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後泰國及區域內的卡痛法規

泰國在2021年做了一件東南亞其他國家都未曾做過的事:將卡痛移出麻醉藥品管制,並為其建立專屬的法律架構。五年過去,這套架構值得深入了解,尤其是如果你正在考慮任何商業活動,更尤其是如果你正在考慮出口。

本文涵蓋泰國的法律架構及罰則、區域內部分國家,以及決定出口是否可行的目的地市場規定。凡是有爭議或未經查證的數據,都會如實標註,而不是含糊帶過。本文僅為一般知識分享,並非法律意見。

泰國如何走到今天

泰國與卡痛的淵源,比對它的禁止令還要久遠。

  • 1943年:《卡痛法》(佛曆2486年)禁止此植物。歷史記載認為,這項禁令的主因與其說是健康考量,不如說是稅收:卡痛與國家課稅的鴉片貿易形成競爭。
  • 1979年:卡痛被列入**《麻醉藥品法》(佛曆2522年)的第5類**物質,屬於限制最寬鬆的類別,與大麻同列。
  • 2019年:基於醫療目的除罪化,並在南部各府試行社區管理模式。
  • 2021年:**《麻醉藥品法》(第8號)(佛曆2564年)**於2021年5月26日刊登於《皇家公報》,將卡痛自第5類中移除,自2021年8月24日起生效。種植、持有及使用不再屬於刑事問題。
  • 2022年:《卡痛植物法》(佛曆2565年)於2022年8月26日刊登於《皇家公報》(第139卷,第52 Kor篇),並於2022年8月27日起施行。
  • 2024年:泰國 FDA 於2024年9月4日公布的指引,訂定了卡痛食品補充劑的帽柱木鹼限量。

長期追蹤區域毒品政策的跨國研究所,將泰國形容為第一個對卡痛的種植、使用、貿易及製造全面進行合法管理的東南亞國家。

泰國法律架構允許什麼

種植、持有及販售葉片無需執照。《卡痛植物法》僅對進口及出口核發執照(第10條)。

加工產品則適用各自的法律。依第3條規定,卡痛作為草本產品、藥品、食品或化妝品的原料時,由該產品類別的相關法律管轄。因此,卡痛食品或保健產品須取得相應的泰國 FDA 核准,且食品製造必須符合 GMP 標準。

進口及出口須取得麻醉藥品管制委員會辦公室(ONCB)秘書長核發的執照(第10條),並且每批貨物都須另行申報。執照自核發日起五年內有效(第12條)。為個人使用或治療目的攜帶葉片過境可獲豁免,上限依部會規章所訂數量。

**誰可以申請進出口執照:**年滿20歲並居住於泰國的泰國國民、依泰國法律登記的法人、社區企業及政府機關。外國個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外資持有的泰國公司是否符合資格,則須諮詢律師。

法律架構限制什麼

這些限制正是業者最常出錯的部分:

  • 不得向未滿18歲者、孕婦或哺乳中婦女販售葉片或含葉片的食品(第24條)。賣方必須在銷售地點張貼相關告示,包括線上銷售管道。

  • 不得在教育機構、宿舍、公園、動物園或遊樂園販售葉片,也不得透過自動販賣機販售(第25條)。

  • 不得以廣告或行銷鼓勵將卡痛與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混合服用,即所謂「4x100」調飲(第26條)。服用此類混合物(第27條)以及誘使他人服用,同樣屬於違法行為。

  • 食品補充劑(泰國 FDA 指引,2024年9月):

    • 粉末葉片或葉片萃取物補充劑的帽柱木鹼上限為每日 0.2 mg,水萃取物補充劑則為每日 1 mg,均計入天然存在的 7-OH。
    • 禁止添加 7-羥基帽柱木鹼。
    • 標示必須警告不得連續使用超過七天,且不得與酒精或其他卡痛產品併用。

    這些規定適用於已登記的補充劑,而非生葉。正如另一篇關於卡痛化學的文章所說明,7-OH 主要是採收後的氧化產物,而濃縮強化產品的特性與葉片不同。

《卡痛植物法》下的罰則

違法行為 最高罰則
販售給未滿18歲者、孕婦或哺乳中婦女(第24條),或未張貼規定告示 罰款 THB 30,000(第33條)
在禁止場所或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第25條) 罰款 THB 50,000(第34條)
將卡痛與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混合服用,即「4x100」(第27條) 罰款 THB 50,000(第36條)
為混合服用做廣告(第26條) 2年有期徒刑、THB 200,000 罰款,或併科
誘使或強迫他人服用此類混合物 1年、THB 100,000,或併科;若受害者未滿18歲、懷孕或哺乳中,加倍至2年/THB 200,000
未經許可進口或出口,或違反執照條件 1年、THB 100,000,或併科

我無法查證的部分

我無法開啟《皇家公報》的原文。第33條及第34條的條號來自泰國新聞報導。第36條來自泰國 FDA 某府級辦公室的摘要。最後三列來自律師事務所及 ONCB 的摘要,其中並未列出條號。我也無法在部會規章中確認進出口申請規費,因此不列出金額。英文報導通常只摘要實質條文,略過罰則表。如果有會員核對過公報原文,請貼出出處。

