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关于大麻与健康的讨论中,这是最难的话题之一。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拒绝治疗,而已发表的研究显示,这一特定选择的结局很差。两种说法都成立,而必须同时面对这两点的人,通常既恐惧又没有多少时间。
本文不构成医疗建议,不构成法律建议,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选择。 本文不劝任何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治疗。本文介绍已发表的结局数据说明了什么、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以及提供建议的人处于什么位置。最后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人问,却最可能导致恶果。如果您正面临这一决定,能帮助您的是您的肿瘤治疗团队;涉及法律问题时,请咨询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合格律师。
1. 三个常被混为一谈的问题
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之所以变成争吵,是因为人们把三个不同的问题当作一个问题来回答。
- 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拒绝治疗吗?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这是法律和伦理上已有定论的问题,答案是可以。
- 关于这一特定选择的结局,目前已知什么? 这是一个实证问题,有已发表的数据。
- 鼓励患者拒绝治疗的人处于什么位置?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其答案与问题1不同。
把它们混为一谈,就会产生两种典型的错误论点:一种是*“这是我的身体,所以数据不适用于我”,把权利和预测混为一谈;另一种是"数据很差,所以不应该允许你选择"*,把预测和权利混为一谈。两者错误的原因相同。
2. 成年人拒绝治疗的权利
知情同意原则必然带来一个推论:能够同意的人也能够拒绝。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具有决策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拒绝医疗干预,即使预计拒绝会导致死亡;即便其理由在他人看来是错误的、非理性的,或基于他人并不认同的信念,他们也可以拒绝。在英格兰等普通法体系中,未经同意治疗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而言构成殴击罪(非法身体接触),无论该治疗本会带来多大益处。
行为能力是关键,而且行为能力针对的是具体决定。 一个广为人知的模式是英国《2005年心智能力法》中的测试标准。它考察当事人能否理解相关信息、记住这些信息、在作出决定时权衡这些信息,并表达该决定。根据该法,成年人被推定具有行为能力,而与医生意见不一致并不能证明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他国家对这一测试的表述不同,但基本理念被广泛认同。一个人可能对某一决定具有行为能力,而对另一决定则不具有;行为能力也可能随疾病、药物和疼痛而波动。
在泰国,明确的法定权利范围较窄。《佛历2550年国民健康法》第12条允许个人以书面形式订立预先指示(生前预嘱),拒绝那些仅仅延长生命终末期的医疗服务,或拒绝医疗服务以结束疾病带来的严重痛苦。相关程序由部级条例(佛历2553年)规定,依据有效预先指示行事的医务人员无需为此承担责任。第12条针对的是生命终末期。按其条文本身,并不涵盖拒绝根治性治疗的决定。更广泛的知情同意与知情拒绝原则体现在泰国医学委员会联合其他卫生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的**《患者权利与义务宣言》**中。根据该宣言,患者有权在决定是否接受治疗之前获得充分信息(紧急情况除外),并有权寻求第二诊疗意见;未满18岁患者的上述权利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行使。该宣言是一项专业标准,而非议会通过的法律。泰国法律评论人士指出,它确立的是宽泛原则,而非详细的法律程序。
有必要明确由此得出的结论:如果患者已经了解接受治疗和不接受治疗的预后,却仍然拒绝,那么他是在行使一项权利,而不是犯了一个需要纠正的错误。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临床医生没有义务表示认同,但有义务始终为患者留有回头的余地。
3. 结局数据说明了什么
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有权获得关于其代价的准确信息。被引用最多的结局研究(Johnson等人,2018年)发现,患有可治愈癌症、使用替代医学代替常规治疗的患者,生存率明显更差。在常规治疗之外同时使用补充医学的人群中,额外的死亡可由他们拒绝常规治疗的比例更高来解释。可测量的危害与拒绝治疗相关,而不是与使用本身相关。 这些是关于一般替代医学的观察性研究,并非专门针对大麻。另外,一项针对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免疫治疗的晚期癌症患者的观察性研究发现,使用大麻与疾病进展时间缩短和生存期缩短之间存在关联。混杂因素无法排除,该研究也并未证明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相关数据和注意事项见大麻与癌症(主题1308),针对一种被广泛推广的制剂,见 Rick Simpson Oil(主题1314)。
4. 知情拒绝实际上是什么样子
对于想要拒绝治疗的患者,合乎伦理的回应既不是劝说,也不是放弃,而是一套流程。
- 妥善评估行为能力:前提是确实有理由怀疑其行为能力,而不是因为这个决定不受欢迎。
- 具体地告知。 不是说"你应该做化疗",而是说明接受治疗的预期结局、不接受治疗的预期结局,以及这两项估计对这位患者个人而言有多大不确定性。
