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许可证、实验室报告也合格之后,还有两个问题要解决。资金必须经由一个不愿涉足该行业的银行体系汇入泰国;货物必须送达买方,且途中不能经过任何会将其视为违禁品的司法管辖区。这两个问题都能解决,但通常解决的顺序是错的:人们往往在合同签订之后才着手处理,而不是在选定币种和贸易术语之前。
首先说明泰国的法律依据。根据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 B.E. 2568》,大麻花属于管控草药。出口大麻花需要许可证,且出口的花必须来自通过 GACP 认证的种植场所。《大麻管控法》目前仍是草案:内阁已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该草案并提交众议院。下文所述内容均假定上述许可链已经齐备。
1. 泰国银行业的立场:如实说明
本研究未发现泰国央行或 AMLO 就大麻行业银行业务发布过任何通函。泰国也没有与美国 FinCEN 大麻指引相当的文件。现有的只是各家银行自己的风险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口径是一致的。ILAWASIA 于2025年在 Legal 500 上发表的分析文章《泰国大麻业务风险深度分析及缓解策略》(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in-depth-analysis-of-the-risk-of-doing-cannabis-business-in-thailand-and-strategies-for-mitigation/ )将大麻称为"无银行"行业。文章指出,商业银行出于合规和声誉方面的考虑,通常拒绝向大麻经营者提供融资、授信额度或贷款。
已公布的规则可以遵守;未公布的风险偏好只能摸索应对,而且它可能随时改变,不会事先通知。
2. 币种选择:你所能做出的杠杆效应最高的决定
截至2026年10月的美国联邦状态(依赖本信息前请核实最新状态): 2025年12月的行政令指示进行重新分级。此后,DEA 将两类大麻移入附表三:FDA 批准产品中的大麻,以及州许可的医用大麻。该最终命令于2026年4月28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其他所有大麻仍列于附表一,更广泛的重新分级在 DEA 举行行政听证之后仍悬而未决。无论列于哪一附表,银行方面的论证都同样成立。未经 DEA 注册而制造、进口或分销大麻仍属联邦犯罪,因此美国银行可能出于反洗钱目的,将相关收益视为可能非法的资金。
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大多数美元电汇都经由美国代理行清算。一笔从德国进口商付给泰国出口商的款项,即使没有任何美国当事方参与,仍可能经过美国金融机构。部分美元清算在境外进行(香港的美元 CHATS 就是一例),但境外清算银行也会进行自己的制裁和反洗钱筛查。需要为以下三种情况做好准备:
- 资金在途中被冻结或退回
- 被提交一份可疑活动报告
- 你自己开户银行的合规团队在它选择的时机(而不是你选择的时机)发现你所在的行业
就证据而言需要说得准确:这一机制属于标准的代理行业务法律,但未发现任何已公布的美国执法行动是针对代理行处理境外对境外合法大麻付款的。这是一个有充分依据的结构性风险,而不是有记录在案的先例。
缓解办法是以欧元、澳元、瑞士法郎或泰铢结算,而不是美元。这可以降低风险,但不能消除风险。欧洲和澳大利亚的银行会进行自己的反洗钱审查,收款的泰国银行也仍会审查该笔交易。这样做也有代价:非美元发票会带来外汇兑换成本,还可能需要套期保值。请在报价之前确定币种。
本文不点名任何接受大麻相关付款的银行或支付服务商。 未找到任何可信来源表明有机构接受此类付款,而私下流传的名单只会是负担,而不是资产。
3. 泰国外汇规则:2026年1月门槛提高了十倍
汇回豁免门槛从"低于100万美元"提高到**“低于1,000万美元”**:
- 出口收入: 《财政部关于外汇管制的公告(第11号)》,自2026年1月20日起生效。
- 其他境外来源资金: 《主管官员关于货币兑换规则与做法的通知(第35号)》,自2026年1月27日起生效。
来源:Baker McKenzie,《泰国:境外来源资金汇回豁免》,2026年2月18日(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6/02/thailand-repatriation-exemption-for-foreign-sourced-funds )。本文未能独立核实《皇家公报》的卷号和刊登日期,因此请向你的授权银行索取公报刊登的正式文本。低于该门槛时,泰国居民无需批准即可在境外保留和使用资金。
在适用该要求的情况下,收入必须在出口之日起360天内汇回,然后出售给授权银行,或存入在授权银行开立的外币存款(FCD)账户。
真正带来实际约束的是另一条规则。200,000美元或以上的交易须向授权银行提交证明文件,除非该银行已完成"了解你的业务"程序(泰国央行,《外汇管制规定》,https://www.bot.or.th/en/our-roles/financial-markets/foreign-exchange-regulations/exchange-control-regulation.html )。合规人员正是在这个环节读到产品描述的。请提前、主动地进行这次沟通,并备好文件,而不是等一笔电汇来触发它。
需要提示一个准确性问题:2026年9月和10月访问时,泰国央行的这同一页面仍显示已被取代的100万美元数字。请引用上述公告并向你的银行确认,不要依赖该网页。
4. 支付工具,以及为什么信用证并不是人们所期待的解决方案
| 工具 | 出口方的处境 | 实际可获得性 |
|---|---|---|
| 预付款 | 对出口方最有利 | 该行业事实上的常规做法 |
| 信用证(UCP 600) | 有银行担保,但银行除审查单据外还会审查合法性 | 经常被拒;除非获得书面确认,否则应视为无法获得 |
| 跟单托收 D/P | 无付款保证;货物可能无人认领而滞留 | 成本低,但请见下文 |
| D/A | 承兑即给予信用 | 避免使用 |
| 赊销 | 承担全部信用风险 | 仅限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买方 |
| 第三方资金托管 | 由中立方持有资金 | 托管代理面临与银行相同的行业风险问题 |
跟单信用证本应独立于基础合同(独立性原则),但在实践中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银行的制裁和反洗钱义务不受这一原则约束,即使单据相符,开证行或保兑行也可以出于合规理由拒绝付款。
