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大麻产品标签:泰国 FDA 要求、警示语与宣称

在泰国,大麻标签是一组可供监管机构核查的声明:产品属于哪项公告的管辖范围、含有哪些成分,以及是否带有官方警示语。本指南为每项要求注明出处,便于读者自行核实。


适用哪些规定

适用的标签规定取决于产品的分类。分类取决于产品的成分、预期用途以及对其所作的宣称。作为饮料销售的工业大麻饮品属于食品。若将相同配方宣传为可缓解压力或改善睡眠,则可能被视为未经批准的药品。在支付标签设计费用之前,请先向泰国 FDA 或合格的泰国法规顾问获取分类意见。

  • 食品(《食品法》佛历2522年(1979年)): 公共卫生部(MoPH)第427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含大麻或工业大麻部位的食品》,经第438号公告(佛历2565年,2022年,自2022年10月22日起生效)修订。第429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涵盖含大麻二酚(CBD)提取物的食品。第425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涵盖工业大麻籽、工业大麻籽油、工业大麻籽蛋白及含有这些成分的食品。第424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列出了禁用食品:大麻和工业大麻的花序不得用于食品。一般标签内容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公告,即第367号公告(佛历2557年,2014年)及其修订版本。
  • 化妆品(《化妆品法》佛历2558年(2015年)): 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工业大麻的公共卫生部公告,于2021年1月11日在《皇家公报》上发布。2021年的其他公告涵盖化妆品中的工业大麻和大麻植物部位以及 CBD 提取物。
  • 药品和草药产品: 《药品法》佛历2510年(1967年)和《草药产品法》佛历2562年(2019年)。本文不涉及这两部法律针对具体产品的标签规定,请向泰国 FDA 核实。
  • 大麻花: 根据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 佛历2568年》,属于管控草药。它不是食品或化妆品原料。
  • 2026年许可: 两部佛历2569年部长条例收紧了许可要求。第一部涵盖大麻/工业大麻提取物(自2026年4月26日起生效)。第二部为管控草药许可证第2号条例(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两者均未改变 PT 33 处方规定。
  • 《大麻管控法》仍为草案:内阁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该草案,并已提交众议院。

按类别划分的 THC 与 CBD 限量

类别 限量 出处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一般) 每包装单位 THC ≤ 1.6 mg 且 CBD ≤ 1.41 mg 第427/2564号,经第438/2565号修订
调味品 THC ≤ 0.0032% w/w;CBD ≤ 0.0028% w/w 第438/2565号
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食品工厂原料) 根据生产用途设定。标签:“ห้ามจำหน่ายตรงต่อผู้บริโภค”(不得直接向消费者销售) 第438/2565号
含 CBD 提取物的食品(如膳食补充剂) 由经修订的第429/2564号设定。本文未确认具体数值 第429/2564号
含火麻仁油/提取物或工业大麻/大麻部位的化妆品 THC ≤ 0.2% w/w。媒体报道称口腔用、生殖器部位用及油剂/软胶囊产品的限量更严格,仍有待确认 2021年公共卫生部化妆品公告
大麻花 无产品限量。仅凭 PT 33 处方配发 《管控草药(大麻)》佛历2568年

据报道,根据第427号公告,大麻和工业大麻部位同样禁止用于婴幼儿食品和含咖啡因饮料。


大麻食品的强制性标签要素

一般要素。 预包装食品标签公告要求标示产品名称、食品注册号(เลขสารบบอาหาร)、配料、以公制单位标示的净含量、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以及日期标示。在有要求的情况下,还须标示营养信息。

大麻专项要素。 泰国 FDA 的工业大麻指南要求标签注明用作配料的大麻或工业大麻部位,或 CBD 提取物。标签还必须标明每包装单位的 THC 含量,例如“มีสาร THC ไม่เกิน 1.6 มิลลิกรัม ต่อหน่วยบรรจุ”(每包装单位 THC 含量不超过 1.6 mg)。“植物提取物”等笼统用语不符合此要求。

产品名称。 名称不得起到健康宣称的作用。“止痛 CBD 油”就是把宣称放进了名称。

批号。 使用可追溯至批生产记录的真实批号。

“不含 THC”。 我们未找到任何已发布的泰国规定对该用语作出定义或指定特定实验室。任何含量宣称都必须真实,并有检测分析作为依据。没有检测结果,该宣称就会成为一项法律风险。

语言。 在泰国销售的食品,其标签必须使用泰语,可另加其他语言。我们无法核实是否有规定要求泰语文字在字号或位置上与其他语言一致,也无法核实是否存在单独的仅限出口产品的标签规定。请就这两点向泰国 FDA 核实。


