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通过专门的法律管理肥料,与大麻相关法律相互独立。其处罚比大多数种植者以为的更重:判的是以年计的监禁,不只是罚款加警告。这部法律适用于你仓库里的每一袋、每一瓶肥料,与品牌无关。它不仅约束制造商,也约束销售商和进口商。本文说明该法的适用范围、合法供应商必须持有的证件、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以及处罚幅度。本文不偏向任何品牌。正在准备 GACP 或出口档案的种植者,还必须分清一点:登记证明产品可以合法交易,保证成分分析说明产品里含有什么,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1. 利益声明、资料来源与局限
发布本文的账号 AZ_Growshop_Asia 属于泰国的一家肥料进口商兼经销商。 我们介绍的是我们自己也受其约束的制度。下文所有内容对我们和任何竞争对手完全同样适用,包括文中建议你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资料来源与局限。 适用的法律是《肥料法》(佛历2518年,即1975年),经《肥料法(第2号)》(佛历2550年,即2007年)修订。我们无法通过皇家公报确认此后是否还有其他修订。下文的条款编号、有效期和处罚幅度均来自该法截至2007年修订版的非官方英文译本。我们无法将其与现行的泰文合并文本核对,因此部分内容可能已有变化。如需用于合规档案、合同条款或纠纷,请使用农业厅(DOA)发布的现行泰文文本;如果事关重大,请咨询泰国律师。本文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
2. 该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将肥料分为四类(译本第3条):
- 化学肥料:来源于无机物质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
- 生物肥料:利用微生物产生养分
- 有机肥料:由微生物分解有机物质制成
- 有机-化学肥料:两者的组合,养分与有机质需达到规定比例
分类为何重要。 大麻种植者的仓库里,通常至少有其中三类。矿物质基础营养液和 pH 调节剂属于化学肥料,微生物菌剂属于生物肥料,鸟粪/蝙蝠粪肥或腐殖酸类产品属于有机肥料。它们的监管要求并不相同。 各类肥料的标签要求各不相同(见第4节),所以“我的肥料是否合法”其实是好几个问题。
3. 合法供应商必须持有的证件
这里涉及两样不同的东西,种植者经常把它们混为一谈。
许可证,针对经营活动。 向泰国境内进口肥料和销售肥料都须取得许可(许可条款,见译本第12–18条)。根据译本,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一年。我们尚未确认2019年修订是否更改了这些期限。 请向供应商索取其许可证上印明的到期日期,不要自行假定。
登记,针对产品本身。 按我们对译本的理解,登记针对的是具体产品。持证制造商或进口商打算交易的每一款肥料,都必须在为销售而制造或进口之前完成登记。根据译本,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可续期。这一点也请对照现行泰文文本核实。
登记不等于公开成分。 成分和分析数据写在登记申请材料里,这些材料是提交给主管部门的档案,并不向买方提供。如果制造商没有公布成分,你也无法通过登记拿到。(买方无法获得这些档案,是我们作为经销商的经验,并非该法的规定。)供应商能提供给你的是登记编号和登记证书,二者可以证明产品合法。
许可证和登记是两份不同的文件。 两者发放的对象不同。因此,供应商可能持有有效的产品登记,而其自身的进口或销售许可证已经过期。“这款产品已登记”和“这家公司可以合法地把它卖给你”是两回事。 只核查前者的种植者,只核查了比较容易的那一半。
向任何供应商都应提出的两个问题:
- “这款产品的 DOA 登记编号是什么?能否给我一份登记证书副本?你们的进口和销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这是合法性问题。
- “保证成分分析是什么?制造商在哪里公布?” 这是成分问题。“制造商没有公布”也是一个有效的回答。 请如实记录这个回答,而不是把这一栏空着。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应当是带有编号的文件。供应商如果只说“是的,全部合法”却拿不出任何文件,就等于没有给你任何可以核实的信息。
4. 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按类别(译本第21(4)条、第21/1(4)条和第21/2(4)条):
- 化学肥料: 商品名称、养分保证含量、净重、制造商信息以及有毒物质信息
- 生物肥料: 微生物保证含量、有效期以及载体信息
- 有机肥料: 有机物质保证含量
标签声明不等于制造商技术资料表。 化学肥料的标签应当标注该法为这一类别指定的养分数值,但不涵盖这些类别以外的成分,以添加剂名义销售的产品可能会标注完全不同的内容。只有保证成分分析(印在标签、技术资料表或制造商产品页面上)才能告诉你容器里有什么、浓度是多少。一款产品可以完全合法,却没有公布任何成分。 这并不矛盾:这是关于同一瓶产品的两个独立事实。没有公布分析数据时,如实的说法就是“未公布”。该法中没有任何条款能弥补这一空缺。
