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能真正以工业大麻身份离开泰国:提取物、种子、纤维与化妆品

业内通常认为,离开泰国有两条路。一条是面向高THC GACP花材的医疗渠道,路窄且昂贵。另一条是面向低THC CBD花材的工业渠道,路宽,只需一份证明该植株属于工业大麻的检测报告即可。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自2025年6月26日起已不再成立。从那时起,大麻花序无论THC含量多少,在泰国都属于管控草药,因为泰国法律按植物部位而非效力划定界线。因此,对工业大麻企业来说,真正该问的不是如何更低成本地出口花材,而是这种植物还能产出哪些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出境的东西。答案比听起来更有意思:泰国唯一主动放松管制的产品恰恰是提取物,这与大多数人的设想正好相反。


1. 两条轨道,以及界线究竟划在哪里

直觉上的模型是THC阈值:低于某个百分比的植株是农产品,高于它就是管制药物。泰国确实有这样的数字。根据《工业大麻部长条例》佛历2563年(2020年),工业大麻(กัญชง)被定义为 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且叶片和花序中THC按干重计不超过1.0%。另外,大麻和工业大麻提取物若THC按重量计高于0.2%,仍属第五类麻醉品。

这两个数字都没有为花材开辟出口通道。《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佛历2568年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并于当日生效。它管控的是Cannabis 属植物的花序,按属和植物部位划定,而非按亚种或THC含量划定。在泰国法律下,THC含量0.3%的工业大麻花苞与THC含量18%的医用花材是同一种受管制对象。完整论证见 低THC救不了花苞。

因此,两条轨道如下:

轨道A:花材,不论效力高低。 花材属于管控草药。出口花材需要依据《泰国传统医学知识保护与促进法》佛历2542年第46条取得许可证,原料须来自GACP认证的种植场所,并须符合2026年4月30日生效的**《部长条例(第2号)》佛历2569年**。据Juslaws & Consult报告,该条例为出口、销售和加工许可证设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这一解读尚未与《皇家公报》原文核对。他们列出的条件包括:

  • 能证明对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 专用、隔离的储存设施
  • 一项符合要求的资质:医院许可证、草药产品或药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第五类麻醉品许可证、民间医师认证,或向持证买方供货的种植场所
  • 营业时间内有一名接受过DTAM培训的员工在场

在泰国国内,花材只能凭PT 33处方调配,不得在线销售或做广告。在目的地,它需要有获得许可的医用大麻进口制度,这使其成为许可证对许可证的贸易,而非大宗商品贸易。

轨道B:花材以外的一切。 包括0.2%阈值以内的提取物、种子、纤维、成熟茎秆、化妆品和食品原料。这才是真正的工业轨道,其决定性特征就是花材不在其中。本文其余部分讨论轨道B。

《大麻管制法》草案已于2026年9月22日获内阁批准并提交众议院,尚未成为法律。若按现有形式颁布,它可能会重新划定本文所述的工业大麻和提取物类别,因此请将本文视为2026年10月现行规则的快照。

2. 这对商业计划意味着什么

不要再把工业大麻花材出口当作农产品来定价。 它在泰国一侧要承担医疗渠道的成本,在买方一侧则面临狭窄的法律窗口。

真正的硬约束现在是资质,而不是农场。 如果有关第2号条例条件的报道准确,那么一个GACP做得极好、但没有符合要求的许可证的农场也无法出口花材。商业问题就变成了:供应链中由哪个持证主体来承担这一环。

提取物值得重新审视。 那里的障碍是目的地的食品和化妆品法规。这并不容易,但通常比麻醉品许可更容易应对。

留意提取物方面的外资持股界线(见第3节)。

3. 0.2%阈值以内的提取物:已放松管制的产品

根据《麻醉品法典》,**THC按重量计超过0.2%**的提取物属第五类麻醉品。由泰国种植的大麻或工业大麻制得、THC等于或低于0.2%的提取物已被解除该管制。

该公告以"按重量计"来表述THC阈值。已公开的法律摘要并未说明它仅指Δ9-THC,还是包括THCA在内的总THC。请向泰国FDA和获认可的实验室确认检测依据,不要自行假设。出于商业目的,应在合同和分析证书中规定总THC(Δ9-THC + 0.877 × THCA)等于或低于0.2%。这是为满足买方要求而设的规格,而非泰国的法律定义。

