉,Popular Mechanics,1938年2月。
  • 美國專利 2,130,523 與 2,130,948(W. H. Carothers / E. I. du Pont de Nemours),Google Patents: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US2130523A/en ;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US2130948A/en
  • USDA 經濟研究局,Industrial Hemp in the United States: Status and Market Potential(AGES-001E,2000年),關於戰時計畫的章節。
  • USDA,Hemp for Victory(影片,1942年)。

關於美國法規歷史的教育性文章。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