生物肥料必须标注有效期。 这是该法唯一明确规定须标注日期的类别。如果一款微生物菌剂的标签上没有有效期,这是一个具体且可以核查的问题。
标签上是否必须印有登记编号,尚未确认。 译本中有关标签的条款似乎没有这项要求,但不应凭非官方译本来断言包装袋上必须印什么。请直接索取登记文件,不要只在包装上找编号。
5. 处罚
以下处罚幅度依据该法截至2007年修订版的非官方合并译本,可能未反映2019年的修订。引用任何数字之前,请先核对现行泰文文本。
| 违法行为 | 处罚 | 条款(译本) |
|---|---|---|
| 制造未登记肥料 | 监禁1–5年,并处40,000–200,000泰铢罚款 | 71 |
| 销售未登记肥料 | 监禁6个月–3年,或处20,000–120,000泰铢罚款 | 72 |
| 制造不合格肥料 | 监禁2–5年,并处80,000–200,000泰铢罚款 | 66 |
| 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肥料 | 监禁6个月–3年,或处40,000–200,000泰铢罚款 | 67 |
根据译本,这些处罚所对应的禁止令规定在第30条:不合格肥料见第30(2)条,未登记肥料见第30(5)条。
三点观察:
- 制造处监禁并处罚款,销售和进口处监禁或罚款。 这种梯度表明了法律把主要责任放在哪一方。
- 在制造类违法行为中,“不合格”的处罚更重(2–5年对比1–5年,罚款下限也更高)。已登记的产品如果达不到其声明的分析数值,就构成虚假保证;未登记的产品只是没有任何保证。
- 种植者不是销售商,但转售可能改变这一点。 销售肥料须取得许可(译本第12–18条)。因此,把多余农资转卖给邻近农场的种植者,可能会依这些条款被视为销售商。我们不了解 DOA 对偶尔的小额销售如何适用这一规定,所以动手之前请先咨询 DOA。
6. 为什么这些内容应纳入 GACP 或出口档案
如果你是按标准种植,而不是自种自用,农资来源记录就是必备要素,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文书工作。
审核员会问什么。 施用了哪些农资、用量多少、哪天施用、从谁那里购买,以及每种农资有哪些证明文件。登记编号证明农资合法,保证成分分析说明施用了什么。 农资记录两样都需要,只写了产品名称的记录两样都没有。
代价在哪里。 一旦检出残留或重金属,就要沿着农资逐一倒查。在我们看来,能说出已登记产品名称并拿出其声明分析数据的种植者,可以把问题缩小到某一种农资上;做不到的种植者,只能把每一种农资都当成嫌疑对象。在出口场景中,这可能决定一批货物是一次可控的事故,还是全部损失。这是可追溯性在实践中的逻辑,并非该法的规定。
成分未公布的情况。 如果某款产品没有公布分析数据,你对它的记录只能照抄标签上的内容。这不是避开该产品的理由,而是要你在审核员发现之前,先弄清楚自己哪些农资属于这种情况。
一个成本很低、却很管用的习惯。 为仓库里的每款产品建立一张表,记录:
- 产品名称
- 在该法下的类别
- 登记编号
- 供应商
- 声明的分析数据,或注明制造商未公布(这是合规的记录)
- 生物肥料还需记录标签上的有效期
建一次表,产品有变化时再更新。审核员关于农资的问题,它能回答大部分。
7. 本文未能解决的问题
- 2019年修订改了什么。 包括许可证期限、登记有效期、条款编号和处罚幅度,都需要对照现行泰文文本核实。
- 标签上是否必须印有登记编号。
- 进口和销售许可证的现行收费标准、申请途径和办理时间。 这些我们尚未核实。
- 该法与大麻许可制度之间的关系。 就条文而言,两者并无关联。肥料法和大麻法是两套独立的制度,肥料合法并不能说明你的种植是否获得许可。
- 执法实践。 法定处罚幅度不等于实际判处的刑罚。关于泰国对这些条款的执法情况,我们没有数据。
如果你掌握以下信息,欢迎发帖分享。 第一,DOA 登记文件是什么样子,从供应商那里拿到它花了多长时间。第二,是否有审核员因为某项农资记录缺少制造商分析数据而提出质疑?你当时拿出了什么来代替?
参考资料
- Fertilisers Act B.E. 2518 (1975) as amended by Fertilizer Act (No. 2) B.E. 2550 (2007), 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via FAOLEX: https://faolex.fao.org/docs/pdf/tha181029.pdf
- Thai government guide, documentation for fertiliser import permission: https://thailand.go.th/guide-book-detail/001_03_297
相关阅读:论坛上另一个关于 Advanced Nutrients 的系列文章,其中涉及成分未公开的产品;论坛中关于泰国大麻监管的主题;用原料盐自行配制营养液。
本文是关于泰国肥料监管的一般性信息,依据该法的非官方英文译本撰写,不构成法律意见。大麻另有专门监管。在泰国,根据《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佛历2568年),大麻花属于管控草药。它只能凭处方配发,不得在网上销售或做广告。《大麻管控法》目前仍为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