由泰国种植原料制得、保持在阈值以内的CBD主导型提取物或分离物,不受麻醉品和管控草药管制。但它仍须遵守泰国FDA的产品法规和目的国规则。成品仍需视情况依据《食品法》、《化妆品法》或《草药产品法》获得批准,出口货物可能仍需许可证。请查阅泰国FDA针对你所属产品类别的现行要求。目的地市场如何区别对待提取物与原始花材,见关于目的地市场中CBD原花与提取物的姊妹篇文章。

分析方法。 买方和边境实验室越来越多地测量总THC。欧盟的官方方法是气相色谱法,THCA会在进样口中脱羧,因此实际读出的就是总THC。在美国,联邦工业大麻定义于2025年11月修订(P.L. 119-37)。新定义计入包括THCA在内的总THC,并将工业大麻来源大麻素成品的上限定为每个容器0.4 mg总THC。该变更原定于2026年11月12日生效。此后,一项持续拨款决议(P.L. 119-103)已将其大部分内容(包括总THC检测)推迟至2026年12月11日,另有法案提出再推迟两年。这是截至2026年10月的情况,国会仍可能更改生效日期。按0.19% Δ9-THC生产、但含有相当量THCA的产品,在上述任一制度下都不是0.19%的产品。

外资持股。 《关于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第五类麻醉品(特指大麻或工业大麻提取物)许可的部长条例》佛历2569年(2026年)涵盖高于0.2%的一侧。Mahanakorn Partners和其他律所的评论称,该条例于2026年3月26日在《皇家公报》上公布,并于2026年4月26日生效。他们还称,该条例将许可证限于不被《外商经营法》视为"外国"的泰国法人、政府机构和泰国红十字会。本文尚未将这一摘要与公报原文核对。适用于种植用品店的外资架构,未必适用于高THC提取物。这又是一个让产品明确保持在已放松管制阈值以内的理由。同样的评论称,依据2020–2021年条例签发的提取物许可证仅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有效。持证人应直接向泰国FDA确认自身许可证状态。

4. 种子、纤维和成熟茎秆

大多数麻醉品法规都将这些部位排除在大麻定义之外。英国《1971年滥用药物法》豁免成熟茎秆、来自成熟茎秆的纤维以及种子。澳大利亚允许工业大麻籽用于食品,并通过2018年的一项海关批准,使某些工业大麻籽和纤维产品免于进口许可证和许可要求。新西兰豁免茎秆和种子,包括作为食品的脱壳种子,而叶片和花仍受管制。

对泰国出口商而言,这是法律上最不复杂的产品类别。需要权衡的都是普通的商业问题:运费与单位价值的对比,以及来自成熟纤维和种子生产商的竞争。

在泰国一侧,出口不经过麻醉品许可程序,且主要不属于泰国FDA的管辖事项:

  • 种子通常需要农业厅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受泰国种子和植物品种规则约束。用于种植的种子还可能适用工业大麻条例自身的条件。
  • 纤维和茎秆通常遵循常规的海关和农产品出口程序。

首次发货前,请向农业厅和海关厅确认你的产品所需的确切许可。相关单证和HS Code见 收款与送达。

在欧盟一端,工业大麻籽食品不属于新型食品,但有统一的THC上限。(EU)2022/1393号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现已并入合并后的污染物条例(EU)2023/915,规定了Δ9-THC当量(同时计入THCA)的最高限量。限值为:工业大麻籽及种子衍生产品3.0 mg/kg,火麻仁油7.5 mg/kg。韩国《食品法典》对工业大麻籽设定的参考值为THC ≤5 mg/kg、CBD ≤10 mg/kg(据ChemLinked报道)。

5. 化妆品

泰国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四类工业大麻来源成分,前提是成品THC按重量计不超过0.2%。

在欧盟,化妆品受(EC)1223/2009号条例管辖。CBD本身并未被禁止。但附件II第306条禁止《麻醉品单一公约》所列的麻醉品,因此由花顶制成的提取物、树脂或酊剂中的CBD被禁止。合成CBD,或来自不含花顶的叶片和种子的CBD,则不在禁止之列。2026年,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得出结论:化妆品中CBD含量最高至0.19%是安全的,THC作为杂质最高至0.00025%。这些是拟议的参考水平,条例中尚未写入具有约束力的限值。

