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大麻与工业大麻花出口术语:实用词汇表

大多数出口洽谈失败,原因在于术语而非价格。买方要求“欧盟GMP标准 (EU-GMP) 花”,收到的却是一份GACP证书。卖方报价“0.2% THC工业大麻”,而对方实验室测出的却是1.8%。发票上写着“CBD花”,货物却抵达一个CBD这个词合法、而“花”这个词不合法的国家。本文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术语进行定义,说明每份文件由哪个机构签发,并指出两个市场在哪些地方用同一个词表达不同的含义。


1. 植物及其部位

泰国法律中的大麻(กัญชา)与工业大麻(กัญชง)。 泰国法律主要依据THC含量区分二者。工业大麻是指其叶片和花序按干重计THC含量**不超过1.0%**的植物,该阈值由佛历2563年(2020年)《工业大麻部长条例》下的工业大麻监管框架设定(依据Tilleke & Gibbins,Cannabis and Hemp Business Guide – Thailand,2026年,律师事务所评论)。按国际标准衡量,1.0%这一数值异常偏高。较早的文本还按亚种区分二者(工业大麻为 subsp. sativa,大麻为 subsp. indica)。应将这种表述视为历史用法,因为亚种划分在植物学上存在争议。根据佛历2568年公告,无论THC含量多少,工业大麻花序均属管控草药,因此1.0%这条界线并不能使工业大麻花脱离管控草药规则。在依据佛历2563年的定义之前,请向泰国FDA核实其现行文本:该定义可能已受到佛历2568年公告和佛历2569年各项条例的影响。

花序/花/花苞(ช่อดอก)。 干燥的雌性开花顶部。这是本词汇表中最重要的一个词,因为泰国法律现在是按植物部位而非效力强度对其进行监管——参见下文“管控草药”词条。

成熟茎秆、纤维和种子。 在全球大多数麻醉品法规中——英国《1971年滥用药物法》是最清晰的例子——这些部位被排除在大麻的法律定义之外,而花和叶则不在排除之列(来源:英国内政部药物许可情况说明)。一个允许“工业大麻”的市场,可能只允许这些部位。

2. THC:三个并不相同的数字

Δ9-THC 是具有精神活性的分子。THCA 是其酸性前体,也是新鲜干燥花中实际占主导的形式。总THC 是惯用的合并数值,计算方式为:

总THC = Δ9-THC + (0.877 × THCA)

0.877这一系数是脱羧过程中失去CO₂后的分子量之比(标准分析惯例)。

这在商业上为何重要:采用 HPLC 的实验室在接近室温的条件下运行,将THCA和Δ9-THC作为独立的峰分别报告。采用 GC 的实验室进样温度为250–300 °C,会使THCA在仪器内部发生脱羧,因此其报告的“THC”部分是方法本身造成的假象——而且这种转化不完全且不稳定,所以该数值既不是原生THC,也不是可靠的总THC(来源:NIST关于GC-MS定量中THCA脱羧的研究)。

出口商面临的陷阱:欧盟用于核查工业大麻品种的官方方法(第2017/1155号条例)基于GC,实际读取的是总THC;大多数成员国的海关和麻醉品实验室也采用总THC。 预计一份显示Δ9-THC 0.2% / THCA 1.8%的COA会被按约1.8%处理。美国也计划转向明确包含THCA的总THC标准(2025年11月对联邦工业大麻定义的修订将生效日期定为2026年11月12日;请核实最新状态)(依据DLA Piper,律师事务所评论,2025年11月)。除非监管机构另有书面说明,否则应假定各地均采用总THC。

3. 泰国监管术语

管控草药(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 依据《泰国传统医学知识保护与促进法》佛历2542年(1999年)作出的一种认定。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佛历2568年《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将大麻花序纳入这一类别。请注意它不是什么:它是一份公告,而非法案;也不存在所谓的“管控草药法”——这一名称是一个长期流传的错误。还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它按属和植物部位划定,工业大麻花自同一日期起也被纳入其中(依据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评论)。根据该公告,花不得在线销售或做广告,也不得供应用于娱乐用途;用于销售或出口的花必须来自获得GACP认证的种植场所。

第46条许可证。 依据1999年该法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对管控草药进行研究、科研、出口、销售或加工。这是泰国花类出口商实际持有的凭证。

佛历2569年部长条例(第2号)。 即佛历2569年《关于许可研究、科研或出口管控草药,或为商业目的销售或加工管控草药的部长条例(第2号)》,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来源:DTAM发布的《皇家公报》文本)。该条例收紧了花类出口、销售和加工的许可要求。据报道,其条件包括场所使用权证明、隔离且离地存放的专用仓储,以及符合条件的资质(医院、草药产品、药品生产或第五类麻醉品许可证,民间医者认证,或向持证买家供货的种植场所)。条件还包括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接受过DTAM培训的员工在场,以及配备气味和烟雾消除系统(依据Juslaws & Consult,律师事务所评论)。该条例并未改变PT 33处方规则。

第五类麻醉品。 根据《麻醉品法典》,按重量计THC超过0.2%的大麻或工业大麻提取物归入此类,需获得泰国FDA许可。佛历2569年《关于许可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第五类麻醉品(特指大麻或工业大麻提取物)的部长条例》自2026年4月26日起施行(来源:泰国FDA麻醉品管制司)。对于商业经营者,该条例将此类许可证限于不属于《外商经营法》所界定“外国”身份的泰国法人。政府机构和泰国红十字会也符合资格(依据Mahanakorn Partners,律师事务所评论)。