- 弄清是什么促使患者拒绝。 害怕某种特定副作用、亲属有过不好的经历、费用、不信任,或者对某种替代疗法的信念,这些是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应对方式;其中有几项无需任何一方改变对实质问题的立场就可以解决。
- 把两个决定分开。 拒绝化疗和使用大麻制剂是相互独立的选择。患者可以拒绝一种治疗,同时仍接受手术、放疗、症状控制或姑息治疗。拒绝不是全有或全无的,也不应以这种方式来表述。
- 记录讨论过程。
- 留有回头的余地。 人是会改变主意的,改变主意的人不应该需要克服尴尬才能回来。
5. 涉及未成年人时:仅限一般原则
本文不讨论任何涉及儿童的个案,也最好避免在公开论坛上发布儿童个案的细节。发帖规则见社区准则(主题133)。以下内容仅在原则层面阐述。
儿童的父母是决策者,但其权力并非不受限制。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有关儿童医疗护理决定的主导标准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如果父母的决定被判定不符合这一标准,法院有权在父母反对的情况下授权进行治疗。这正是第2节所述成年人权利的边界所在,因为行使这项权利的人并不是生命受到威胁的那个人。
青少年处于有争议的地带。 许多司法管辖区承认,足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可以同意接受治疗。但将其视为对等权利的司法管辖区较少:成熟未成年人拒绝维持生命的治疗,往往要满足更高的门槛,或可能被推翻;这方面的法律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而且确实尚无定论。
由此产生两个实际后果。为孩子作出这一决定的父母,与为自己作出这一决定的成年人,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应当明确告知他们这一点。而任何就儿童癌症治疗提供建议的人,都处于本文所述法律风险最高的位置。
6. 建议者的位置
本节写给所有在网上回答健康问题的人,这也是本文存在的原因。
提供个体化治疗建议是一项受监管的活动。 根据泰国**《佛历2525年医疗职业法》,"医疗职业"的定义包括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和预防。第26条规定,任何人未依该法取得执照,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或表示其准备从事医疗执业。第43条规定,违者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不超过30,000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处**。这仍是现行有效的处罚。2026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份修正草案提议将其提高到五年和500,000泰铢,但该草案尚未成为法律。该法的豁免范围包括:自我治疗、无偿紧急救助、在指导下的学生、经授权的政府和慈善机构人员、在其执业范围内的持证传统医学从业者,以及经授权的外国专家。网络帖子是否构成第26条所指的医疗执业,目前尚未经过明确检验;针对特定人员进行诊断或开具处方的帖子风险最大。
"或表示其准备从事"这一表述是大多数人忽略的部分。从字面上看,它既不要求有人受到伤害,也不要求有金钱往来。
广告和疗效宣称另受监管。 根据依《佛历2542年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佛历2568年卫生部关于管控草药(大麻)的公告》,大麻花属于管控草药。它只能凭经授权从业者开具的 PT 33 表格处方调配,每张处方不超过30天,且不得续方,并且禁止广告和网络销售**。新闻报道中关于无有效处方销售的处罚说法不一,因此在依赖任何数字之前,请对照泰文版《皇家公报》原文核实。另外,THC 含量超过0.2%的提取物仍属于第五类麻醉品。2026年,两项佛历2569年的部级条例收紧了许可管理:一项关于大麻和工业大麻提取物(2026年4月26日生效),另一项是关于管控草药许可证的第2号条例(2026年4月30日生效)。两者均未改变 PT 33 处方规则。
综合来看:一个既包含健康宣称、又提供获取产品途径的帖子,会同时在多个方面面临风险。在一条明显是在提供医疗建议的消息末尾加上"这不是医疗建议",并不能改变这条消息的性质。
此外还有一种任何法规都无法涵盖的道德风险。 如果有人因为你写的东西而拒绝了根治性治疗,没有人会告诉你,你也不会知道。在发帖之前,值得好好想一想这种不对称。
7. 这对发帖意味着什么
具有约束力的发帖规则见社区准则(主题133)。当出现健康问题时,作为一般的良好做法:
| 适当 | 不适当 |
|---|---|
| 以过去时、作为自己的经历来描述自己的经验 | 告诉其他成员该用什么,或该停用什么 |
| 链接已发表的证据并讨论其说明了什么 | 建议任何人拒绝或推迟治疗 |
| 解释开处方者对你说了什么 | 诊断、分期或解读他人的检查结果 |
| 鼓励他人与其肿瘤治疗团队沟通 | 向任何人提出提供任何东西 |
| 以一般性方式讨论法律和监管框架 | 把一般性信息当作针对某个人个案的建议 |
如果有人在确诊后带着极度痛苦的情绪来到论坛,有用的回复不是一套方案,而是表示理解,并鼓励他们把问题(包括关于大麻的问题)提给正在为其治疗的团队。这不是敷衍,而是唯一能获得考虑到其实际疾病、分期和用药情况的答案的途径。
8. 临床医生可以做什么
拒绝并不意味着医患关系的终结。症状控制、姑息治疗和监测仍然可以提供,而且应当明确地提出,因为患者常常以为拒绝一种治疗就意味着拒绝所有照护。
而最重要的一个实际请求是:不带评判地询问患者还在使用什么,并告诉他们你为什么要问。患者之所以隐瞒,是因为他们预料到会遭到负面反应。被隐瞒的东西无法检查相互作用(与抗凝治疗、与免疫治疗、与经相同酶代谢的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出现无法解释的化验结果时也无法纳入考虑。
如果您是泰国或本地区的临床医生,曾与患者进行过这样的谈话,是什么让谈话进行得更好或更糟?如果您是曾面临这一决定的患者或照护者,当时您最需要却没有得到的信息是什么?请不要发布任何可能识别他人身份的内容。
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医疗建议,也不构成法律建议。法律条款根据截至2026年10月的已发表资料归纳,可能发生变化;在依赖这些内容之前,请向合格的专业人士核实现行要求。