官方食品警示语

泰国 FDA 的工业大麻食品指南列出了以下声明。具体适用哪些取决于产品。

  1. “เด็ก สตรีมีครรภ์ และสตรีให้นมบุตร ไม่ควรรับประทาน”: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应食用。
  2. “หากมีอาการผิดปกติ ควรหยุดรับประทานทันที”:如出现异常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
  3. “ผู้ที่แพ้หรือไวต่อสาร THC หรือ CBD ควรระวังในการรับประทาน”:对 THC 或 CBD 过敏或敏感者,食用时应谨慎。
  4. “อาจทำให้ง่วงซึมได้ ควรหลีกเลี่ยงการขับขี่ยานพาหนะ หรือทำงานเกี่ยวกับเครื่องจักรกล”:可能引起嗜睡;应避免驾驶车辆或操作机械。(含大麻叶或 CBD 的产品。)
  5. “ไม่ควรบริโภคเกินวันละ 2 หน่วยบรรจุ”:每天食用不应超过2个包装单位。(大麻叶产品。)
  6. “ข้อมูลสำหรับผู้แพ้อาหาร : มีโปรตีนจากเมล็ดกัญชง”:过敏原信息:含工业大麻籽蛋白。
  7. 膳食补充剂:“ควรกินอาหารหลากหลาย ครบ 5 หมู่ ในสัดส่วนที่เหมาะสมเป็นประจำ”(应经常以适当比例摄入涵盖全部5大类的多样化食物)。补充剂和工业大麻籽产品:“ไม่มีผลในการป้องกัน หรือรักษาโรค”(无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

媒体报道称,第438号公告新增了“ไม่ควรบริโภคเกินปริมาณที่แนะนำให้บริโภคต่อครั้ง”(每次食用不应超过推荐量)和“ไม่ควรใช้ร่วมกับผลิตภัณฑ์อาหารที่มีกัญชาหรือกัญชงเป็นส่วนประกอบ”(不应与其他含大麻或工业大麻的食品同时使用)。

泰国 FDA 的消费者指南指出,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应避免食用这些产品。我们无法确认这是否属于强制性标签文字。本文早期版本中曾使用“不适合18岁以下儿童”“请咨询医生”以及药物相关警示等措辞,这些均与官方文本不符。本文未核实化妆品警示语及最小字号要求。在最终确定设计稿之前,请查阅适用的公告。


由持证店铺配发的管控草药大麻花

大多数读者接触的是大麻花,而大麻花不按消费品进行标签标示:

  • 只能由持证场所凭授权从业人员开具的 PT 33 表格处方配发。
  • 每张处方涵盖不超过30天,且仅限使用一次(不可续配)。
  • 用于销售或出口的大麻花必须来自通过 GACP 认证的种植场地。
  • 不允许在线销售大麻花或为其做广告,也不允许娱乐用途。
  • 大麻花不得用作食品原料(第424号公告,佛历2564年)。

我们未找到已公布的、逐项列明配发大麻花包装上必须标示哪些内容的清单。包装和记录要求遵循佛历2568年公告及该场所许可证的条件。请向泰国传统医学与替代医学司或府级公共卫生办公室核实。有关 PT 33 流程,请参阅帖子 #1358。


宣称、广告与二维码

标签不得宣称可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有关宣称与广告的规定已在帖子 #1293 和 #1297 中介绍,此处不再赘述。泰国 FDA 办公室的佛历2569年食品广告标准已于2026年7月27日在《皇家公报》上发布,相关专题帖子正在准备中。

我们未发现泰国 FDA 对大麻食品或化妆品标签有二维码可追溯性的一般性要求。除非特定公告或许可证条件有此要求,否则二维码为可选项。


印刷之前

泰国的公告会不断变化。本文依据的是2026年10月核查的资料来源。在推出任何产品之前,请在 fda.moph.go.th 和 ratchakitcha.soc.go.th 阅读泰语原文。


主要法律参考:《食品法》佛历2522年(1979年);公共卫生部第367号公告(佛历2557年,2014年)、第424、425、427和429号公告(佛历2564年,2021年)、第438号公告(佛历2565年,2022年);《化妆品法》佛历2558年(2015年)及2021年公共卫生部工业大麻/大麻化妆品公告;《药品法》佛历2510年(1967年);《草药产品法》佛历2562年(2019年);《公共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佛历2568年(2025年);部长条例佛历2569年(2026年)。请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现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