欧盟标签与泰国标签是两项不同的工作:

  • 成分必须以INCI名称标示,例如 Cannabis Sativa Seed Oil 或 Cannabidiol。
  • 非欧盟生产商需要一名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责任人,其名称和地址须出现在标签上。
  • 强制性文字必须使用各成员国要求的语言,因此多国分销通常意味着多语种标签或针对各国的专用标签。

亚洲远比欧盟难,相关数字也常被低估:

  • 日本修订后的《大麻取缔法》于2024年12月12日生效。它以THC含量标准取代了旧的植物部位标准(旧标准将合法产品限于来自成熟茎秆或种子的原料)。它设定的THC残留限量为:油和粉末10 ppm,固体及包括化妆品在内的黏稠产品1 ppm,水溶液0.1 ppm。
  • 中国自2021年5月28日起禁止大麻来源的化妆品原料。CBD被列入禁用原料目录,大麻叶提取物、果实及籽油被列入禁用植物原料目录。与日本不同,这不是更严格的阈值,而是禁令。

日本的ppm数值比0.2% THC规格低二到四个数量级。按泰国限值配方的化妆品并不会自动符合日本的限值。

6. 食品,以及欧盟的新型食品壁垒

在欧盟,食品中的CBD需要获得新型食品授权,而至今尚无一例获批。EFSA给出的成人暂定安全摄入量约为每天2 mg,远低于大多数CBD食品的实际含量。详情见关于EFSA CBD摄入量数值的姊妹篇文章。任何欧盟食品标签还必须遵守《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条例》(EU)1169/2011,任何健康声称均受(EC)1924/2006号条例约束。可吸食产品根本不属于食品,这正是可吸食花材转而通过麻醉品法或烟草法加以限制的原因。例如意大利依据其2025年安全法令(第48/2025号法令,经第80/2025号法律转化为法律),奥地利通过烟草法,英国则依据《滥用药物法》。

7. 泰国工业大麻企业的现实产品清单

按监管难度而非利润率排序:

  1. 食品用工业大麻籽、脱壳籽和籽油。最干净的路线,前提是满足欧盟3.0 / 7.5 mg/kg限值(或目的地的同等限值)。
  2. 纤维、麻芯/麻骨及麻混凝土原料。 完全不涉及大麻素问题;约束在于运费经济性。
  3. 泰国0.2%提取物阈值以内的CBD提取物和分离物,对买方的规格标为总THC ≤0.2%,作为化妆品原料或B2B原材料销售。在泰国已脱离麻醉品管制,但仍受泰国FDA产品法规约束。在目的地,问题在于化妆品法或食品法,而非麻醉品法。
  4. 化妆品成品。 可行,但须按目的地的规则配方。日本设定了ppm级THC残留限量;中国则彻底禁止大麻来源的化妆品原料。
  5. 进入欧盟的CBD食品和补充剂。 目前被新型食品制度挡住;不要把上市计划建立在授权即将到来的预期上。
  6. 工业大麻原花。 自2025年6月起在泰国一端受管制,且在许多目的地被禁止或限制;见 低THC救不了花苞。

请教各位从泰国出口工业大麻籽、纤维或提取物的朋友:哪个目的地实际上麻烦最少? 不是利润最高的,而是麻烦最少的,即单证一次通过、没有货物被扣。规划第二个市场时,这个数字更有用,而且哪里都没有公布。

另外,在持证这一侧:自2025年6月以来,有人完成过依据第46条的持证出口申请吗?审批时间、被拒情况和补件要求会比任何法律摘要都更有用。

相关阅读:低THC救不了花苞;关于目的地市场中CBD原花与提取物的文章;出口前检测(总THC与Δ9对比);收款与送达;关于EFSA CBD摄入量数值的文章;以及关于泰国大麻处罚的文章。

资料来源

上文部分泰国相关要点依据的是律所评论而非《皇家公报》原文,已在出现处注明。在依赖这些内容之前,应在ratchakitcha.soc.go.th核对公报的卷号和章节号。

本文为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内合法经营的读者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法律、海关、食品安全或税务建议。本文提及的每个市场的食品、化妆品和麻醉品法律各不相同,且变化迅速。在配方、贴标或发货之前,请向主管机关和合格的专业人士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