DTAM。 泰国卫生部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厅。该机构负责GACP认证,并开展员工培训——根据上文引用的评论,第2号条例要求现场配备接受过该培训的人员。

PT 33(ภ.ท. 33)。 管控草药处方表格。花只能凭授权从业人员开具的PT 33配发,每张处方不超过30天用量。每张处方只能使用一次,不可续配。

仍为草案。 《大麻管制法》仍处于草案阶段(内阁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目前正提交众议院审议)。该法通过后,此处的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

4. 质量标准——三个缩写,三种不同职能

GACP——良好农业和采集规范。 一项农业标准,涵盖繁殖材料、种植、采收、初加工、储存和运输,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记录保存。在泰国由DTAM签发。GACP是一项农业种植标准,不涉及药品生产。

GMP——良好生产规范。 一项药品生产标准。欧盟GMP标准 (EU-GMP) 是其欧洲版本,载于EudraLex第4卷;欧盟GMP标准 (EU-GMP) 证书由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在检查后签发。

本词汇表旨在防止的混淆:GACP并非GMP的低级形式,持有GACP也不意味着产品距GMP仅一步之遥。 二者是承担不同职能的不同标准,大多数医用市场两者都要求——采收之前适用GACP,从某个规定环节起适用GMP。该环节的位置因市场而异,这是整个贸易中成本最高的细节。另有一篇论坛文章专门讨论这一问题。

PIC/S。 药品检查合作计划。泰国于2016年8月1日加入(来源:PIC/S)。PIC/S成员资格是各检查机构之间的合作框架;它并不意味着证书自动互认。泰国也不在欧盟委员会第111b条清单之列,该清单列出在活性物质进口方面其GMP监管被视为等效的第三国(来源:欧盟委员会清单,2026年9月核查)。

Ph. Eur. Cannabis flos。 《欧洲药典》中关于大麻花的各论,发布于第11.5增补版,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依据ECA Academy)。它规定了鉴别、色谱含量测定、化学型分类、异物、干燥失重(最高12.0%)、元素杂质、农药、黄曲霉毒素B1以及微生物限度。如果买方说“符合Ph. Eur.”,指的就是这份文件。

5. 贸易与海关文件

COA——分析证书。 与特定批次绑定的实验室报告。用于出口时,它应注明检测方法,而不仅仅是结果。另有一篇论坛文章对检测进行了更详细的介绍。

ISO/IEC 17025。 针对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认可标准。它不是大麻产品标准,而且认可是针对规定的范围授予的——获得食品化学认可的实验室并不因此获得大麻素含量测定的认可。务必索取认可范围证书,而不是认可标志。

植物检疫证书。 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签发,证明特定商品的植物健康状况及其满足特定目的地要求的情况。它针对特定商品和特定目的地,对于受管制货物,它不能替代麻醉品相关文件。

进口证明书与出口授权书。 依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31条建立的配套制度。进口方所在国主管机构首先签发进口证明书。出口方将该证明书提交本国主管机构,以取得出口授权书。授权书副本必须随货同行,进口国政府在其上签注实际收到的数量后予以退回(来源:UNODC发布的1961年公约文本;INCB,Control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Narcotic Drugs)。该公约要求出口授权书随货同行;对于无授权书抵达的货物,各国主管机构会予以扣留。

HS编码。 协调制度海关归类编码。干燥大麻花通常申报在 1211.90 项下(主要用于香料或药用的植物及植物部分,其他);提取物归入1302.19;大麻药品归入3004.90;真正的工业大麻纤维归入5302.10(来源:加拿大统计局公布的大麻归类,这是最清晰的公开对照)。两点警告:各国子目存在差异,而且正确的HS编码并不赋予合法性——无论关税归类如何,麻醉品管制在边境照样适用。

新型食品。 依据第(EU) 2015/2283号条例确立的一种欧盟食品法地位。食品中的CBD需要获得授权;截至2026年尚无任何授权获批,EFSA仅于2026年2月发布了一个暂定的安全摄入量数值(来源:EFSA,2026年2月)。新型食品仅属于食品法范畴——它不涉及化妆品,而可吸食的花根本不属于食品,这就是为何对花的禁令被写入麻醉品法或烟草法。

MRL——最大残留限量。 允许的农药残留量。对于医用花,具有约束力的农药限量是通过Cannabis flos各论适用的Ph. Eur. 2.8.13所规定的限量;第396/2005号条例下的食品MRL主要与工业大麻食品相关。根据该食品条例,没有具体限量的农药通常适用0.01 mg/kg的默认值。这远低于习惯于食用作物限量的农场的预期。

6. 在不同场合含义不同的两个词

“工业大麻”。 在泰国,指THC ≤1.0%的植物——而其花仍属管控草药。在欧盟,自2023年1月1日起指THC低于 0.3% 的农业品种(来源:欧盟委员会)。在瑞士,平均总THC低于 1.0% 的大麻完全不受《麻醉品法》管辖(依据CMS专家指南,律师事务所评论)。捷克法律规定为干物质中1.0%。一批在曼谷属于合法工业大麻的货物,在柏林并不自动成为合法工业大麻。

“药用级”。 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律术语。它通常指“该批次符合药典各论要求”或“该场所持有GMP证书”。要问清楚是哪一种,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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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关于两种出口路径以及GMP环节必须在何处实际完成的论坛文章;以及关于GMP对医用大麻究竟意味着什么的论坛话题(话题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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