跟单托收需要特别提醒。如果买方弃货,普通货物可以在当地转售。受许可证限制的管控货物则不能。 当地没有任何买方可以合法接收,货物只能在保税状态下滞留,费用不断累积。
首次发货时,分段预付通常效果最好:
- 签约时支付定金
- 凭扫描的装运单据和经签注的出口许可支付余款
- 以非美元货币付款
- 明确由买方担任登记进口商
5. 转运:与买方无关的风险
适用范围: 本节仅涉及凭出口和进口许可运输的持证商业货物,不是针对个人携带、旅客携带或快递运输的指南——而本文中的查获数据所描述的正是后几类情况。
即使货物从未进入某国的商业流通,也仍受该国管控物品规则的约束。新加坡海关表示,转运代理必须在安排转运前取得海关转运许可证,并将无证转运列为《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罪行。初次定罪的处罚为最高100,000新元或货物价值三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处(《转运程序概述》,https://www.customs.gov.sg/doing-business/transhipment-operations/transhipment-procedures/transhipment-procedures-overview/ )。新加坡《滥用毒品法》同样涵盖进口和出口,贩运超过500 g大麻可能被判处死刑。本研究未能确认自由贸易区内的转运是否算作"进口",而这正是不应去试探的原因。
根据法律地位和执法情况,应绕开的枢纽包括:新加坡、迪拜和阿布扎比、多哈、香港、吉隆坡、雅加达、沙特各枢纽以及中国内地枢纽。香港海关经常公布旅客查获案件。例如,2026年4月20日,香港海关从一名由曼谷经河内抵港的旅客处查获约10 kg怀疑大麻花蕾,价值约200万港元(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4/20/P2026042000942.htm )。
真正有用的问题不是空运还是海运,而是:这批货物会经过多少个主权司法管辖区,每个管辖区是否都能看到出口许可的副本? 1961年《单一公约》第31条规定了过境规则:
- 第31(11)条: 缔约方不得允许运往另一国家的麻醉品经过其领土,除非向其主管当局出示出口许可副本。
- 第31(12)条: 过境当局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货物被转移。
- 第31(14)条: 货物由不在过境国降落的飞机运输时,上述过境规则不适用。
对于管控货物,一条直达航线胜过一条更便宜但经停两次的航线。
6. Incoterms:为什么 DDP 在这里是错误的选择
在 DDP 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包括进口清关、关税和税费。在 DAP 条件下,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ICC,Incoterms® 2020)。
列入麻醉品管制的货物,其进口证明书由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主管当局以进口商的名义签发给进口商。泰国出口商不能在欧盟或澳大利亚担任管控物质的登记进口商。DDP 会使卖方承担目的地法律所禁止的义务。
适用的术语:
- CIP 或 CPT,适用于多式联运。风险在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Incoterms 2020 下的 CIP 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A)投保。
- DAP,适用于买方希望采用到货价格、但由自己办理进口清关的情况。
不适用的术语:
- DDP,原因如上。
- EXW,它将出口手续交由买方办理,而只有泰国许可证持有人才能办理这些手续。
- FOB、CFR 或 CIF,用于集装箱货物或空运货物时不适用。这是对 Incoterms 的普遍误用,并非大麻所特有。
7. 导致货物被扣留的付款和转运失误
- 货物未随附出口许可副本。 第31(6)条要求每批货物都随附一份副本。第31(10)条规定,未持出口许可进出缔约方领土的货物"应由主管当局扣留"。
- 未向过境国出示副本(第31(11)条)。
- 发票、装箱单、空运单和许可上的产品描述不一致。 海关会对照许可进行核查,银行在放款前也会核对同样的单据。
- 数量超出进口证明书,或在任一证明书有效期之外发运。 公约本身并未规定超量会导致整批货物无效,但进口国当局通常会拒收或扣留此类货物。请查阅目的国自己的规定。
对照分析证书核对批次编号、HS编码、植物检疫范围以及许可链等内容,已在许可链和检测相关文章中介绍。储存、干燥和熟化则在论坛的其他专门指南中介绍。
作为参照:泰国海关厅报告称,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共查处大麻案件3,309起,查获超过37,210 kg,几乎全部是企图出口的案件(越南通讯社/VietnamPlus,2026年7月16日,https://en.vietnamplus.vn/thailand-uk-strengthen-cooperation-to-combat-illegal-cannabis-smuggling-post348388.vnp )。这些都是旅客和快递案件。本研究未发现任何按第31条规定备齐单证的货物在过境时被查获的记录。 这些案件对合法出口商的意义在于:泰国原产的货物会比来自加拿大的同类货物受到更严格的检查。
各位在实际发货中出过什么问题:是资金方面还是运输方面? 上述失误类型是根据规则推导出来的,而不是来自案例档案。一个关于货物被扣、电汇被拒或账户被关闭的真实经历,比整份清单都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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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为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内合法经营的读者提供的参考信息,不构成法律、银行、税务、海关或财务建议,文中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任何银行、支付方式或路线的推荐。外汇管制门槛、美国的分级、制裁立场和麻醉品法律经常变化,且撰写本文时所参考的官方来源中至少有一个已经过时。在发货或开具发票之前,请向你的授权银行、货运代理和合格的法律顾问核实每一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