卡痛與大麻:不同的法律工具

卡痛有其專屬的國會法律。大麻花則受部會層級法規管轄,即公共衛生部公告:管控草藥(大麻)事宜,佛曆2568年,修訂起來較為容易。《大麻管制法》仍為草案;內閣已於2026年9月22日核准,並送交眾議院。大麻相關規定本身,請參閱主題 1330 及 bai210。

區域內部分國家

泰國是特例,而非趨勢。下表僅涵蓋部分國家。越南、寮國、柬埔寨及菲律賓未列入,因為我找不到可靠的第一手資料,請直接查閱各國法律。

國家 現狀 資料來源
泰國 受管理。2021年8月24日移出麻醉藥品管制;《卡痛植物法》自2022年8月27日施行 《麻醉藥品法》(第8號)(佛曆2564年);《皇家公報》,2022年8月26日
緬甸 違法。種植、持有、散布及運輸均屬犯罪,可處長期徒刑。德林達依省有逮捕及剷除行動的報導 1993年《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跨國研究所
馬來西亞 帽柱木鹼受《1952年毒藥法》管制;販售及加工屬違法行為(據報依第30(3)條最高可處 RM10,000、四年,或併科)。樹木本身並未被禁止 《1952年毒藥法》;Khalil 等,UUM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20)
印尼 未列為麻醉藥品;自2024年起管理出口;國內地位仍有爭議。國家肅毒局力推列入第一級;婆羅洲地方政府則表示反對 貿易部2024年第20號及第21號條例(2024年9月下旬施行);跨國研究所
新加坡 違法 跨國研究所

印尼特別需要謹慎看待:它是國際市場的主要供應國,但國內法律地位仍有爭議。「出口受管理」與「該產品在國內合法」並不是同一回事。

決定出口交易成敗的關鍵:目的地

泰國法律告訴你可以運出什麼,卻完全沒告訴你買方可以合法收受什麼,而這正是讓大多數交易破局的限制。

美國(截至2026年10月):

  • **卡痛葉片未被列入聯邦管制。**DEA 在收到超過23,000則公眾意見及國會反對後,撤回了2016年將其列管的嘗試。
  • FDA 的進口警示 54-15 允許對卡痛膳食補充劑及散裝原料免實物檢驗即予扣留。實務上,貨物可能未經檢驗就被扣留。
  • 7-OH 的管制正在推進。2025年7月29日,HHS 與 FDA 建議將 7-羥基帽柱木鹼列入附表一,FDA 並向七家販售濃縮 7-OH 產品的公司發出警告信。2026年7月,DEA 發布公告(《聯邦公報》,2026年7月6日),擬將超過特定濃度門檻的 7-OH 暫時列入附表一。據報,天然 7-OH 含量低於該門檻的卡痛植物原料不在此列。出貨前請確認該命令是否已生效。
  • **截至撰文時,下列各州禁止卡痛:**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印第安納州、佛蒙特州、威斯康辛州,以及路易斯安那州(禁令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
  • 羅德島州以《羅德島州卡痛法》(R.I. Gen. Laws ch. 21-28.12)取代原有禁令,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最低年齡21歲、賣方須取得執照並課稅。
  • 各州及地方關於卡痛與 7-OH 的法律每年會變動數次。每次出貨前,務必立即查核目的地州的現行法律。

美國監管機關的方向正逐漸趨向限制濃縮 7-OH、容許葉片。泰國的補充劑規定早已做出這樣的區分。檢驗結果顯示為未添加 7-OH 之葉片產品的出口商,符合兩套制度的共同走向。販售濃縮強化萃取物的出口商,則同時站在兩者的對立面。

出貨前的實務檢查清單

  1. **ONCB 進出口執照,加上每批貨物的申報。**兩者缺一不可。
  2. 若產品為加工食品或保健產品而非生葉,須取得泰國 FDA 核准。
  3. 由買方所在地監管機關認可的實驗室出具、載明 7-OH 含量的分析證明書。
  4. 目的地現行規定的書面確認:包括國家,若是美國則還包括州。無論你的泰國文件如何齊全,阿拉巴馬州的買方都無法合法收受這批貨。
  5. 出貨至美國之前(而非之後),查核進口警示及聯邦列管狀態。

沒有改變的事

泰國的合法化並未讓卡痛成為毫無爭議的物質。關於其風險的證據,另有專文說明。法律地位與安全性是兩個獨立的問題,而將兩者混為一談(無論朝哪個方向),正是討論這種植物時最常見的錯誤。


資料來源:《皇家公報》,《卡痛植物法》(佛曆2565年)(第139卷,第52 Kor篇,2022年8月26日);Tilleke & Gibbins,“Thailand’s New Legal Framework for Kratom”(2022)、“Thailand Decriminalizes Kratom in Amended Narcotics Act”(2021)及 “Thailand’s Updated Guidelines on Kratom in Food and Herbal Products”(2024);Thairath 與 The Standard 關於第24、25、33及34條的報導(2022年8月);跨國研究所,“Kratom in Myanmar and Southeast Asia: time for legal regulation?”;Tempo,“Indonesia Implements Regulations for Kratom Export Trade”(2024);Formichella & Sritawat,“Thailand’s Kratom Regulation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2026)”;美國國會研究處,“Temporary Control of 7-Hydroxymitragynine (7-OH)…”;《聯邦公報》,2026年7月6日;FDA 進口警示 54-15;R.I. Gen. Laws ch. 21-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